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T:检察日报发文探讨《数字经济背景下“NFT”的法律属性与风险治理》

最高检旗下检察日报在5月15日“观点·专题”整版页面下讨论《数字经济背景下“NFT”的法律属性与风险治理》,该专题分为三个观点板块:《强化风险研判精准惩治违法犯罪》、《数字作品NFT交易平台负有著作权保护责任》、《NFT数字资产的权利属性》。

前司法部检察官:对近期XRP法院判决的上诉似乎\"不太可能”:金色财经报道,前司法部检察官、加密风险投资者Katie Haun评论了最近法院就Ripple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法律纠纷做出的裁决。虽然上诉是可能的,但Haun对SEC要求法律明确性和立即上诉的愿望表示怀疑。

Haun表示,法院的裁决发现,在公共交易所销售XRP并不构成未注册证券的销售,这对该行业来说是一个好结果。在这些交易中,机构投资者直接向Ripple支付资金,Ripple做出合同承诺作为交换,根据Howey创建投资合同。

对美国地区法官Analisa Torres的决定提出上诉是“可能的”,但他补充说,“立即上诉似乎不太可能,因为该机构将不得不要求法院将这一决定与将要审判的部分分开,因为我怀疑SEC是否真的想要法律上的明确性。”[2023/7/17 10:59:11]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王霞芳认为,对于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新业态,检察机关要善于准确把握创新发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依法保护“真创新”,又要能够及时发现、精准惩治以创新之名行犯罪之实的“伪创新”,避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中国检察官》:虚拟货币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应予以保护:金色财经报道,《中国检察官》官方公众号发文称,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虚拟财产,符合“财物”特征,应当评价为刑法上的财产犯罪对象。国家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控政策,否定了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从未否定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判断和认定标准与刑法保护“财物”的判断认定标准并无理论关联,涉虚拟货币合同有效与否,并不能作为否定虚拟货币刑法上“财物”属性的依据,刑事领域肯定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并不违背法秩序统一性。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信息等虚拟财产的价值日益凸显并得到公众的认同,以数据为载体的虚拟货币应该被刑事立法设定的‘财产’概念所覆盖。

虚拟货币的“虚拟”并不是价值的“虚拟”,而只是相对传统财物的形态差异,在数字化时代,将虚拟货币解释为刑法上的“财物”不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也不违背法秩序统一性,是符合当下的妥当解释。[2023/3/22 13:19:02]

重庆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研究员孙山认为,数字作品NFT交易中涉及四类主体:著作权人、铸造者、平台和购买者。其中,著作权人和铸造者可能出现身份重合,这也是维系交易的最理想状态。但当著作权人和铸造者身份不重合时,平台的著作权合规治理就尤为重要。

纽约总检察长办公室终止Bitfinex在纽约的加密货币交易:2月23日消息,美国纽约总检察长办公室终止了Bitfinex和Tether在纽约的加密货币交易。纽约总检察长办公室发现交易平台Bitfinex和Tether有虚假陈述。Bitfinex和Tether必须向纽约提交强制性报告,以增加USDT的透明性。(金十)[2021/2/23 17:45:03]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阮神裕认为,在财产权视角下,消费者对其所购买的NFT数字资产享有的并非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消费者也不能禁止他人对NFT所映射的数字资产进行访问、复制或者传播。消费者所享有的,只是一项禁止他人擅自篡改记载在区块链上的NFT之归属的排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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