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银行发布声明,以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维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风险为由,禁止用户将该行账户用于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否则将采取终止交易、注销账户等措施。这一消息在币圈内引起波澜——银行是否有权作出该等声明、能否代表监管态度、虚拟货币是否得到了否定性的法律定性、对币圈会造成何等影响等问题接二连三被提出,本文旨在对此作出分析,供各位读者参考。
首先需要明确,商业银行系具有特殊金融牌照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四大行,国有资产参股不会改变其作为商事主体的本质属性。银行出具的文件或声明不属于广义的法律,更不能与我国官方态度直接等同。
武汉科大董登新:目前比特币市场处于非理性阶段: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目前比特币市场进入了一个非理性、盲目对的阶段。比特币既没有国家主权的授信,也没有法定货币的地位,应用前景不确定性非常大。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目前各国央行都在促进本国货币的数字化,所以未来比特币的法定使用的几率是很小的。此外,他表示,比特币作为一个新鲜事物,在一定程度上有它的技术含量。但把它用来做投资应用,还是会有很大的风险,建议没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普通人不要盲目跟风去“博傻”“击鼓传花”。(人民日报海外版)[2021/3/24 19:11:53]
早在2014年起,就有银行已发布过类似的声明,截至当下,已有十余家否定用户将银行账户用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行为。
声音 | 中央财经大学黄震:理性看待区块链“热”:近日,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区块链的风险之一是区块链技术本身存在漏洞。比如以太坊的“The DAO”黑客事件,导致大量币被盗。风险之二是区块链应用过程中,可能被不法分子盗用区块链的名义来进行、,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投资者的权益。风险之三是可能导致发行未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的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金融活动。用虚拟货币进行支付,支持所谓暗网、地下交易等,成为滋生腐败、违法犯罪的温床,也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2019/12/20]
如果说近日的声明能够代表官方态度,那么这个态度在各银行公告前多部委于2013年联合出台并施行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二条便有显现:“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声音 | 社科院赵磊:面对区块链少一点喧嚣浮躁 多一点理性思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赵磊近日表示,面对区块链,要少一点喧嚣浮躁,多一点理性思考。区块链只有用于具体场景,才可能造福社会利益或公共利益。准确理解、合理利用区块链技术才是正道。建立统一、规范的技术标准,是区块链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尽快出台标准,为监管提供依据。[2019/11/19]
飒姐团队认为,从效力上看,近日某银行的声明只是效仿在前发声明的多家银行的公告,为避免监管机关追责,对“比特币相关的业务”进行些许扩张解释,并不存在新的官方态度或倾向。
某银行的声明中明确,发现用户将银行账户用于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的,将采取暂停账户交易、注销账户等措施。
动态 | BOSS直聘报告显示:区块链行业发展对人才需求趋于理性:据证券日报消息,近日,移动招聘平台BOSS直聘发布的《2018年三季度人才吸引力报告》显示,第三季度,与区块链高度相关的Golang和Hadoop岗位招聘薪资环比相对平缓,Golang薪资环比增加2.6%,Hadoop薪资环比降幅为0.2%,薪资波动较稳定,行业发展对人才需求趋于理性。[2018/11/9]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的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飒姐团队认为,商事主体有权选择自己的合作对象,但应当承担违反约定所须担负的民事责任,除非有法律法规进行限制。
因此,银行可否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关键便是,《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能否涵盖禁止用户购买并持有比特币的意思。
如结合体系解释与立法目的,飒姐团队认为,既然通知将比特币认定为虚拟商品,允许公民购买与持有比特币正是通知的应有之义,银行不应一刀切得禁止其账户用于购买虚拟货币。
但如做文义理解,用户通过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购买比特币,金融机构对此知晓或应当知晓但不予监管的,确有提供比特币相关业务的嫌疑。
为避免承担责任,宁错杀不放过的惯性思路致使各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选择后一种解释,我们对此持保留态度。
声明所称限制账户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原因有三:保护公民财产、维护人民币法币地位与反。但购买虚拟货币,特别是购买定性为虚拟商品的比特币,并不会直接侵害公民财产或破坏人民币的法币地位。
飒姐团队认为,限制虚拟货币交易的主要原因应该是反的需要——由于虚拟货币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与匿名性,某些犯罪行为人会利用数字货币作为的工具。
在公民参与虚拟货币与法币的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所的法币交易多为点对点的交易模式,公民出售数字货币所取得的法币可能是犯罪行为人原本持有的赃款,却无法追溯源头。
更进一步说,如该名公民明知犯罪行为人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却仍参与其中的,可能会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罪,或第三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目前虚拟货币的定性并无定论,根据各虚拟货币交易价值、使用价值的不同,存在货币、数据、财物、商品等各种说法。根据其定性的不同,在应用上受到的法律评价会千差万别。但是,结合通知的规定与实务的判决倾向,飒姐团队抽离出可以相对明确的两个合法行为,供了解:
其一,公民持有主流的虚拟货币与持有虚拟商品无异,如比特币、ETH,并不违法。
其二,偶发的主流虚拟货币OTC交易系公民购买虚拟商品的行为,并不违法。
至于币币交易、Defi等类金融业务,根据定性不同,结论不一,未来飒姐团队将结合最新的实务与学界观点展开论述。
解决虚拟货币的带来问题,应当依靠监管体系的搭建,而非忽略一个确实存在的产业,甚至作出一刀切的否定性评价。
以反为例,自然人购买或出让数字货币多在数字货币的交易所上进行,买卖双方均为自然人,如标的较小,以银行为主体核查涉数字货币的法币交易将十分困难。如将交易所纳入监管体系,根据其KYC的记录将地址与交易主体关联并及时向有权机关报备,相较于当下的态度无疑对了解事实、收集证据更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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