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C:起风了 虚拟数字人直播的牌照与合规要点

①目前国内网络直播行业已经进入“双重监管”时代,对于网络主播的资质、平台的资质均做出了规定;

②《网络主播行为规范》明确适用于虚拟数字人主播,虚拟数字人主播背后的内容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③虚拟数字人直播平台应当完善牌照体系,重点牌照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ICP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网络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④虚拟数字人直播平台应当对旗下主播(或虚拟数字人主播的内容提供者)建档立卡,建立相应的管理审核、惩处奖励机制,以备监管部门审查。

一、虚拟数字人直播——虚拟数字人技术应用的掘金点

“虚拟数字人”一词最早源于1989年美国的“可视人计划(Visible Human Project)”经历三十多年的发展,虚拟数字人如今已在金融、医疗、游戏、广电、教育行业初现头角。随着近年来深度学习算法的突破,虚拟数字人的制作过程已经大为简化,市场成本逐步降低,“虚拟数字人主播”亦得以投入商业领域,成为广播电视行业的一项新兴应用。2018年新华社与某互联网企业联合发布的“AI合成主播”支持用户输入文本后,在屏幕展现虚拟数字人形象并进行新闻播报,正是这一技术的典型应用场景。

美国民主党总统候选人:美国政府阻碍加密货币创新是错误的:5月4日消息,美国民主党总统候选人 Robert F. Kennedy Jr 今日在推特上提出了关于加密资产行业的几点观点。他认为,以比特币为首的加密货币以及其他加密技术是主要的创新引擎,美国政府阻碍该行业是错误的。拜登提议对加密货币开采征收 30% 的税是个坏主意。

据悉,Robert F. Kennedy Jr 的父亲是前美国参议员罗伯特·F·肯尼迪,叔叔分别为总统约翰·F·肯尼迪和前参议员泰德·肯尼迪。[2023/5/4 14:41:44]

可以预见,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大热,“虚拟数字人直播”、“虚拟数字人主播”未来将成为虚拟数字人技术应用中一项重要的掘金点,由此带来的合规问题不容小觑。

二、主播+平台双重监管体系,合规一定要“两头兼顾”

(一)我国直播行业已经形成“主播+平台”双重监管体系

就在今年6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与文化和旅游部共同发布《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这是监管部门第一次对网络主播执业资质、网络主播禁止行为、网络主播法律责任规制做出具体规范。“规范”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对于直播行业的规制已经进入“双重监管”时代,即既对网络直播平台本身做出规制,又对网络直播平台的主播进行规制。这一“双重监管”模式对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进一步加剧了直播行业的合规难题。

“无聊猿”BAYC发布超80种HV-MTL机甲NFT特征:金色财经报道,“无聊猿”BAYC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段视频,其中展示了超过80种HV-MTL机甲NFT特征,并调侃配文“大约有不到1万亿种可能的组合”。HV-MTL系列由3万枚“Evo 1”Mechs机甲NFT系列组成,通过销毁下水道通证Sewer Pass可获得,持有HV-MTL NFT将被允许访问未来BAYC游戏和内容,但Evo 1和后续的“Evo 2之旅”目前均已推迟。据OpenSea最新数据显示,当前HV-MTL地板价约为1.3 ETH,交易总额达到24,375 ETH。[2023/4/29 14:34:06]

(二)虚拟数字人主播受到“规范”的规制

“规范”第一条明确规定“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及内容,参照本行为规范。”至此,有关虚拟数字人主播的法律责任问题已经基本尘埃落定。一句话概括,即——“人”是虚拟的,但“监管”却是现实的。“规范”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虚拟数字人主播。

这里一定要明确一点,虚拟数字人主播虽然是虚拟的,监管的铁拳也不可能砸向一个虚拟的人物,但是虚拟数字人主播背后一定会有其直播内容的撰写者(甚至有可能撰写者就是直播平台本身),这些人或平台都是藏在主播背后的、可以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一旦虚拟数字人主播出现问题,他们便成为法律责任的承担者。

Animoca CBO:今年加密行业将有更多游戏推出,Mocalist地板价已经接近6 ETH:金色财经报道,近日Animoca CBO Alan Lau在纽约交易所接受访问时就今年行业的展望表示,“由于去年是游戏生产投入的大年,所以今年会有很多游戏推出”。

此外,在谈及会员制NFT系列Mocaverse时,他表示,“部分预留给公司前期的投资者及合作伙伴,也有少量预留给曾经购买Animoca NFT和token的玩家。目前,Animoca与规划的超过100家合作伙伴建立utility。”

据Binance NFT平台数据显示,Mocalist地板价已经接近6 ETH。[2023/2/5 11:48:16]

(三)双重监管体系主要涉及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飒姐团队整理了目前虚拟数字人直播行业双重监管体系下主要涉及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供各致力于从事虚拟数字人直播的平台以参考,更好地做到“两头兼顾”

