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来自肖飒lawyer,作者:肖飒,Odaily星球日报经授权转载。案件详情
2013年7月,毛某在网络上经“信念”、“亨利”、“小红”、“威力”等人劝说,开始购买虚拟币,做网络投资生意。毛某投入1万元,三四个月后,其收回本金,还赚了二三千元。后毛某加入了“小红”等人的团队,担任宁波慈溪市场领导人的职务。截止2015年7月份,毛某投资70万元左右,经过“千少”等人的网上操作,其不仅收回了本金,还赚了二三十万元。2015年8月,“千少”介绍:他的手下有2万多人,别人卖不掉的虚拟币他都能够卖掉,团队上面有财团,只要愿意投资,什么虚拟币都能买到。至此,毛某开始专门操作虚拟币,投资了包括比特币在内的维卡币、MFA、STC、国内3M,国际超3M、韩国3M、德国3M、美国3M等虚拟币。毛某依靠一台拥有自带服务器的高配电脑去开采虚拟矿与电子钱包,开采出来的虚拟币,通过国际电子钱包来转到自己的电子钱包,并通过拷贝把电子钱包里的虚拟币转到自己的电脑硬盘上。2016年10月,毛某看到平台形势很好,投资回报率很大,于是,就群发微信邀请陈某、徐某、包某、周某等人均投资了网络虚拟币生意,陈某等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款项汇入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农业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账户。毛某把网络上买到的大量虚拟币根据客户投入的资金数额分配相应数量,又根据网络虚拟币平台上的价格波动以及分红和业绩返点分给他们相应的收益,所有投资人购买虚拟币的款项均由人民币转化成虚拟币存在虚拟币平台上账户。2016年10月,毛某发现虚拟虚拟币网上平台不能提现,虚拟币网上平台价格大幅度下跌,虚拟币被套牢,卖不出去,无法提现,钱更是取不出来,而“亨利”、“班某”等也开始失联。结果,读者朋友也许猜到了,毛某以罪被捕。
观点:CBDC应在隐私保护方面击败Big Tech支付:金色财经报道,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研究员Michael Lee和加州大学圣巴巴拉分校经济学教授罗德Rod Garratt在周一的博客文章中对其本月初发布的论文作了阐述。他们指出,科技公司对消费者数据的使用令人不安,可能使Visa、Facebook等所有公司都陷入了违反反垄断法的麻烦中。文章解释称,使用数字支付进行的交易使科技公司能够获取消费者的个人数据,现金则不能。公司之间不会共享数据。通过获得对自己客户数据的专有访问权,企业可以利用这些信息来获得竞争优势。研究人员认为,就数字时代的效率和消费者保护而言,CBDC是现金的最佳继承者,并表示CBDC应在隐私保护方面击败Big Tech(大型科技公司)支付。[2020/11/24 21:51:43]
争议焦点
观点:到ETH 2.0第二阶段真正投入使用需要数年时间:11月5日消息,权益质押服务商Staked首席执行官Tim Ogilvie表示,当ETH 2.0在12月左右上线时,阶段0的ETH 2.0所能做的就是验证区块。你所认为的以太坊核心功能,是没有一个会在0阶段被启用的。因此实际上不能转让ETH,不能参与DeFi或其他智能合约活动。对第一阶段最激进的预估是需要6个月,第二阶段则需要两年时间。而更保守的估计要比这长得多。所以在从ETH 1.0到ETH 2.0完全转变之前,仍需要数年的时间。(Decrypt)[2020/11/5 11:41:26]
代客理财的毛某是否构成罪?法院裁判
毛某认为他不构成罪。投资平台还在正常运行,各被害人的投资款项都用来购买相应价值的虚拟币,从账面上,大家都处于亏损状态;毛某曾把自己投资的账户、密码通过口头或者微信方式告诉过各被害人,他们在自己电脑上看过投资情况;MFA、维卡币、KFE均正常运作,他没有故意,还偿还被害人133万余元。但法院认为,毛某以投资虚拟币为由,在得被害人陈某、徐某的钱财后,通过网络将其先前购买的虚拟币划分至被害人名下,但被害人陈某、徐某并未实际掌握上述账户,上述账户仍由被告人毛某实际控制,被害人陈某、徐某因被告人毛某的行为支付钱财,并未实际取得被告人毛某所说的虚拟币,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行为。
观点:以太坊网络还没有为DeFi做好准备:随着DeFi项目纷纷涌向以太坊,专家们警告称,该网络还没有准备好支持这股狂热。前对冲基金经理,奥地利加密交易平台Morpher的创始人Martin Froehler表示,尽管以太坊是DeFi的“ (区块链行业)最好的东西”,但网络的当前能力还不够。Froehler认为以太坊是最去中心化的智能合约平台。但是由于网络仍然存在问题,开发人员不得不寻找解决方案以应对这些问题。 许多业界人士认为,以太坊没有预料到DeFi的炒作,即使即将到来的以太坊2.0网络升级,该网络仍然没有准备好为DeFi服务。以太坊2.0应该会提高性能,但是其高昂的Gas价格可能会吓退新用户。尽管以太坊区块链面临挑战,但Martin Froehler仍然表示“ DeFi将继续存在”。(Cointelegraph)[2020/9/27]
观点:任何资产都无法与比特币供应计划的可预测性竞争:区块链学者Michael Goldstein发推称,“谬论:比特币不是一种稳定的价值储存手段。事实:比特币是最稳定的价值储存手段,任何其他资产都无法与其供应计划的可预测性相竞争。想象一下,试着预测10年后美元的供应量。我甚至不能预测6个月后。”[2020/7/21]
法律评价
