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邓建鹏: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意义与法治思考

一、《通知》主旨与当前的意义

在2021年9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十一个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要求推进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通知》认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一方面,其大量消耗能源,碳排放量大,对社会贡献与价值有限;另一方面,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对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在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会议提出坚决防控金融风险,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因此,这次《通知》的发布,意谓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具体明确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会议精神,依规行政,进一步推动各地方政府具体落实国家政策。

在具体举措方面,《通知》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要求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在过去几年,比特币价格飞涨,受其“财富效应”的巨大吸引,比特币“挖矿”成为一些资本竞相追逐的产业,一些相关企业以大数据中心、云计算或区块链等高新技术旗号,一些地方政府积极招商引资,对这些“挖矿”企业给予税收或电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但是,“挖矿”产业一哄而上,产生很多问题。地区比特币算力曾长期占据全球算力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大量民间资本先后角逐这一行业,挤占了这些资本原可服务于实体经济或其它数字经济的机会成本;一些地方因此火电能耗巨大,或者本用于实体企业的部分水电被“挖矿”企业消耗,并造成国家碳减排的压力;“挖矿”产业无止尽的状大,比特币系统算力的增强,带动更多中国“散户”加入“炒币”大军,存在金融风险漫延的可能。综上,当前整治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按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国家目标,防止更多民间资本甚至上市公司跟风进入“挖矿”行业,鼓励资本更多地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防范个人“炒币”金融风险扩大,将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声音 | 邓建鹏:泰达币涉嫌黑箱操作 是加密货币市场最大的潜在风险: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今日发表评论:“稳定币泰达币一天交易量可达280亿美元,这个黑箱操作的公司,当前是加密货币市场最大的潜在风险!美国仅有少数人使用泰达币交易虚拟货币,纽约州总检察长即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名,起诉泰达公司。中国公民是使用泰达币极大的群体,却没有监管机构为本国公民权益保护做点什么。视而不见,并不是说不存在。”据悉,纽约最高法院今日将对纽约总检察长办公室起诉Bitfinex和Tether案件召开听证会。[2019/7/29]

不过,以往的整治活动存在“运动式”执法色彩。在推进国家政策与产业目标实现的同时,应尽最大可能避免“运动式”执法、产业政策大起大落对社会经济的负面冲击,使行政监管执法严格符合党中央十八大以来一贯倡导的“全面依法治国”精神。《通知》特别提及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要积极作为、稳妥推进,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在整治活动中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是该《通知》的一大亮点,应引起地方政府落实政策时高度重视。为此,笔者提两点思考建议。

声音 | 邓建鹏:为应对Libra,国家应推行试点机制以及调整监管思维:在《Libra的世界影响及中国对策》报告发布恳谈会上,中国财经大学教授邓建鹏表示,天秤币(Libra)将会面临6种风险:无照经营风险、重大事项未予披露风险、资金管理不善风险、操作市场价格风险、违背竞争法风险、抗审查风险。此外邓建鹏还表示天秤币也将给世界带来包括超主权货币对主权货币的挑战、监管挑战、外汇管制挑战等在内的诸多挑战。最后邓建鹏表示,为了应对天秤币,国家应推出试点机制以及对参与企业的鼓励,同事调整监管固有思维,推动区块链领域的软件治理。[2019/6/25]

二、“整治”活动的两点法治思考

首先,“整治”活动应与法治精神保持高度一致。此前个别地方政府为消耗本地多余的电能或废弃的水电,推动本地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岗位,曾以招商引资形式吸引一些“挖矿”企业前来投资设厂。个别企业投资规模巨大,在《通知》出台前即与个别当地政府订立具备合法形式的契约,约定地方政府所给予的优惠政策和相应期限。当前,《通知》要求各地方政府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这意味着国家政策与个别地方政府此前同某些“挖矿”企业的约定将出现巨大背离,新的产业政策将给相关企业可能造成巨额损失。古人云:“法无信不立。”孔子指出:“言忠信,行笃敬,虽蛮貊之邦,行矣。言不忠信,行不笃敬,虽州里,行乎哉?”根据公平、诚信的法治内在精神,地方政府在责令“挖矿”企业有序退出,停止继续给予相应优惠措施的同时,为防止“一刀切”式的落实政策,损害原本属于合法经营的企业的利益,损害地方政府营商信誉环境,是否应给予相关企业适当补偿,并给相关企业较为宽松的退出时间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

