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抱着什么目的,不少人都在虚拟货币领域有所涉猎,甚至是持有一些币种。随着政策形式的变化,有些人开始担心,我买卖虚拟货币违法吗?
实际上,在网络上关于这一问题的探究还真不少。有人心想,我不就是自己买了点虚拟货币么,就算转手出去,赚了亏了也都是自己的事,这样也能犯法?
要说犯不犯法,还得看具体情况。
不同条件,不同结果
对于违法与否的讨论,源头基本聚焦在2021年9月15日国家多部委联合发布的一份通知上,这就是《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Coin Center:FinCEN加密钱包规则是对个人隐私的严重威胁:据Cointelegraph 3月16日消息,非营利加密政策倡导组织Coin Center表示,拟议的FinCEN加密钱包规则是对个人隐私的严重威胁,是对反对无证搜查的第四修正案权利的严重威胁,以及是对持续负责任创新的重大威胁。Coin Center称,要求机构为加密交易创建交易报告是对诚实交易的自动大规模监控。此前消息,美国FinCEN就新的非托管加密钱包交易报告规则征集公众意见。该规则将要求受监管公司对大于3000美元的交易的非托管钱包用户姓名和地址进行验证。此外,交易所还需要提交和存储涉及加密货币交易的记录。随后该规则引起加密人士反对。而在1月26日,FinCEN表示,将进一步延长拟议的加密法规评论期。[2021/3/16 18:47:43]
通知主要阐述了4点:
乌克兰逮捕出售个人数据及加密钱包信息的黑客:金色财经报道,乌克兰国家安全局(SSU)已拘留了一名名为Sanix的黑客。据称他在各种在线论坛上出售了一个拥有7.73亿个电子邮件地址和2100万个密码的数据库。此外,该数据库还包含银行卡的PIN码、加密货币的电子钱包、PayPal账户、被黑客攻击的电脑信息。该机构称,被盗数据属于不同国家的人,包括欧盟和美国。Sanix目前面临刑事指控,涉及未经授权干扰计算机和未经授权销售或传播有限访问信息。根据乌克兰刑法,两项罪名的结合可能导致长达8年的监禁。[2020/5/20]
一是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币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虚拟货币其实并不算货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只是类似于虚拟商品。
声音 | Ripple首席技术官:加密空间中的每个人都必须避免分裂主义心态:Ripple首席技术官David Schwartz表示,加密空间中的每个人都必须避免分裂主义的心态,这种心态不考虑整个加密和区块链社区的投入。David认为,该行业正在更好地促进各种不同的区块链项目之间的互操作性,以更好地利用去中心化的力量并帮助解决现有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值得注意的是,Ripple的XRP Ledger支持这种加密网络之间的互操作性。(zycrypto)[2019/9/26]
二是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一条也是大家最为关注的,稍后我们来详谈。
三是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也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四是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是存在法律风险的。
其中第二点载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涵括了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基本覆盖了发币行为、交易行为、衍生品投资等。很多人疑惑,是不是意味着虚拟货币投资或者交易行为都是非法的呢?
其实,第二点有个很关键的词“业务”。也就是说,这一条规定针对的是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而不是个人活动。
既然是业务活动,那就是个人或机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这类工作一般是有计划、持续的商业经营活动。
个人活动则一般是偶然、偶发的,与商业行为无关。
所以,个人持有、买卖虚拟货币,只要不是系统性的商业行为,与其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无关,一般不会被追究什么法律责任。
其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是指?
虽说个人一般不违法,但是如果涉及到一些犯罪活动,那自然就逃不掉了。
目前,随着虚拟货币热潮持续涌动,很多人会利用虚拟货币进行一些犯罪活动,例如、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一般简称为“赃物罪”。例如,张三盗窃后将赃物放到李四处售卖,李四明知是赃物仍然进行销售,则构成本罪。
帮信罪: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最常见的莫过于出借银行卡给别人“走流水”,很多电信案件中,相当多的司法机关推定“出借人”明知他人实施了电信行为,直接根据银行流水定罪处罚。
罪:是指为掩饰、隐瞒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的行为。笔者认为,可以将罪理解为一个特殊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非法集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规定基础上进行了新的界定。该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规定,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且符合该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也就是上述提到的四个条件包括未经批准、公开宣传、承诺回报和面向不特定对象等,应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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