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律动肖飒:跨境代买加密币,被赖账咋办?

上周,飒姐团队通过一则案例介绍了BTC矿机丢失的民事救济途径,几位读者后台留言表示对比特币委托理财纠纷也很关注。今日,飒姐团队再分享一个案例,看看委托他人代买加密货币的法律风险。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潘某向杨某交付虚拟货币HT9029个,委托潘某购买境外虚拟货币PCI以获得收益,杨某在收到货币后进行该等虚拟货币的交换、购买等行为。杨某未履行上述约定,并向潘某承诺退还9029个HT,后仅向潘某退还了3000个HT及1万元。潘某遂将杨某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杨某返还94801元。

MULTI短时拉升逼近5 USDT,24小时涨幅为43.33%:金色财经报道,行情显示,MULTI短线拉升,最高至4.97 USDT;现报4.73 USDT,24小时涨幅为43.33%。[2023/5/28 9:47:16]

诉讼过程及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被告人杨某向潘某承诺退还9029个HT的事实以及杨某向潘某支付1万元以及潘某购买HT的流程,可以确认在杨某无法向潘某退还HT的情况下,可以向潘某退还6029个HT对应的款项,以替代其履行退还6029个HT的承诺。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潘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杨某向潘某返还人民币违反国家政策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HT、PCI、USDT等网络虚拟货币,并非国家有权机关发行的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亦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应通过与法定货币的兑换实现流通功能,同时,本案涉及的PCI需通过技术手段至境外账户交易取得,该方式与合法金融产品的交易方式相异,综合以上因素,潘某与杨某投资、交易或互换上述虚拟货币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故而撤销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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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DFPI的说法,这些实体正在利用围绕人工智能的炒作来吸引投资者,声称利用该技术交易加密资产,并承诺高回报来利用多层次营销计划奖励拉新的投资者。[2023/4/21 14:18:06]

跨链互操作应用Avault已上线Arbitrum:2月7日消息,跨链互操作应用Avault已上线Arbitrum。Avault全链产品于2月6日上线,Optimism、BNB chain、Polygon的用户将可以与Arbitrum上的应用进行交互,实现一键完成跨链质押、复投、跟单等功能。

据悉,Avaul已联合LI.FI和Stargate在Galxe上发布了首个专属NFT,NFT持有者有机会获得Avault早期社区空投。[2023/2/7 11:52:28]

关联法条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数据:34,000枚ETH从未知钱包转移到FTX:金色财经报道,Whale Alert数据显示,34,000枚ETH(约54,117,103美元)从未知钱包转移到FTX。[2022/9/15 6:58:41]

争议问题

委托人将虚拟货币交付受托人,委托其代买加密货币。受托人未按约定买币,是否应当返还委托人相应的人民币?

简要评论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二审判决和此前众多判例的倾向明显不同。此前的判决大体出现两种思路:一是认定委托代买、代投资虚拟货币不合法,委托合同无效,同时认定合同无效的后果是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虽然不支持因委托理财产生的收益和利息损失,但支持本金的返还;二是并未认定委托理财合同无效,而是认为受托事项不受法律保护,风险自担,关于受托人已按约定完成委托理财的部分,委托事项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而关于受托人未按约定进行投资理财的部分,则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而本案判决显然对虚拟货币的交易采取了积极干预的态度,甚至可以说是代为执行了金融监管政策。收钱代买加密货币后,可以赖账既不买币也不还钱么?加密货币相关的交易,会不会成为“法外之地”?在此,飒姐团队不得不提此前广受币圈关注的首例比特币仲裁被撤销案。该撤裁裁定系报核最高人民法院后作出,因此其结果和导向意义或许更值得重视。2018年,被称为国内首例比特币仲裁案经深圳仲裁委裁决,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是比特币的归还义务既不属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规定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也不属于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且并无法律法规禁止当事人持有比特币或者进行比特币交易。因此,仲裁庭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应履行合同义务,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2020年4月,深圳中院作出裁定撤销了上述裁决,其并未否认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但认为该裁决本质上支持了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兑换的功能,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稳定,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予以撤销。这份经报核最高人民法院的撤裁裁定将会产生怎样的导向、是否抑制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功能、以及是否传递着与上述北京一中院判决类似的信号,即使违约也不会产生法律责任?如果前述仲裁案的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是返还比特币,而是赔偿损失,即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所损失比特币的等额损失,此时不再强调比特币的兑换功能,而在于是否会被法院撤销。毫无疑问,金融监管政策是随着市场与行业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的。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没有明文禁止的前提下,法院是否应当强势介入金融监管?是否需要根据即时的金融监管政策、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来调整裁判的尺度?这些问题,值得我们在个案之外持续思考。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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