声音 | 邓建鹏:中国应尽快推动区块链领域的谨慎监管:5月21日讯,今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教授邓建鹏在《区块链监管的未来之路——深度思考》一文中,就区块链监管给出了7点建议,他表示,其一,我们首先建议监管机构加强国际协作,强化国际监管。其二,开展ICO监管沙盒园试点,降低ICO风险。其三,明确虚拟货币法律界定,根据分类具体定性。其四,未来证券领域考虑增加募集资金小额豁免制度,同时在立法上扩大“证券”的概念内涵,以适应时代变化。其五,强化合格投资者门槛与投资者风险教育。其六,监管者应调整思维,以及对未来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措施赋予充分合法性。最后,政府在把握鼓励金融科技创新与风险控制平衡点的前提下,监管思维应及时跟进,推动区块链技术与监管技术的融合。此外,相关监管手段既包括柔性约束,也包括硬法规制。[2019/5/21]

其次,国家后续政策的出台应以此为契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与可预期性,减少政策对经济的过度冲击,增强企业家和投资者对产业政策的可预测性,减少社会成本的无谓损耗。在过去,一些行业经常性地陷入“治乱循环”的怪圈,“放-管-抓”式的产业政策高度波动,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与近年国务院出台的《优化营环境条例》的基本精神存在出入。具体而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办工作领导小组于2018年1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引导辖内企业有序退出“挖矿”业务。随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征求意见稿》将“挖矿”行业列为淘汰产业,各地方政府据之开始清除“矿场”。

声音 | 中央财大邓建鹏:真正的区块链技术对社会发展将具有正面价值:据商讯消息,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近日谈及区块链政策监管时表示,目前政府的政策很明确,要将正常的区块链技术、区块链融资同其它打着此类旗号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区别开来。近年来,虽然区块链行业夹杂着一些金融风险,但是真正的区块链技术极具创新性,对社会发展将具有正面价值。[2018/11/19]

但是,在2019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正式颁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属于淘汰产业的“虚拟货币挖矿”删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组成。不属于以上三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不列入《目录》。在民商事领域中,法治精神贯彻“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在没有国家法规范明文禁止的前提下,意味着2020年元旦起“挖矿”行业属于国家允许类的产业。受此产业政策调整及比特币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2020年起进入“挖矿”行业的民间资本继续增加。此次《通知》再度提出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这表明国家产业政策短期内调整太大。产业政策过度跳跃,将影响从业者对市场前景的稳定预期,冲击行业的有序发展。政策波动巨大,投资者和经营者在从事市场决策时,难以预测未来该行业是不是可以干,难以判定市场的发展趋势和政策走向。

声音 | 邓建鹏:打击区块链领域违法活动需多部门合力: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发表于中国银保监会主管刊物《中国农村金融》2018年第20期的《防范区块链领域违法风险任重道远》中写道:“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之实。虽然区块链行业夹杂着一些金融风险,但是真正的区块链技术极具创新性,对社会发展将具有正面价值”。

邓教授在文中列出并详细介绍了区块链领域违法活动的主要形式:

1.区块链融资项目“出海转内销”。

2.项目发起人隐含集资的动机。

3.为违法ICO穿上合法外衣。

此外,邓教授认为,在区块链领域实施严格监管的过程中,无论是ICO融资,还是规模的虚拟货币交易等行为,现阶段均属违规或违法之例。打击区块链领域的违法活动,需要发挥监管部门、相关网络媒体与金融机构的合力。[2018/11/1]

针对上述问题,理应从法治思维给予规范。2019 年 2 月 25 日,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在经济领域严格执行法治精神,赋予相关企业行业发展的确定性和市场的可预期性,根据事先经由合法程序通过的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严格保障具体相关企业和公民的财产安全、交易安全及和其它相关的各种合法权益。

邓建鹏: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科技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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