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币圈”、外贸圈等大量的银行卡被“冻结”,形成了“冻友圈”,“冻友们”很疑惑怎么莫名其妙的银行卡就被冻结了呢?、司法机关等实施冻结的法律依据究竟有哪些?今天团队小伙伴就给你们唠唠什么是“冻结”?那些机关依法有冻结权限?冻结的法律依据有哪些?以及解除冻结的法律规定?
冻结,是有权机关根据法律规定, 要求金融机构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存款、汇款账户内的全部和部分资金的行为。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防止财产所有人转移资金、处分财产以逃脱制裁,对涉案人员的财物就地封存、限制资金流动扣押、保管的强制性措施。
海南报总编: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步伐,建设智慧城市和数字乡村:3月14日消息,海南报总编表示,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步伐。适应数字技术全面融入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新趋势,促进公共服务和社会运行方式创新,构筑全民畅享的数字生活。提供智慧便捷的公共服务,建设智慧城市和数字乡村,构筑美好数字生活新图景。
海创董事长李保生表示,“DIAO这个平台将日益完善,我们制定了全新的平台战略、引进专业的管理团队、建立了完善的业务流程、拓展了全新的商业模式。李保生表示,不要觉得一百倍是个神话,其实一百倍只是我们的垫脚石,真正意义上的起航标志,这不过是海创全体成员跟资本市场谈判的筹码而已。海创科技将会对接和打造更多的落地生态应用,一点一点的完善属于自己的生态闭环。”[2021/3/14 18:43:49]
在刑事、民事及行政领域的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冻结的相关规定。接下来,我们就从三个领域的法律出发,对于冻结措施的法律依据一探究竟。
杭州局不重复受理FCoin维权者案件 需回北京受理:杭州市湖滨区局在现场通报称,杭州不重新受理FCoin维权者案件,因北京博晨技术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已于2019年3月由北京市局朝阳分局立案侦查,投资平台相关17名受害人已在我所自述损失情况并登记,我所将把收集到的相关材料转递给北京市局朝阳分局。报警人向我所反馈的事项与北京市局朝阳分局正在办理的北京博晨技术有限公司非法经营一案属于同一事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所不再对该案重复受理。此外,张健相关亲属经查未在该公司担任职务,未发现与案件有任何关联。
此前消息,2月28日晚间,有维权者在杭州市湖滨区报警围堵张健妻子李莹莹的家属,目前当事人及维权者正在警局处理相关事宜。[2020/2/29]
行政管理领域的冻结
声音 | 天津市局:警惕以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投资理财项目:据天津日报消息,天津市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副总队长刘学铸表示,如遇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投资”、“理财”项目务必警惕。[2019/4/9]
法律?依据
在行政管理相关法律规定中,冻结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税收征收和行政管理领域较为常见,即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纳税/管理义务,或者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拒不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实施冻结的依据是《行政强制法》;冻结机关是法律授权的机关,包括机关、税务机关等。
部经侦局:警惕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项目:据中国广播网报道,昨日部经侦局局长王志广在2018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上表示,2017年,全国机关共立案侦办非法集资案件8600余起,发案数呈现高位运行态势。机关提醒广大群众,如遇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投资”、“理财”项目,务必警惕。[2018/4/24]
冻结?期限
行政机关采取冻结措施,依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需要在存款、汇款冻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需要对冻结财产进行处理,则必须作出解除冻结措施的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协助执行冻结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限届满之日立即解除冻结。
解除?冻结
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在冻结期限内,协助执行的机构即银行只认可冻结机关解除冻结的通知书。一般而言,只要根据行政机关的决定,积极缴纳罚款或者税款等,行政机关就会解除冻结措施。
民商事领域的冻结
民商事领域,冻结通常发生在起诉之前、诉讼进行中或者进入执行阶段,法院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对相关财产进行诉讼保全而实施冻结。涉及财产保全以及民商事裁判执行查封财产,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的财产保全及执行章节、《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财产保全及执行章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由法院作出裁定,银行协助执行。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冻结期限即为诉讼期限。待诉讼结束,法院的判决中会对被冻结财产的处置进行明确,或直接执行,或解除冻结予以返还。
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但同时规定,到期后冻结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延续冻结,并且对于续冻次数没有限制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冻结,通常是纠纷双方在诉讼中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申请的保全措施,或者在执行阶段被法院判决确认需要履行相应的执行义务。冻结原因明确,解冻思路也比较清晰,满足申请人、法院的要求即可解除冻结。
第一,提供同等价值的、有利于执行的财产(例如动产、不动产),对于冻结的资金进行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一旦裁定采取保全措施,除作出裁定法院及其上级法院可以决定接触以外,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私自解除。但是,如果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经人民法院认定或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变更保全标的物。不过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通常认定货币即最有利于执行的财产,难以以其它固定资产进行替换。
第二,积极与财产保全申请人沟通;或等待诉讼程序终结。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法院并不会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通常是依据对方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主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提供其它财产作为担保,请求对方撤销保全申请,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当然,也可以等待法院判决,如果我方没有责任,自然而然就会解冻,甚至可以向对方主张一定的损失赔偿。
第三,及时履行执行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
第四,案外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对冻结财产享有合法权利,不属于诉讼双方的争议标的。
下期会继续为大家总结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采取冻结措施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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