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通证离非法公开融资有多远?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文简称九四公告),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行为,打击虚拟货币炒作。前述九四公告的定义,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北京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ICO”“STO”“稳定币”及其他变种名义进行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提示》,严禁以发币揽财为目的,交易炒作升值为利诱,利用 “积分币”等形式,炒作区块链概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Asproex(阿波罗)生态通证MOON完成第二十一期回购销毁:官方消息,1月12日,Asproex(阿波罗)生态通证MOON完成第二十一期回购销毁,销毁数量为?1,805,620?枚MOON,区块高度为?11639597??,销毁交易哈希值为

0xa0d79657c8d7f445e882443a60c0808ec6c0756a2ed73d2b0076a16ae557480c。据悉,此次销毁价值总金额高达523630美金,MOON当前价格为0.2926U(实时数据),到目前为止,Asproex(阿波罗)二十一期回购销毁计划累计销毁23,942,748枚MOON。

Asproex(阿波罗)作为一家离岸银行控股持牌交易平台,涵盖CTO(Corporate Token Offering)企业通证上市、合约跟单、ETT指数通证、数字矿业、Digital Bank板块并持有5国合法牌照,致力于为全球中小微企业提供数字化上市一站式服务。[2021/1/12 15:59:57]

根据九四公告,构成ICO融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声音 | 余额宝创始人周杰:通证经济才是区块链的血液:金色财经现场报道,在9月14日的世界区块链大会济州技术大会上,余额宝创始人周杰在“通证经济圆桌论坛”上表示,区块链技术只是个抓手,通证经济才是区块链的血液。他还表示,区块链寒冬其实是相对来说的,寒冬其实是良币逐渐取代劣币的过程,这是真正做事的机会。[2018/9/14]

(1)融资主体向投资者出售项目方发行的代币,或者通过其它方式使该等代币流通,具有流动性;

(2)融资主体公开向投资者吸收数字代币,包括比特币、以太币在内的主流数字代币,也包括非主流数字代币;

行情 | 上周超八成行业通证收益下降 物联网行业涨幅排名上升:据TokenInsight数据显示,上周(8月4日至8月10日)反映区块链行业整体表现的TI指数均值704.42点,较上周下降111.15点(-13.63%);反映通用平台行业整体表现的TIG指数均值642.20点,较上周下降97.91点(-13.23%)。依据TokenInsight的行业分类,本周21个行业中仅有4个行业周收益率上涨,上涨行业数量占比不到20%。涨幅前三的行业为供应链(+30.14%)、物联网(+22.37%)、数据存储(+14.40%);跌幅前三的行业为共享经济(-38.27%)、医疗健康(-37.51%)、锚定与储备(-23.23%)。而主要加密货币所处行业中,MIOTA、ETC所处的物联网行业本周涨幅排名较上周大幅上升,为涨幅榜第2位。[2018/8/13]

(3)以融资为目的;

金色财经现场报道 中关村区块链产业联盟理事长元道:新一代公链可以考虑在比特币的基础上强化通证发行:金色财经现场报道,在2018区块链技术及应用峰会上,中关村区块链产业联盟理事长元道谈到通证经济时表示,比特币只提供本币不支持通证,以太坊用图灵完备以ERC来支持通证但有巨大的安全隐患,新一代公链可以考虑在比特币的基础上强化通证发行、分配、交易、管理的功能,使其与图灵完备的虚拟机剥离,增加安全性、可靠度和易用性。实现“人人发证”、即插即用(Plug & Play)。[2018/3/30]

(4)前述行为未经批准。

显而易见,九四公告并未区分联盟链和公有链。那么问题来了,在联盟链上发行消费积分有可能构成ICO融资吗?

第一,实践中常见的发行方向消费者赠送消费积分,该等积分在包括发行方运营的平台等一定范围内可以流通。这种流通是否构成前述第一个构成要件中的流动性呢?

在美国证监会于2019年4月对一从事飞机包机服务的T公司通过公开发行代币行为进行的公开回复中,确认该公司的代币发行不属于SEC纳入监管的证券发行行为,理由之一是该公司发行的代币只能够在它自己钱包软件里面转入转出,而不能转移到该公司运营的平台之外的其他钱包中。

参考这一认定思路,若联盟链积分发行方发行的积分只在该发行方运营平台的钱包中,无法转移至其它钱包,无法提现,只在发行方的系统内流转,那么流通性则较弱,在实践中被监管机关认定为流通的可能性较小。

第二,若积分发行方向投资者吸收数字代币,显然构成前述第二个构成要件,不论其吸收的是名义上的其它种类的积分或比特币等各类数字货币。

第三,融资目的是主观要件,除了发行方在白皮书、推广活动中公开宣传外,在实践中如何证明呢?一般而言,ICO都是项目方通过吸收比特币、以太币等主流数字代币以换取法币,用以开发项目或服务,也就是说,融“资”时一般项目或服务尚不存在,或还在初期孵化状态,或规模相对较小,融资是为了使项目落地或扩大规模。

那么在发行联盟链积分的场景下,是否可以反推,如果发行方已提供商品销售或服务,发行的积分在积累到一定数量时,即可随时兑换成发行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能够证明其不具有融资目的呢?

在前述美国SEC认定T公司发行的代币性质的公开邮件中,SEC也采用了这一逻辑。SEC认为该等代币不属于证券型代币的另一个理由是,客户获得的代币是立刻可以兑换成相应服务。换句话说,是已有成型的产品或服务,而不是通过发行代币用以募资开发项目。

第四,关于未经批准这一要件,值得老友们注意的是,经过省级金融监管机关的批准,是否能够完全隔离刑事风险?

在不法层面,能否阻却刑事违法性?九四公告并未明确批准主体,发行联盟链积分应当由哪一级监管机构批准?省级监管机构是否有权限批准?根据四川、河北、北京、内蒙古、广西、上海、天津七个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该等地方监管机构有权许可设立地方交易场所等地方性金融组织。如果某省未以立法的形式,而是监管机构行政许可,甚至红头文件,许可或鼓励企业发行联盟链积分、没有进一步明确具体商业模式的红线,其批准是否能够完全阻却行政违法、犯罪?飒姐团队认为,需要根据个案进行具体分析其行为,而不能认为经过地方监管机构许可就高枕无忧。实践中,一些持牌机构被判处行政处罚甚至构成犯罪的案例,并不鲜见。

在责任层面,已获得地方金融监管机关的许可,且未超越经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是否构成因对权力机关的信赖而构成违法性认识错误,此问题值得监管部门和从业者老友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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