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区块链媒体 共犯风险知多少?

2021年,中国对虚拟货币再次表现出高压态势,在三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后,国务院金融发展委员会会议中对于“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给出了明确的要求,多地也相继出台惩戒“挖矿”的各项措施。

从2017年下半年起,数以千计的区块链媒体扎堆出现,媒体质量更是参差不齐,这也就导致存在区块链媒体在提供迅速、广泛的消息时存在审查不严格,存在掺杂歪曲事实甚至虚假内容的情况。"广告主们其实并不看重媒体的权威性,也不注重点击量,他们有着强烈的针对性,只是希望获得媒体的背书,"为此,有人怒斥区块链媒体是“犯罪帮凶”。所以,飒姐团队今日文章旨在分析区块链媒体协助项目方宣传数字币项目是否存在刑事风险。通过前期的检索分析,飒姐团队发现区块链数字币项目涉及最多的犯罪类型便是组织领导活动罪,所以本文便以组织领导活动罪为着手点进行分析。

以色列区块链技术开发商Kirobo推出去中心化的P2P代币交换:以色列区块链技术开发商Kirobo正在推出去中心化的P2P代币交换解决方案。该协议被称为“Atomic Safe Swap ”,为集中式市场交易所或场外交易 (OTC) 服务台提供去中心化的点对点交易替代方案,并将于7月27日推出。该服务建立在以太坊上并支持以太(ETH) 和ERC-20代币。(Ciontelegraph)[2021/7/23 1:11:15]

目前学界的通说与官方的观点认为,组织、领导活动罪处罚的对象为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不包括一般的参与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智度股份:争取为央行数字货币的应用落地提供区块链技术支持:智度股份 (000676.SZ)在深交所-互动易上回答投资者提问时表示,公司已经具备区块链底层平台的研发与技术服务能力,已经研发上线智链1.0联盟链,并实现商用。公司拥有数字货币钱包技术及支付技术的研发与应用的能力,会深入研究央行数字货币的政策及技术路线,积极探索数字货币给金融科技领域带来的投资机会,以及大型联盟链与央行数字货币融合发展的可能性,未来,争取为央行数字货币更广泛的应用落地提供区块链技术支持。[2020/4/22]

(一)在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声音 | 纳斯达克交易所前副主席:通证和区块链的应用将取代证券存管信托与结算公司:纳斯达克交易所前副主席、威尔德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大卫·威尔德日前表示,通证和区块链的应用将取代证券存管信托与结算公司,或者证券存管信托与结算公司看清形势,主动拥抱区块链。在私人市场上,企业将通过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来实现通证的交易和结算,而且交易速度更快,成本更低。如果通证经济监管得以理顺,利用通证和区块链的案例将有快速的增长。(经济参考报)[2020/2/7]

(三)在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动态 | 德州整治假借“区块链” 等名义 蓄意歪曲国家政策的非法集资行为:据大众网德州报道,4月26日,记者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获悉,4月初至6月底,德州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整治行动,将重点整治以“消费返利”“资金互助”“加盟积分”“虚拟资产”“畜牧托管”“文化传播”等名义,没有可持续盈利模式的非法集资行为;假借“一带一路”“共享经济”“慈善”“区块链” “量子通讯”等名义,蓄意歪曲国家政策的非法集资行为;以老年人、农民、残疾人员、贫困人群等为主要目标群体的非法集资行为;开展企业内部集资,未加控制导致风险向社会外溢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以及含有上述内容的融资类广告资讯信息。[2019/4/26]

(五)其他对活动的实施、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已有学者基于《刑法》与《禁止条例》的协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提升打击活动的执法效果等角度提出,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追究积极参加活动者的法律责任。

从理论的角度分析,对于组织领导活动罪而言,存在着认定组织领导活动罪的共犯是否能适用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的问题,现已有文章关注于主从犯问题,但该问题并非本文的重点,感兴趣的读者可从知网查阅相关文章,本文的关注点为帮助犯、教唆犯的问题。对于此问题,有学者认为,组织领导活动罪属于共同犯罪,应该适用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而目前的通说认为对于必要共同犯罪不能适用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应当直接适用具体法条的规定,其主要依据在于法条对本罪的对象做出了明确规定,只处罚组织者、领导者,不处罚其他参与人员,当法条有具体规定时,应当直接依据其规定处理,故认定共犯时,不能适用总则的相关规定。

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理论服务于实践,实践也进一步推动理论的发展。为了弄清该问题,笔者在威科先行对组织领导活动罪的案例进行了检索,发现其中对于帮助犯进行处罚的案例不多,但亦有存在,例如将进行网站维护的人员认定为帮助犯进行处罚,所以存在对组织领导活动罪提供帮助的行为,被认定为帮助犯的风险。对此,肯定会有读者提出异议,组织领导活动罪对于积极参加者亦不处罚,举重以明轻,对于帮助犯更不应当进行处罚。对于积极参加者是否进行处罚,实务界已经表现出不同的声音,有实务人员建议,对于积极参加者依据不同的类型也要按照组织领导活动罪进行处罚。活动的参加者情况复杂,有的明知是组织,加入其中以求高额回报;有的被胁迫或被加入其中;也有的是为了挽回个人损失,超越法律界限,将罪恶的双手伸向了身边的人,所以出于提升打击活动的执法效果,基于罪责刑相适应的考量,认为应当对部分的积极参加者进行处罚。

构成帮助犯需要客观上具有帮助行为,主观上具有帮助故意。对于区块链媒体而言,存在被认定为组织领导活动罪帮助犯的风险。从客观方面而言,区块链媒体为某些数字币进行宣传的行为,扩大了知悉公众的范围,而且人们出于对于宣传媒体的信赖,也会信任区块链媒体所报道的内容,对相应的活动的推广起到了客观的帮助作用;而从主观方面而言,区块链媒体在对相应的项目进行宣传的情况下,已经对项目的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即使了解不深,但是根据现有的生活经验,数字币等项目已经成为了组织领导活动的聚集地,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具有对项目方活动进行放任的间接故意,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具有直接故意。(关于帮助犯是否存在间接故意的问题,存在理论争议,在此不再赘述)。所以,从主客观的角度出发,区块链媒体存在被认定为帮助犯进行处罚的风险。故飒姐团队建议,区块链媒体对区块链项目进行宣传的情况下,不要盲目抢占地盘,势必要注意自身的刑法风险,做好自身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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