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购买虚拟货币引发的合同纠纷,判决驳回马某某的诉讼请求。马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刘某某、常某、李某某通过新闻报道了解到威乐加密数字货币,三人均进行投资,认为有升值空间,遂向马某某介绍。2017年12月24日,刘某某、常某、李某某为甲方,马某某为乙方,双方签订《协议书》。内容如下:经三人介绍马某某加入威乐加密国际数字货币,并投入柒万元。在运营过程中,如亏损或本钱不能回收,由三人共同按各三分之一的比例给马某某进行补偿。如该项目运营正常顺利,马某某邀请三人到欧洲七日游。协议签订后,2017年12月27日,马某某通过银行向常某转款7万元,常某将该笔款项转入负责出售数字货币的崔某某账户,并帮马某某注册了账户,该账户由本人登录使用。2018年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开展为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下发后,刘某某、常某、李某某及马某某等人开设的威乐数字货币账户均无法打开,无法流通使用。马某某故依据四人签订的《协议书》,要求刘某某三人补偿马某某损失69999元。
SBF曾使用Alameda资产购买5.46亿美元Robinhood股份,多方对此股份声称所有权:金色财经报道,法庭文件显示,SBF从Alameda Research借入5.46亿美元,并将这笔钱注入Emergent Fidelity Technologies Ltd,通过Emergent Fidelity购买了Robinhood的7.6%股份。Alameda Research所持有的这些股份被用来充当贷款的抵押品。
申请破产的BlockFi则声称,通过11月初与SBF达成的一项交易,BlockFi应获得Alameda所持Robinhood股份的所有权。
目前,BlockFi、 FTX Group和SBF本人都试图宣称对这些股份拥有所有权,这些股份目前价值约为4.4亿美元。[2022/12/28 22:11:16]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某委托刘某某、常某、李某某帮助其注册威乐币账户并购买威乐币,注册成功后,三人将账户号及密码告知马某某,马某某登录使用该账户。法院认为以上行为构成民法意义上的“委托行为”的交付,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马某某与三人因委托合同关系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虽然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马某某委托刘某某、常某、李某某帮助其购买威乐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四人因委托合同关系签订的《协议书》亦不受我国法律保护。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动态 | 美国当局指控23岁男子用电汇欺诈款购买加密货币:12月11日,美国当局指控23岁的宾夕法尼亚州男子Anthony Francis Faulk涉嫌进行电汇欺诈,他用赃款购买了汽车,劳力士手表,房屋,珠宝和加密货币。据了解,起诉书没有详细说明Faulk扣押了多少加密货币,男子将于2020年1月9日出庭。(CoinDesk)[2019/12/13]
威乐数字货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看,威乐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马某某购买威乐币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其本人自行承担。故对于马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澳新银行 西太平洋银行 澳大利亚国家银行对客户使用该行账户购买加密货币表明立场:据澳大利亚广播公司报道,澳大利亚的四大”银行中的三家,已经就其客户使用银行账户购买加密货币事项表明了各自的立场。澳新银行集团(ANZ)的发言人表示,该行“不禁止客户购买加密货币或接受加密货币为付款方式”,会坚持他们的监管责任,监控行为异常的交易,以防止潜在的欺诈行为。但澳新银行并不会向加密货币的“发行商,交易商或交易平台”提供银行服务。发言人表示,“这些业务目前不受监管,因此不在澳新银行的服务政策范围内”。西太平洋银行的发言人称:“我们目前没有在使用信用卡购买加密货币方面作出任何限制”。然而,他拒绝评论银行是否正在考虑今后实行禁令政策。澳大利亚国家银行(NAB)采取了更谨慎的态度,其代表表示:“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建议,由于大多数加密货币交易平台一般不受监管,一旦平台出现故障或遭到黑客攻击,客户可能无法获得保护或任何法律追索权。因此,为了降低客户风险,保护客户资金,一些交易可能无法通过。 我们非常重视保护客户的信息和账户。”然而澳大利亚联邦银行(CBA)拒绝了对澳大利亚广播公司作出回应,不过早先报道表明,CBA已经阻止了其客户向主要的加密货币交易所发出电汇。[2018/2/8]
马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因威乐数字货币账户无法打开、无法流通使用所产生的风险应自行承担。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从监管政策来看,我国对虚拟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炒作的行为一直是严禁的态度。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由此签订的相关协议亦不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是一般股票波动的数倍,不乏杠杆参与者财务“一夜被洗劫”,难以用传统的基本面、估值方法进行分析进行分析等,其更像是另类投机品,并不适合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应当保护个人财产,远离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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