我们认为这个判决其实是值得商榷的。A信任B,给B钱去投资一个项目,结果B血本无归,这时认定B,将投资失败的损失认为是被害人被的损失,确有不当之处。我们还需分清盲目逐利和行为的边界。当行为人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东西或者根本没有投资,这些行为当然应该被认定为罪。如果只是为了风险投资,为了更多利益的情况下,委托他人进行投资,投资行为也进行,这时认定就要审慎了,尤其是因为市场原因导致的亏损,不一定就是行为,不能因为人数多,损失大,就贸然为了维稳定罪,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切不可丢弃。事实上,虚拟币涉及的案件多为集资案,这里我们不去讨论集资一词的刑法含义,本文重点聚焦于“”。下述案例也更明确地印证了我们以上观点。2014年8月左右,LINA、JEFF人为取钱财,策划并推出了“中怡国际”项目,以珠宝销售为名对外大肆进行虚假宣传,承诺客户购买任一产品获得会员资格后:①每天点击网站广告获得12积分“劳务费”,1积分相当于1美元,可连续点击300个工作日共计获得3600美元“劳务费”,积分定期可以提现到所绑定的银行账户,扣除中途缴纳的费用后可获得1000多美元的回报;②可以获得业务“推广权”,介绍他人购买产品后将获得可观的积分奖励,积分亦可以定期提现;③此外可以投资公司即将推出的虚拟币“K币”,“K币”未来会与比特币接轨,1“K币”从1美元会涨到50美元,以此吸引他人投资购买2160美元/单的产品成为会员,或者购买1160美元/单的产品直接成为会员,会员可以无限加单,投单越多所获得的珠宝价值越高,回报也越高。2014年8月至12月,被告人周某、叶某、蔡某先后投资“中怡国际”项目,并逐步建立各自的销售团队,积极在大陆吸引他人投资。2014年12月左右,“中怡国际”创建了虚假的虚拟币“K币”并大量发行,借助真正的比特币的名声及价值进行宣传,操纵“K币”价格行情,并且宣称只有购买产品成为会员才能投资“K币”,“K币”交易出去就能提现,以此老会员将点击广告所获得的积分投资“K币”或者招揽新客户购买产品点击广告赚取积分后投资“K币”。2015年4月或5月左右,“中怡国际”为规避兑现最初的“300天获得劳务费3600美元”的承诺,规定会员的积分不能提现而只能购买“K币”。后因缺乏新的客户投资,“K币”价格持续低迷,多数客户投资款被套,而“中怡国际”高层LINA、JEFF等人赚取客户所投资的钱款后不愿出钱拉动“K币”价格帮助客户解套。
声音 | 观点:2020年BitMex在加密衍生品市场的主导地位将大幅下降:Three Arrows Capital首席执行官Su Zhu发推称,预测在2020年,BitMex在整个加密衍生品市场的主导地位将大幅下降,原因如下:1. 零产品创新;2. 对交易山寨币/比特币衍生品失去兴趣3. 众多反应迅捷的竞争者在各个维度上快速成长并吸引新客户;4. 监管问题。[2019/12/24]
为吸引更多客户投资以抬高“K币”价格,LINA、JEFF等人提出“皇家高德”项目,被告人周某、蔡某、叶某在意识到“中怡国际”项目系他人设计的“圈钱”局的情况下,参与了“皇家高德”项目启动会议。会议确定了和“中怡国际”项目基本相同的规划及操作模式,即先以高额回报引诱客户购买产品成为会员,后期推出虚拟币等,并明示了参会人员各自的职责,LINA、JEFF等人操控项目整体运作,包括建立珠宝销售网站及会员网站、寻找珠宝购买渠道、后台维护等,受“皇家高德”项目高层安排,被告人周某负责大陆财务,被告人蔡某、叶某负责大陆业务推广。为支持大陆业务线上支付,被告人周某经“皇家高德”项目高层授意,以其弟弟周某1名义于2015年8月注册成立了深圳市欧瑞特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该公司与网上支付服务平台首信易支付签约,将该平台用于客户投资在线付款。2015年8月,“皇家高德”项目正式推出,为撇清与“中怡国际”的关系以客户投资,对外宣称推出该项目的“皇家高德”与“中怡国际”非同一家公司,“皇家高德”系全球化大珠宝公司,此次系收购“中怡国际K币”项目,并承诺客户任意购买2360美元/单或者1360美元/单成为会员后,即可每天点击网站的广告获得13积分“劳务费”,1积分相当于1美元,可连续点击300个工作日共计获得3900美元“劳务费”,积分一半定期可以提现,一半须购买极具投资前景的“K币”;另介绍他人购买产品将获得可观的积分奖励,积分亦可以定期提现或购买“K币”。2015年12月左右,因新客户减少,“皇家高德”难以支付前期会员的提现款,遂创建推出虚拟币“高德币”,像宣传“K币”一样鼓吹该币的投资前景,客户投资。最终,本案行为人被认定为集资。“皇家高德”的组织者的获利模式是,先以虚构的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客户缴纳“会费”,后将大部分“回报”变成无实际价值的虚拟符号让投资者继续持有,取投资者的大部分“会费”;组织者的行为本质上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取广大客户钱款并非法。本案和毛某案最大的不同是,行为人宣称的虚拟币本是一个不存在的东西,虽然这里面有被害人盲目逐利,但不是最后损失产生的根本原因。换言之,让别人单纯投资虚拟币行为不能认定为行为,尤其是这类虚拟币是真实存在的。而假借虚拟币之名的肯定就是行为,当然更值得注意的是,一开始虚拟币存在的或者能够真实有效的,也不应该认定为行为,至于之后隐瞒事实的,那么之后的行为应该是行为了。我们不否认罪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犯罪的构成是主客观相统一的,首先检验客观要件是否符合罪特征,而不是直接进入到主观层面去考察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故意或许才是该类案件的正解。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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