SDT:罗Sir说—法 | 虚拟货币稳定币在华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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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大,具有稳定价值的虚拟货币应运而生,其中USDT就是稳定币中的佼佼者。但是稳定币并不等于法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的规定,我国法定货币仅有人民币,发行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禁止任何其他主体以任何形式发行的币在我国市场上以法定货币的地位流通。但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同时规定: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界定USDT是否属于虚拟财产,目前司法裁判还未明确。

我们先来看两个判例,第一个判例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京0105民初63366号张迎春与原子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本案中,被告原子链公司主张向员工张迎春支付价值22200元虚拟货币作为工资,但法院最终认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子链公司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有违法律规定,不予采信。

沃顿商学院教授:银行危机过去,比特币将会下跌:金色财经报道,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名誉金融学教授 Jeremy Siegel 预计,当人们感到再次感到安全地存入银行时,比特币的价格将会下跌。我希望美联储恢复 5% 的货币供应增长,这与 2% 的通货膨胀率和 2-3% 的经济实际增长相一致。当过去 12 个月的货币供应量像我们现在这样减少时,这就是流动性的问题。[2023/3/25 13:25:54]

第二个判例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沪01民终12524号李丽诗与王硕斌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案。

本案中,李丽诗工资为以USDT(泰达币)发放,其工资结算一直是王硕斌作为某基金会主席代为发放,一次王硕斌结算对方工资应是8千USDT(泰达币),其在发现错误支付为8万USDT(泰达币)的第一时间即要求对方返还多支付的72,000USDT(泰达币)并多次沟通未果。

MetaMask机构钱包推出新版质押市场:3月22日消息,ConsenSys 表示其 MetaMask 机构钱包已经开启新版质押市场,公司与投行可以选择不同的质押服务。新市场将采用 ConsenSys Staking 技术,以及 Allnodes、Blockdaemon 和 Kiln 的产品。新版质押市场引入了条款和条件的标准化,费率将更容易查看和比较。[2023/3/22 13:20:14]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2019年12月18日李丽诗收取王硕斌8万USDT(泰达币),其中72,000USDT(泰达币)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最终李丽诗当日收取72,000USDT(泰达币)已构成不当得利,理由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案涉的USDT(泰达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基于区块链的解决方案Twala从DOST获得82333美元拨款:金色财经报道,菲律宾?科技部(DOST)、菲律宾工业、能源和新兴技术研究与发展委员会 (PCIEERD) 向区块链初创公司授予了460万菲律宾比索(82,333 美元)的赠款,以激励商业解决方案。PCIEERD通过其赠款基金计划,旨在为该国的初创企业提供财政援助,以帮助扩大他们的影响力。

Twala 的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 IT 工程师 Jeffrey Reyes 在这样的时刻强调了该基金的重要性。Reyes 指出,该基金将改善平台的安全措施。他还提到,该平台将通过赠款进一步推动其研发业务。[2022/8/16 12:28:39]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持肯定态度。系争USDT(泰达币)为建立在数据上的虚拟物,权利人可以排他的占有、支配和使用,其本身具有可交换性,具备权利客体的特征。就李丽诗与王硕斌双方以USDT(泰达币)与美元等值替代人民币结算李丽诗报酬的意思表示来看,双方对USDT(泰达币)具有财产权益亦认识和协商一致。故双方争议之USDT(泰达币)具有财产利益,受法律保护。

比特币矿业公司 Bitfarms宣布增加18 兆瓦的容量:金色财经报道,比特币矿业公司 Bitfarms 宣布完成其设施扩建的第二阶段,为运营增加大约 18 兆瓦 (MW) 的容量。在 18 MW 的增加将计算能力提高到每秒 200 petahash (PH/s) 之后,被称为“地堡”的采矿设施现在每秒大约有 3.8 exahash (EH/s)。(news.bitcoin)[2022/7/30 2:47:09]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从不当得利的构成来看,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获益和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为判断依据。本案中,双方2019年12月1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表明,当日王硕斌向李丽诗转账确定的原因是支付上月工资,并未涉及其他给付事由。王硕斌在次日就联系李丽诗,陈述其操作失误,将8,000打成80,000,要求李丽诗退回多打的72,000USDT(泰达币)。

最后,李丽诗当日收取王硕斌USDT(泰达币)事由为领取2019年11月工资,按其工资标准,王硕斌所称8,000USDT(泰达币)为当月工资及奖金等总计具有相应依据,李丽诗收取王硕斌8,000USDT(泰达币)具有合法依据,李丽诗获取之外的72,000USDT(泰达币)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致王硕斌遭受相应损失,李丽诗获益与王硕斌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鉴于李丽诗表示原物已无法返还且USDT(泰达币)并无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对USDT(泰达币)价值的意思表示及受损人损失发生时间,以双方2020年1月5日达成的《和解协议》中确认的1USDT(泰达币)=6.9元人民币标准折价人民币返还,并未高于不当得利取得时的相应价值,故该折价标准并无不当。

上述两个判例均涉及用人单位以USDT发放工资是否受到法律认可的问题,北京的裁判规则倾向于认为用USDT支付工资,违反《劳动法》和《外汇管理条例》,其支付行为无效。而上海的裁判规则恰恰相反,认为USDT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双方同意以USDT支付工资的,法律应予以保护,支付行为有效。这样看来,似乎上海认可USDT的虚拟财产属性并认同USDT能够在中国市场交易并受到法律保护,但事实好像并非如此。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3民初2912号判决中,原、被告签署委托理财合同,但双方委托理财的业务是买卖USDT,法院认为该行为属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次序,违反了公序良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该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买卖USDT合同被认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交易行为并未受到法律保护。

综合以上USDT纠纷的裁判思路可以看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相关USDT交易风险较大,对于USDT的裁判规则即便同一地区不同法院也有不同裁判思路,稳定币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并不稳定,公众应时刻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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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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