1、虚拟数字人主播目前主要涉及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上文提到的《网络主播行为规范》,该规范已于今年6月8日生效,共十八条内容,直接规定了网络主播职业资质、网络主播禁止行为、网络主播的法律责任以及各行业协会、平台的主体责任及义务。此外,网络主播的行为还会间接受到《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规制。

报告:Alameda在清算中损失资产超过100万美元:金色财经报道,根据加密情报公司Arkham与The Block分享的一份报告,陷入困境的加密交易公司Alameda Research因清算损失了超过100万美元的资产。[2023/1/15 11:12:21]

2、网络直播平台监管目前主要涉及《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制。此外,网络直播平台还会间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的规制。

三、虚拟数字人主播及网络直播平台资质、牌照梳理

正如上文所言,在双重监管体系下,合规一定要“两头兼顾”,既要考量主播(包括虚拟数字人主播)的相关资质,又要考量网络直播平台的牌照是否齐备。飒姐团队在此梳理相关牌照与资质,供各直播平台参考。

(一)虚拟数字人主播的相关资质及合规要点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一条明确指出,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及内容,参照本行为规范。故各大平台一定要吃透“规范”对于主播资质、禁止行为的规定。

CoinShares:上周数字资产投资产品资金流出总额为6300万美元:9月13日消息,据CoinShares周报数据,上周数字资产投资产品资金流出总额为6300万美元,是连续第五周流出。流出的规模仍然相对较小,过去5周总计9900万美元。其中,以太坊投资产品上周资金流出总计6200万美元,尽管合并的确定性有所提高,这可能凸显了投资者对事件可能不会按计划进行的担忧。比特币投资产品连续第5周资金外流,总计1300万美元,而做空比特币的投资产品资金流入总计1100万美元,突显出持续的负面情绪。 其他加密货币投资产品的资金流入总额为100万美元,Polygon和Cardano排名前2位,各为40万美元。[2022/9/13 13:26:04]

1、需要较高专业水平的直播内容,主播应当获得相应的职业资质,同时直播平台有对该主播自主的审核及备案义务。

所谓“需要较高专业水平的直播内容”,“规范”第十三条认定包括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等领域。就虚拟数字人主播而言,若其直播内容涉及到上述专业领域,那么其直播内容的撰写团队或撰写者必须要有相关的职业资质。如要直播普法内容,则相关内容的撰写者必须获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虚拟数字人主播必须遵守“31”项行为禁令

“规范”第十四条列举了31项网络主播的行为红线,其中当然包括“禁止发表不正当言论”、“禁止虚假宣传、炒作”、“禁止消费者”等规定。此外需要注意“规范”第十四条第31项规定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即其他对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该条是典型的兜底条款,使用了列举未尽的立法技术,因此必须多加注意。

(二)直播平台的相关资质及合规要点

1. 网络直播平台应取得的资质

按照国内目前对于网络直播平台的法律规定,平台应当取得的、较为完善的证照应当包括:

0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12.15最后修订,现行有效)之要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应当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指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02 ICP经营许可证

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证,即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B25类信息服务业务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即建立信息平台,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网络直播受B25类信息服务业务的规制。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0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修订,现行有效)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21修订,现行有效)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4?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1修正,现行有效),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平台与主播签约,构成演出经纪机构,由主播在平台从事直播活动,受到《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制。

05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2012年生效,现行有效)之要求,从事生产制作并在本网站播出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同时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许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6 网络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生效,现行有效),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性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该证。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主要范围包括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若直播、声播平台还有将直播内容录成视频,并存储在平台上供用户随时观看的,有较大可能会被认为符合网络出版物之特征,进而受到《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规制,应当办理该证。

当然,如果一些虚拟数字人主播做“直播带货”等热门的商业模式,涉及需要行政许可的项目的,需要该类的经营许可证。如针对食品进行直播带货,就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证。

2、网络直播平台的合规要点

囿于篇幅,这里仅列举与“规范”相关的,虚拟数字人主播需要特别注意的合规要点。

01 做好网络主播的资质审查

“规范”第十三条规定,对于较高专业水平的直播内容,直播平台应当对主播进行资质审核及备案。正如前文所述,虚拟数字人主播背后一定会有主播内容撰写者,审核及备案重点正是这些虚拟数字人主播背后的内容提供者。审核及备案一定要留下纸质版材料,以备后续监管部门审查。

02 做好网络主播的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

“规范”第十七条规定“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义务,落实主体责任。根据本行为规范,加强对网络主播的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建立健全网络主播入驻、培训、日常管理、业务评分档案和“红黄牌”管理等内部制度规范。对向上向善、模范遵守行为规范的网络主播进行正向激励;对出现违规行为的网络主播,要强化警示和约束;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应当封禁账号,将相关网络主播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

因此,网络直播平台一定要做到对本平台的网络主播进行“建档立卡”,同时建立内部制度规范。对于虚拟数字人主播背后的内容提供者,同样要做到相应的档案管理措施和惩处机制,避免自身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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