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太坊:盗窃比特币不构成盗窃罪?

从法律上来看,刑事立案有刑事立案的要求,如果涉及盗窃罪,要求达到2000元以上的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办案机关不认可比特币、以太坊的财产属性,是无法符合立案标准的,这也是长久以来,各地经侦部门在办理涉及到虚拟货币的相关刑事案件时,普遍会遇到的问题。事实上,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虽没有明确将比特币和以太坊定性为财物,但是也没有明确认为其是非法的物。随着时间的推移,从目前情况来看,司法机关对于比特币、以太坊之类的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已经趋向于认同。由链法团队代理的比特币网络侵权第一案近日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其确认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这也是我国司法机关的首次确认。然而在实践当中,涉及到比特币等区块链加密资产的民事或者刑事案件,由于对比特币的属性认定不同,也出现了一些不同的判决,所以才有了题述的“盗窃比特币不构成盗窃罪”?下面,我们将从两个案例切入分析。案例一:仲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案例概述:2017年9月,仲某使用远程控制手段,进入比特大陆公司服务器,在比特币钱包程序中插入代码转移100个比特币至其个人钱包,并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6000元。案发后仲某退还公司90个比特币,另10个比特币无法找回。仲某向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一审法院观点:被告人仲某采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仲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仲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法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仲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向被告人仲某追缴违法所得的比特币十个,发还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案例二:武某盗窃案案例概述:2016年2月22日,武某窃取金某五个“MMM”投资平台账号及密码。武某利用该五个账户及密码,通过篡改收款地址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金某账户中的比特币70.9578枚。武某将窃取的比特币在“火币网”交易平台上出售,并将交易所得资金提现。一审法院判决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武某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武某从被害人金某账户内窃得比特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不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观点:被告人武宏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被告人武宏恩窃取被害人金某所有的价值20余万元比特币的事实,证据经一二审庭审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原判所作的量刑并无不当,且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二审法院驳回武某上诉,维持原判。问题聚焦:第一,盗窃比特币的行为侵害了何种法益?《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其犯罪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犯罪对象仅限于使用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该罪被规定于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之中,该章节所列罪名主要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侵犯社会公共法益的犯罪。具体言之,由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是对公法益的侵害,因此,必须是针对不特定多数的对象的非法侵害行为,才能纳入本罪规制的范围。然而,盗窃比特币,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比特币的行为。其并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也不是对不特定对象信息的非法获取,该行为没有侵犯社会公共法益。盗窃比特币是对特定对象“财物”的获取,其主要侵害的是个人法益,也就是财产权。第二,比特币是否属于刑法所保护的财物?刑法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它必须同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否则便没有生命力。张明楷认为,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物,应具有三个特征,即具有管理的可能性、具有转移的可能性、具有价值性。比特币的所有者能够对自己持有的比特币实施支付、转移等管理行为;能够通过启动公钥和私钥的方式将比特币转移到其他地址;而实际上,比特币的经济价值是能够以货币衡量。因此,比特币具有财产犯罪对象的财物的特征。根据2017年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比特币在境内虽然不能作为货币流通,并不代表比特币不能成为法律所保护的“财物”。不可否认它与其他虚拟财产一样,可以使用货币进行交易,具有经济价值。尤其是在《民法总则》实施以后,虚拟财产已经在民法领域得到了承认,在刑法领域承认比特币的“财物”属性不应存在障碍。第三,将盗窃比特币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存在刑事处罚漏洞。如果认为盗窃比特币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实质上是否认了比特币的“财物”属性。按照这种处理思路,可能会对实践中其他刑事法律问题的解决带来困难,形成刑事处罚漏洞。比如在比特币的情况下,行为人使用欺诈的手段取他人的比特币,由于行为人没有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不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行为构成,无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比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制要求比特币所有者将比特币转入行为人的账户,由于行为人同样不存在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行为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将盗窃比特币的行为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虽然目前将比特币等同于法定货币尚有诸多障碍,但是比特币具有“财物”的属性毋庸置疑。因此,将盗窃比特币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才能避免刑事处罚的漏洞,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张明楷:《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性质》,载《法学》2015年第3期。

外媒:美韩正采取行动解决朝鲜虚拟货币盗窃等恶意网络活动:7月27日消息,美国和韩国本周就朝鲜网络威胁举行了工作组会议。会议声明称,美国和韩国正在采取广泛行动,解决朝鲜的恶意网络活动,包括盗窃虚拟货币。

此前消息,安全机构慢雾在社交媒体上发文表示,近期发现CoinsPaid、Atomic与Alphapo攻击者或均为朝鲜黑客组织Lazarus Group。[2023/7/27 16:02:22]

报告:攻击者在过去八年从区块链项目中盗窃了逾130亿美元:针对各种基于区块链网络的攻击在2019年达到顶峰后,自2020年初以来已经大幅减少。最近的一份报告调查了区块链网络、交易所以及钱包遭到成功黑客攻击的次数,得出的结论是,攻击者在过去八年中盗窃了逾130亿美元。该报告指出,EOS网络遭受的入侵最多,而作恶者从钱包中盗走的资金最多。

Atlas VPN编制的文件显示,针对各种区块链网络的攻击总数为330次。前两起黑客事件发生在2012年。有趣的是,该公司指出,直到2018年区块链攻击在黑客中才变得越来越受欢迎。如图所示,2018年上半年(H1)的黑客攻击数为22次。然后在2019年上半年,袭击事件激增至创纪录的94起,全年袭击事件数量上升至133起。虽然2020年还没有结束,但袭击的数量明显减少了。该报告总结称,“基于历史数据,2020年的黑客攻击似乎不会达到去年的创纪录高位,区块链黑客攻击将继续减少。”(Crypto Potato)[2020/11/7 11:56:29]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办理一起盗窃电能挖矿比特币案件:近期,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盗窃电能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为使用比特币矿机谋利,通过对所住房间的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改造致其失效,造成国家损失数万元。审查起诉过程中,该院检察官发现供电公司在维护用电秩序的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如查处窃电行为的能力有待加强,与侦查机关配合不够密切,未对窃电者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等。针对上述问题,为准确惩罚犯罪、保护国家利益,该院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供电公司召开座谈会,向其发送《检察建议书》,详细分析了其在维护用电秩序中存在的隐患问题,并且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具体建议。(澎湃新闻)[2020/5/19]

历史上的今天 | 武汉首例比特币盗窃案判决正式生效:2019年2月10日,武汉首例比特币盗窃案判决正式生效。2016年从事pos机推销工作的黄某盗取受害人刘某比特币钱包中的0.22个比特币,转手获利2.4万元。该案经汉阳法院审理,黄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所得赃款也被判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刘某。据承办法官介绍,黄某并未采取侵入或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账号密码,而是通过其帮被害人申请账户的便利条件从而掌握了账号密码,并进而秘密窃取了被害人拥有的比特币,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018年2月10日,来自法国和德国的高级官员发布了一封信函,敦促其他国家的财政官员在即将召开的G20峰会上讨论加密货币的监管影响。这封信是由法国财政部长布鲁诺?勒梅尔,德国财政部的彼得?奥特迈尔,法国央行行长弗朗索瓦?德?加尔豪和德国联邦银行行长延斯?魏德曼撰写的。[20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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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来自区块方舟,作者:大副,Odaily星球日报经授权发布。很早之前申请到了币安的杠杆交易资格,但是懒癌无救,等到币安的杠杆交易全面开放了,才去看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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