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区块链创世群 离有多远?

近日,深圳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一起“假借区块链、虚拟币”的特大案。一时间,该案破除了内地对于虚拟币“网开一面”的传说。

对于虚拟币的玩家和发起者,飒姐有必要进行普法,以免更多人满脑子都是“通证”“证券化”,却不知道自己已离犯罪越来越近。

文 章 脉 络:

1. 主观没想违法,为何按照犯罪处理;

2. 哪些人会被当做组织者和领导者;

3. 三层架构到底是怎么回事?

主观与客观

先把法条告诉大家:

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诱引、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吉利新公司经营范围含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金色财经报道,企查查APP显示,5月13日,杭州竞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吴勃,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包含: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文艺创作;体育赛事策划等。企查查股权穿透显示,该公司由吉利关联公司杭州铭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共同持股,疑似实际控制人为李书福。?[2022/5/16 3:18:21]

我们在接受垂询的过程中,听到最多的一句话是:我没想害人,也没有从中拿一分脏钱,凭什么说我犯罪?!有这种想法,只能说明,您需要法律扫盲。

刑法的违法性包括两部分:一是侵犯法益,也就是伤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二是规范违反,也就是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

提出如上疑问的朋友多半是认为,我没有伤害别人,大家都是自愿的,所以没有侵害谁的利益,谈不上违法,更谈不上犯罪。

现场 | 李林:支持政府大力发展区块链行业:金色财经现场报道,12月5日,由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办,海南生态软件园及火币中国承办的“海南自贸港数字经济和区块链国际合作论坛”在海南省海口市举行。在接受采访时,火币集团创始人李林表明支持政府大力发展区块链行业,区块链最大的问题有两个,其一是场景不够,没有足够多场景的支持,技术无法发展,有政府政策的支持,公司会加大对区块链的重视度,会有更多的产品,其二是基础设施不够完善,区块链的基础设施之一就是法律法规,而这些需要政府的参与。李林还表示,国家重视区块链的发展,解决这些瓶颈,才能促进区块链的高速发展。[2019/12/5]

而现实中,各国越来越重视对“规范”的维护,这就要求普通人对法律要加强了解、学习,不能继续处于梦寐状态。法律不会因为你一句“我不懂法”就饶恕你。

现实中,很多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伤害他人就不犯罪,太过片面。刑法保护,除个人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外,还有社会公共秩序、市场经济秩序、公共安全、金融秩序。

动态 | 英国企业:涉足区块链和加密资产业务的企业更看好香港:据新华网消息,近日,位于伦敦的加密资产线上管理平台斯蒂普斯金融科技公司宣布在香港设立办事处,管理亚洲市场业务。该公司负责人称,全球金融科技企业、特别是涉足区块链和加密资产类业务的企业将香港视为最有吸引力的地方,希望能借此推动当地乃至整个亚太区域的金融科技产业发展。[2018/10/26]

本案涉及的组织领导罪,就是一个典型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这里不论有没有致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而是这种商业模式本身就构成犯罪。

哪些人是组织者、领导者?

根据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下列人员可认定为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区块链行业仍面临两类风险:合规性风险和技术层面的风险:工信部信息中心正式发布《2018年中国区块链产业发展白皮书》,其中提到,区块链行业仍面临两类风险:一方面是合规性风险,在区块链发展的早期阶段出现一批通过ICO(首次代币发行)进行非法集资、甚至是欺诈的项目。另一方面是技术层面的风险,诸如51%攻击,私钥和终端安全,共识机制安全以及传统的网络攻击方式,造成网络堵塞,造成分叉等等。除了区块链本身的技术漏洞,网络参与主体责任划分、账本数据最终归属、成本偏高、交易区块具有选择性等问题,也会导致区块链技术落地应用时会面临较大风险。[2018/5/20]

① 在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② 在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③ 在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Kochava将区块链引入移动广告测量:总部位于爱达荷州的Kochava建立了移动广告测量业务,为移动广告带来了透明度,但仍存在诸如付款缓慢和广告欺诈等问题。因此,Kochava现在正在建立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将区块链引入数字广告。Kochava首席执行官查尔斯·曼宁(Charles Manning)在接受VentureBeat采访时表示,该公司正在为Xchng添加四位新的顾问和新的合作伙伴,这是一个统一的、开源的数字广告区块链框架。Kochava计划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初推出基于协议的区块链移动广告系统的完整生态系统。[2018/2/8]

④ 曾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1年以内因组织、领导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活动人员在15人以上且在3级以上的人员;

⑤ 其他对活动的实施、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咱们先来排除哪些人不会被追究,根据如上规定,“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追究。那么,什么是劳务性工作?

按照飒姐办案经验,这里的劳务性工作一般是指“替代性极高+无技术含量”的工作,比如打印、订餐、打扫、采买文具、订酒店场地等。

再来看高危人群,在浙江某地案件中,我们发现“讲师”职位实际上风险极高,讲师承担培训工作,按照组织意愿或个人偏好,给受众讲某币的走势或曲线图,这类人一般都被定为骨干,在实际案件中定“主犯”。

容易被忽略的是“宣传人员”,也就是公司PR,也是高危人群,在组织领导罪中,负责宣传的人员一般会在共同犯罪中排名靠前,刑期较高。

关于定罪的问题

比特币:自2013年以来,比特币被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

比特币之外的其他虚拟币:从近年来江苏等地法院的民事裁判案例来看,民法层面,该类虚拟货币的定性逐渐被类推解释为“虚拟商品”。由此,正好掉进刑法第224条组织领导罪的处理范围之中。即,该类犯罪中,虽然没有收取法币,但收取了“商品”。

这其中,经常被误解的一点,法条中提到“取财物”,而行为人会说,我根本没有取财物啊?

咱们来看一下司法解释:“活动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请注意,无需达到程度,有欺诈即可)从参与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取财物。

敲黑板!参与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不影响取财物的认定。也就是说,社区里大家都喊着自己没有被,也不影响“取财物”的定性。

同时,大家关心多少人就入刑?明确告诉大家:30人以上且层级在3层(含本数)以上,如果累计参与人数超过120人,则属于情节严重,刑期将从五年起。

关于“团队计酬”,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活动。

此处,有个出罪的通道,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团队计酬式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实践中,此通道很狭窄。

写在最后

通证,不是灵丹妙药,不要以为使用区块链将实物或产权或无形资产进行证券化就是救赎。在通证化过程中,要躲避至少三个以上罪名,还要注意落地时,卡住脖子的组织领导罪。

今天飒姐的文章只为普法,恳请链圈、币圈的朋友们,多多少少了解一点法律规定,不要自以为“不钱、不害人”就不会被制裁。务必具备法律常识,不要继续在高风险的行业当“法盲”了。

如上,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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