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法制日报:元宇宙已来 法律准备好了吗?

1992年,尼尔·斯蒂芬森在他的科幻小说《雪崩》中提出了“元宇宙”(MetaVerse)概念:在元宇宙中,人们可以拥有自己的虚拟替身。近30年过去了,随着AI(人工智能)技术、VR(虚拟现实)技术、AR(增强现实)技术等新技术的发展,人们发现《雪崩》中所描述的情节不再那么虚幻。2021年,扎克伯格将Facebook更名为“Meta”,即元宇宙的前缀。2022年一开年,微软宣布以687亿美元收购动视暴雪,这被视为微软提前布局元宇宙平台发展。这些信息似乎预示着元宇宙即将到来,那么,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法律,是否做好了应对虚拟世界的准备呢?

以太坊信标链质押总量接近1800万枚ETH:金色财经报道,据 Dune Analytics 数据显示,以太坊信标链质押总量达 17,982,953 枚 ETH,质押 ETH 占 ETH 总供应量的 14.93%。其中,流动性质押协议 Lido 的质押份额达 31.35%。此外,存款地址总数已达 100,968 个。

此前报道,以太坊基金会宣布,将于北京时间 4 月 13 日 6:27:35 在 epoch 194048 激活 Shapella 升级。本次升级将使验证者能够将他们的质押份额从信标链撤回到执行层,还为执行层和共识层引入了新功能。[2023/3/29 13:32:49]

可能有人还是觉得元宇宙太虚无缥缈,那我们就以元宇宙的初级形态与基本组合单元——虚拟人为例,作为讨论的起点。当下,一些网络电视台或网络平台已经开始使用虚拟主播播报节目或者进行直播带货,还有电视台使用虚拟人进行表演,引发各方关注。

今日恐慌与贪婪指数为57,等级仍为贪婪:金色财经报道,今日恐慌与贪婪指数为57(昨日为62),等级仍为贪婪。

注:恐慌指数阈值为0-100,包含指标:波动性(25%)+市场交易量(25%)+社交媒体热度(15%)+市场调查(15%)+比特币在整个市场中的比例(10%)+谷歌热词分析(10%)。[2023/3/23 13:21:16]

讨论虚拟人引发的法律问题,首先需要讨论的就是虚拟人的法律地位,这是讨论所有相关法律问题的起点与核心。尽管沙特阿拉伯曾赋予机器人“索菲娅”以公民身份,万科集团也授予“崔筱盼”以优秀新人奖,但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并不具有法律意义,更多只是一种宣传手段。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虚拟人并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因此,其自然不享有法律赋予自然人的相关权利。例如虚拟人也会有某种外在的形象,但其并不享有肖像权,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自然人才享有肖像权。当然,我们说虚拟人不享有相关权利,指的是其不能作为主体享有权利,并不意味着其不能作为权利的客体。

疑似Celsius地址已撤出其Bancor上12,880ETH流动性,仅取回7183ETH:6月28日消息,据派盾PeckShieldAlert数据显示,疑似Celsius相关地址(0x3b6543ebe26824bd8156a103063f56ce50f88080)已撤出其Bancor平台上约12,880ETH流动性,仅取回约7183ETH。[2022/6/28 1:35:27]

从现行法律看,虚拟人可以成为多种权利客体。如果虚拟人的形象是通过计算机创作出来的,而该形象又具有独创性,那么其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果虚拟人通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在许多国家可以成为商品化权或者公开权的客体。尽管商品化权在我国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各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这一概念本身,并未否认相关利益的存在。真正在法律层面存在争议的是通过电子合成的方式,比如由虚拟人“洛天依”演唱的歌曲,可否构成录音制品。在法律上作出不同认定,直接关系到他人使用“洛天依”演唱的歌曲进行复制、传播,是否构成侵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而虚拟人发出的声音是在没有事先录制的情况下,直接由计算机制作出来,这是否构成录音制品,存在一定争议。为了避免法律上存在的分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在“录音制品”的定义中特别增加了“声音表现物”这一用语。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类似规定,因此,相关法律争议在我国法律语境下依然存在。

以上是结合虚拟人的特点,从一些具体问题展开的讨论。从更为一般的层面考虑,虚拟人的出现让我们进一步反思技术创新与法律制度变革之间的关系。几乎每一次重大技术创新都会对法律带来挑战,对此,一般的观点是:现有法律过时了,不能应对新技术的发展,应当针对新技术的特点立即修订法律或者制定专门法律。不过,也有另一种声音:法律应该独立于任何特定的技术,不应当因特定的技术发展而改变,以确保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跨越不同的技术,法律规范仍能保持一致性和可持续性。因此,在讨论“元宇宙已来,法律准备好了吗”这一问题之前,倒不如先问法律人准备好了吗?也就是说,我们的法学研究者、立法者、司法者是否已经超越具体法律问题,超越部门法,对于法律的功能、目的等基本问题有了深刻的理解。如果对于这些基本问题没有清晰的认识,我们可能将不停地被新技术牵着鼻子走,提出的应对方案也是药不对症;即使侥幸能够解决一些问题,恐怕也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治标之策。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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