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徐悲鸿NFT数藏之争 法律如何看

对于知名度较高的作品而言,更不可掉以轻心

近日,画坛巨匠徐悲鸿先生的八幅奔马题材的画作,被国内某大型NFT平台制作为NFT数字藏品公开限量发售,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人口诛笔伐,痛斥其消费者,损害徐悲鸿先生的名誉身份;有人据理力争,认为徐悲鸿先生的画作以NFT的形式得以纪念永存,且取得了独家授权,何来侵权?

针尖对麦芒,互不相让。关于本次徐悲鸿先生数字藏品事件,飒姐团队认为其主要涉及的仍是NFT数字藏品的著作权相关问题,此外也与信息网络犯罪、NFT平台的事前审查义务亦存在关联。

美联储7月加息75个基点的概率为93.9%:6月28日消息,据CME“美联储观察”:美联储到7月份加息50个基点的概率为6.1%,加息75个基点的概率为93.9%;到9月份累计加息50、75个基点的概率均为0%,累计加息100个基点的概率为4.1%,累计加息125个基点的概率为65.8%,累计加息150个基点的概率为30%。(金十)[2022/6/28 1:35:10]

一、是否会侵犯著作财产权?

对于本次事件,有评论认为徐悲鸿先生于1953年去世,距今已超过了50年的时间,徐悲鸿先生已经丧失了对其作品的著作权,这样的表述在飒姐团队看来是不准确的。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而作者的除发表权外的著作人身权,即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并不受到限制。

德意志交易所推出全面的加密货币数据源:金色财经报道,德意志交易所将推出一个新的数据源,涵盖所有加密货币交易所和加密货币市场数据供应商Kaiko所涵盖的所有数字资产的实时和历史tick级数据。在第 4 季度,基于 T+1 的历史 L2 订单级别订单数据和实时交易数据将通过德意志交易所市场数据 + 服务的分销网络提供,随后将在选定的数字资产交易所引入历史订单数据T+1 基础。

Kaiko从100多个中心化交易所(CEX)和去中心化交易所(DEX)收集现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实时交易数据。该公司涵盖了来自各种 DEX 的约 96% 的分时交易数据,并包括大多数区块链协议,如以太坊或 Avalanche。从 CEX 收集的数据包括超过 150,000 种现货和衍生品市场工具。[2022/6/24 1:28:21]

要正确理解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50年保护期,就必须理解法律保护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目的。具言之,《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为了促进有益于人类社会的知识技能的扩散和传播。但知识的传播不能是无限制的。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如果一味注重知识的传播,却不对创造知识的人进行奖励,那么新的知识将不再被创造;换个角度,如果我们对权利人进行过度保护,则有可能会形成知识垄断,提高获取知识的成本,同样不利于知识的传播。因此,其确定合理的权利保护期对于实现立法目的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加密慈善社区基金会Endaoment完成667万美元融资,Shine Capital领投:6月21日消息,加密慈善社区基金会Endaoment和其背后软件开发公司Endaoment.Tech宣布完成667万美元融资,Shine Capital领投,其他投资者包括Coinbase Ventures和Coinbase Giving、Circle Ventures和Circle Impact Fund、Higher Ground Labs、Framework Ventures、Quiet Capital和Hypersphere,以及Tim Ferriss、NFT艺术家Pplpleasr和Snowfro.eth、Noah Zinsmeister、Adam Nash等。[2022/6/21 4:42:53]

当前,各国法律均对著作权保护期间有所规定,但时长不一。我国和大部分西欧国家把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作为著作权保护的有效期限。奥地利、德国是作者终身加死后70年,西班牙是作者终身加死后80年,是著作权保护期限最长的国家;而许多发展中国家以及前苏联、东欧则规定为作者终身加死后25年。根据中国在1992年加入的《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之规定:“版权保护期限自出版之日起,不得少于25年。”

报告:71%的高净值人士正在投资数字资产:6月16日消息,科技咨询公司Capgemini近日发布了《2022年世界财富报告》。该机构调查了2973名全球高净值人士,其中54%受访者的财富区间在1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之间,46%受访者财富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该调查询问了受访者对数字资产等新兴资产类别的投资偏好,将它们归类为加密货币、相关ETF、NFT和元宇宙相关产品。

在投资数字资产的受访者中,大约有七分之一的人年龄在40岁以下。这个年龄段有超过90%的人投资过数字资产。年轻一代表示,加密货币是他们最喜欢的投资,加密ETF和元宇宙产品也非常受欢迎。

加密货币在投资组合中并不占多数。平均而言,高净值人士只将约14%的资金投入到“另类投资”中,其中包括加密货币以及大宗商品、外汇私募股权和对冲基金。(Cointelegraph)[2022/6/16 4:31:12]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时至今日,由于徐悲鸿先生已去世50年有余,其生前作品已经成为公共领域作品,任何人均可对其进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摄制、改编等。理论上,当前认为制作NFT和数字藏品需要取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等已均被包含其中,因此制作NFT数字藏品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财产权。

Citadel Securities ETF负责人:若加密ETF获批,将准备好为这些产品做市:6月7日消息,做市商巨头Citadel Securities的ETF负责人Kelly Brennan表示,如果加密ETF得到监管批准,将准备好为这些产品做市。(彭博社)[2022/6/8 4:09:28]

二、是否会侵犯著作人身权?

从某文化艺术中心所发表的声明中我们可以看出,其指摘某些数字平台所谓的徐悲鸿先生作品为假冒作品,与徐悲鸿先生没有任何关联。对此现无从查证,假若确实存在此类情形,由于除发表权外的著作人身权并不受保护期限的限制,因此依然可能构成侵权。

虽然关于假冒作品是否侵犯他人署名权在学界还存在争议,但是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侵犯他人的署名权,而且如果修改他人作品,或者歪曲、篡改、割裂作品达到了有损作者声誉的程度,同时也会构成对修改权或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另外,由于徐悲鸿先生是我国近代著名爱国艺术家,其作品具有特殊的社会文化价值,在制作和发行NFT数字藏品时如果任意对其作品进行改编,有可能会伤害大众感情。

三、是否存在涉及刑事犯罪的风险?

对于本次的徐悲鸿先生数字藏品事件,飒姐团队认为除与著作权相关法律相关外,也存在涉及刑事犯罪的风险。如若数字平台所涉及的徐悲鸿先生数字藏品为假冒作品,个人和NFT发行方可能存在触犯罪的风险,即虚构徐悲鸿先生数字藏品使得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该NFT藏品,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而对于这种情况,数字藏品平台也难以独善其身。

因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飒姐团队在此前便已进行过大量的研究,在此便不再赘述,感兴趣的读者可自行查阅公众号之前相关文章。

四、NFT数字藏品平台的事前审查及合规制度势在必行

无论是本次的徐悲鸿先生数字藏品事件,还是此前的“胖虎打疫苗”案件,都向各大数字藏品平台传达一个信号,数字藏品平台与一般平台相比需要更加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各大数字藏品平台仅仅在与用户的合同中约定其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并不足以抵挡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知名度较高的作品而言,更不可掉以轻心。对于用户上传作品的审查,不仅要审查其形式,亦需要审查其实质,谨防假冒盗版作品,同时还需要扩大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线下有形作品以及互联网上公开发表、传播的作品,建立完善的事前审查机制与合规制度,只有如此穷尽各种措施以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才能使自身免受诉讼之累。

以上便是今天的分享,文中观点仅为一家之言,希望对诸读者有所裨益,感谢读者。

作者:肖飒

来源:元宇宙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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