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部部署全国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五、强化组织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2021年9月15日
G20主席国印度发布了关于制定全球加密货币规则的意见:8月2日消息,现任二十国集团 (G20) 主席国印度发布了关于加密货币的声明,试图将其建议纳入全球加密货币规则的框架中。该说明要求综合文件包括行动要点,例如促进金融稳定委员会和所有其他标准制定机构的建议的有效实施。此外,该说明还要求考虑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特有的宏观金融影响和风险。
其他行动要点包括向所有司法管辖区开展外展活动,以提高风险意识,从加密资产采用率较高的地区开始,让非G20成员参与进来,并将协调全球加密货币规则工作的责任交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金融稳定委员会。[2023/8/2 16:13:26]
动态 | 金融稳定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关于稳定币的国际合作方案:今日,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FSC)发文称,FSC副主席孙炳斗于1月13日在瑞士巴塞尔出席金融稳定委员会(FSB)运营委员会会议。据悉,20个国家的央行行长或金融监管机构负责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欧洲中央银行(ECB)等11个国际机构的最高负责人出席了该会议。运营委员就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及与稳定币相关的风险应对方案进行了讨论。查询发现,会上,FSB进行了有关稳定币监管现状的问卷调查,并特别强调和讨论了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和合作方案。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同意,在将稳定币纳入全球金融体系之前,对稳定币进行风险评估并事先制定相关监管方案。此外,孙炳斗还强调,考虑到稳定币对货币政策和AML等带来的影响,有必要加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反机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合作。[2020/1/14]
动态 | FATF发布了关于数字身份的指导草案 内容提及DLT技术和交易所: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周四发布了其关于数字身份的指导草案,以供政府、受监管实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执行反(AML)和反融资恐怖主义(CFT)法规。该指导文件指出,随着金融交易过程越来越数字化,这个政府间组织的目标是解决新兴的安全和透明度问题。FATF在其网站上列出了一系列作为“关注领域”的问题,要求私营利益相关者在2019年11月2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提供反馈。值得注意的是,该指南特别列出了分布式账本技术(DLT),作为一种可以帮助数字身份网络增长的工具。许多区块链公司已经将目光投向这一特定领域,例如思域。FATF在其指导意见中呼吁当局“制定明确的指导方针或法规,允许受AML/CFT监管的实体适当、基于风险的使用可靠、独立的数字身份识别系统。”FATF建议受到监管的机构,如加密货币交易所,“采取一种明智方式,依靠数字身份系统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coindesk)[2019/11/4]
动态 | 日本虚拟货币商业协会发布关于“ICO新规制的建议”:日本虚拟货币商业协会(JCBA)表示,站在虚拟货币事业相关团体的立场,为了促进日本区块链业务的健全成长,同时根据日本金融厅公布的“虚拟货币交换业研究报告”中的“对ICO应对”的部分,在此基础上提出关于“ICO新规制的建议”。主要分为以下四点:(1)关于日本国内交易所处理虚拟货币扩张的问题,其中包括稳定币等。 (2)关于金融商品交易法的限制对象中代币与结算相关规定,包括控制代币区分和限制级别的调整。(3)关于安全代币的限制,包括安全代币作为有价证券情况的明确化。(4)关于实用代币的限制,需排除对商业法规的某些限制,对虚拟货币交易所施加过度的义务是不妥当的以及会计准则明确化等。[2019/3/8]
历史上的今天 | 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指出,近期,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20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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