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来自白话区块链,作者:肖飒,星球日报经授权发布。12月1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霍学文在演讲中告诫STO从业者,如果在北京开展活动,政府将视同非法金融活动予以驱离。这一表态给近期受到市场热捧的STO概念降了温,疑虑者有之,认同者有之,一时众说纷纭。如何在相应的理论基础上解读现阶段STO的合规性,正是本文试图探讨的主题。本文不作为任何具体项目的法律意见,请勿盲从。昨晚的朋友圈被STO霸屏,地方监管机关提出STO视同非法金融活动;某机构法律人士提出在律师指导下,到美国依法备案,通过发行证券型通证的方式募集海外资金,是完全合法的。业内老友有些迷糊,纷纷私信给我,到底STO是非法的,还是通过律师指导可以在海内外合法合规?这个问题很前沿,我虽然在美国读过一个法学硕士学位,但毕竟十年没有主办美国法的业务,加之,国际私法本身的专业性较高。我们尝试做一点分析,不供参考,诸位仁兄请理解。01STO,前景到底如何?
国家网信办发布第十二批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清单:金色财经报道,根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现发布第十二批共250个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名称及备案编号。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疑议,请发送邮件至bc_beian@cert.org.cn,提出疑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央视新闻)[2023/7/12 10:50:43]
说实话,币熊了很久,从稳定币到STO似乎圈内老友们都在“上下求索”,试图找到一条能够走通的道路。项目方也在观察。如今的资金链太紧,已经有项目方的账上,只剩六万RMB,还要打发一大堆“代投”惹来的普通购币的自然人。稳定币要挂钩法币,没有啥法币后盾的项目方,当然走不了这个路子;剩下比较热的概念就是STO,换句话说,项目方没有法币,但有资产,可以把资产进行ABS证券化进行打包分份的操作,以换得资源的支持,活下来。昨晚一则消息来自中国企业领袖年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霍局长发表演讲时告诫STO从业者,如果在北京开展活动,将视同非法金融活动予以驱离;马上,就有一个新的消息出现,一位法律人士就如何客观认识STO的合法合规问题进行了阐述,在法律指导下,到美国依法备案通过发行证券型通证的资金,是完全合法的。似乎,后者给圈内老友们吃了定心丸,甚至有朋友私信询问我作为执业律师能不能指导他们穿越国境线,顺利赴美融资。其实吧,俺一个中国执业律师,虽然有点美国法基础,但对于美国各州法律及案例不尽了解,只能是老友们在中国法项下出现违法违规时,出手搭救,尽量避免更重的法律风险,仅此而已。02中国法到底怎么看待STO?
加密律师事务所:建议加密公司不要在美国境内开展业务:金色财经报道,加密律师事务所Gresham International考虑到美国对该行业的监管态势,建议加密公司不要在美国境内开展业务。并表示,美国的监管政策变得不可预测,这表明加密货币不受欢迎,即使对于那些试图遵守规则的人也是如此。在美国运营的公司应该期望完全注册为证券或商品交易公司,这将取消他们的许多国际保护。[2023/6/7 21:20:27]
我相信,无论是政府一方,还是市场一方,有个共识:STO在中国境内是不合法的,也不能面向中国公民进行融资。当然,在具体操作的时候,总有项目方经历九曲十八弯,绕到最后,还是要募集中国人的币或者钱,那是事实,咱不争论。咱们可以讨论一个更有趣的话题,如果真的按照美国证券法的豁免条款,我国项目方或实际控制人是我国居民的项目方顺利通关,在美国法项下是合法的,其可以向该条款容许的“合格”投资人募集资金或等价数字货币。如果出现融资纠纷或者侵权纠纷,需要执行项目方发行通证所代表的资产,那么,中国法院会支持这样的请求吗?我请教了民事诉讼高手张雪女士,如果IC0、STO在一些国家是合法的,但是在我国是非法的。国内项目方在海外发币,底层资产是境内资产,那么,从外国渠道买入该通证的持币人,到中国起诉要求确认募集资金合同有效,中国法院会怎么判?她推荐给我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其中第五条明确载明: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内个,其实吧,涉众的,尤其是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或者合同,恐怕不能仅仅遵从合同各方的个人意思,还要照顾更为重要的“法益”。也许,某些境内币友通过各种代持、各种基金会、各种包装终于在海外买到了当地合规的金融产品,but,一旦涉及中国境内资产又被打回原形了。03我国法律会不会移植美国法律对STO的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发布第七批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编号的公告:3月4日消息,根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备案审核工作,现发布第七批共265个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名称及备案编号。根据《管理规定》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备案仅是对主体区块链信息服务相关情况的登记,不代表对其机构、产品和服务的认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目的。网信部门后续将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据《管理规定》对备案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未备案主体尽快履行备案义务。请尚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相关机构和个人尽快申请备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2/3/4 13:37:30]
作为一枚律师,我也衷心希望行业能够越发展越旺盛,而不是无边落叶萧萧落。看到当年布道的大哥们,被一群群来自全世界各地的持币人追得满地跑,俺也觉得难过。很难想象意气风发的他们,如今疲于应对“非理性维权”.....由于对于“证券”这个词汇的理解和定义不同,中美两国在对STO的态度大相径庭,这并不表示美国就对STO是友好的,从侧面印证,对于肆意发币的行为,他们的严肃态度不亚于我们,只是因为美国法里的证券是相对宽泛,既然STO发出的通证是一种广义上的证券,总要给个监管的说法。同时,证券在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项下的解释是“严格”的,结合,我国具有一个典型的罪名:刑法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证券罪,这就说明我们的法律结构和管理方式不同。既然我们不同意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市场主体就可以自行发行证券,也没有给予“法律豁免”,所以,在中国境内从事IC0或变相IC0都是违法行为。坊间听说,在去年9月4日之前也有地方试图对于发Token给与“监管沙盒”,但是我们必须理解,擅自发行股票证券或者非法经营这样的问题,至少要国家基本的法律才能“豁免”,不是一个州、一个市就能做到的。即便是有地方的红头文件豁免了某个企业的某类行为,也无法挡住非法经营、擅自发行股票证券的刑法风险。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动态 | 委内瑞拉境内一家赛百味门店开始接受DASH支付:据DASH官推消息,委内瑞拉首都加拉加斯内的一家赛百味门店已开始接受DASH支付。[2018/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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