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人作为被申请人代理律师的一起委托管理比特币纠纷案件,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关于委托购买比特币合同是否有效这一争议焦点,仲裁庭认为:本案合同并非违法合同,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不存在无效的情形,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理由在于∶
首先,包括本案的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目前并无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包括 BTC 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禁止流通物不得进行交易。
英国1922委员会将于北京时间7日凌晨1点开会讨论是否对英国首相发起第二次不信任投票:金色财经报道,英国1922委员会将于北京时间7日凌晨1点开会,讨论是否改变规则以对英国首相约翰逊发起第二次不信任投票。据金色财经观察,近日,英国首相约翰逊近期接连发表不当声明,并为涉嫌行为不检的原保守党副党鞭平彻护短,引发信任危机,英国多位部长辞职。[2022/7/6 1:55:33]
其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目前,我国并无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比特币的交易活动。
声音 | 北京互联网法院执行局熊志钢:可以通过区块赋能 增强公证的信任度:11月16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北京知行法律实务研究中心、北京市中信公证处联合主办的 “区块链赋能互联网金融暨网络赋强公证业务研讨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西三环学区举行,就 “区块链公证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创新与应用”和“网络赋强公证业务”两个主题展开讨论。北京互联网法院执行局熊志钢法官指出,区块链对公证机构的作用,一方面是对内强监管,优化流程,可以通过区块赋能,增强公证的信任度。另一个方面,公证作为司法辅助,建议打通区块链大的生态,通过公证平台对接法院的审判执行系统,打通信任最后一公里。熊法官还介绍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区块链技术上面的探索与实践,北京互联网法院主导建设了“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首次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实现“一键执行立案”,不仅标志着司法区块链智能合约应用的切实落地,更意味着链上数据与链下司法信息系统的深度融合利用,有利于打破信息孤岛,进一步释放司法红利。[2019/11/19]
再次,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 号)并未禁止所有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交易活动,而是禁止作为非法金融活动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该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动态 | 北京朝阳法院上线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在线平台:据北京青年报消息,11月13日,北京朝阳法院对一起房产分割案件的调解进行司法确认并出具了裁定书。93岁的当事人张大妈并未亲临法院,而是在家中通过远程视频参与了人民调解,与4个儿子就房产分割达成协议。帮助张大妈足不出户参与调解的就是“无讼朝阳”。据记者了解,“无讼朝阳”是北京市首个利用区块链技术的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在线平台,于昨日正式上线。朝阳法院办公室副主任任小燕介绍,“无讼朝阳”最大的技术亮点是应用区块链技术将调解申请、证据材料、调解卷宗、司法确认裁定书等同步上链,确保了纠纷化解各环节的可信价值传输、信任体系建立、信息纽带联结,以一体化、一站式的模式实现了矛盾纠纷源头化解。[2019/11/14]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也同样是禁止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依据该公告第 1 条的界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然而,本案合同属于自然人之间一方委托另一方管理虚拟货币,双方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即申请人为委托人,被申请人是受托人,双方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管理虚拟货币。本案合同并非上述文件所明确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和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不适用上述规定。故此,本案合同并未违反上述规定,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律师认为,北京仲裁委的裁定,符合《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的应有之义。《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仅仅是强调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但并未完全禁止作为虚拟财产交易。《通知》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相关”业务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才应当受到管制,而并非全部业务,此外对“业务”一词如何理解也需进一步探讨,起码来说,委托保管的行为,并不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法无禁止即可为。《通知》规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只有投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才能导致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换句话说,如果投资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则民事行为有效,有效的后果就是受到法律保护。须当注意,如果认为一切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无效,就没有必要加上“违背公序良俗的”这句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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