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上海闵行法院:比特币属于虚拟财产 具有可交换性

吴说区块链获悉,昨日上海闵行法院公众号发文,称原告通过网络向被告购买比特币“WKJ”,后原告认为央行已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故生成比特币的矿机已无价值,交易违法,主张合同无效要求退款。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就本案而言,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其系合法劳动取得,具有可支配性、可交换性和排他性,具有虚拟商品属性,故买卖合同有效,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交大胡捷:数字人民币是法定货币,与微信支付宝不在一个维度上: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实践教授胡捷表示,数字货币是法定货币,微信和支付宝是第三方支付工具,两者不在一个维度上。胡捷认为,央行数字货币会替代一部分现金,但不会完全替代纸币,尤其是老年人群体对于纸币还有需求,并且纸币具有匿名性等特点。因此,在可预见的未来,数字货币、人民币纸币和硬币将长期并存。(新浪区块链)[2021/3/22 19:06:39]

上海闵行法院认为,作为网络世界中的等价物,在一定程度上起着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桥梁联系作用,是一类特许的虚拟物,如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百度公司的百度币等,特殊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其获取需要耗费一定的资源、财物、精力等,具有交换意义上的价值,也属于虚拟财产。

上海临港新片区发布方案 提出结合区块链技术构建跨境网上平台: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日前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方案》提出,要创新国际化创新创业服务,实现良好创新创业、技术交易环境。结合区块链技术,构建跨境技术贸易网上平台。(澎湃新闻)[2020/3/12]

此前济南相关法官曾表示,从监管政策来看,我国对虚拟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炒作的行为一直是严禁的态度。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由此签订的相关协议亦不受法律保护。

声音 | 上海链治信息科技沈清:企业应用区块链技术能获得三方面的价值:据鸵鸟区块链消息,在中国(上海)中小企业链改振兴发展峰会上,上海链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沈清以《区块链技术与传统企业的结合》为题做了演讲,他表示区块链技术解决了传统数据管理模式导致的数据安全、信任和共享问题。企业应用区块链技术能获得三方面的价值,内部业务流程上,关键业务信息的传递、共享与验证,提高业务执行效率;外部业务协作上,降低多方交易复杂度,产品与服务全生命周期数据追溯;商业模式变革上,分布式协作,产销合一,降低生态建设难度与成本。[2018/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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