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可能即将到来的监管风暴,一些游走在刑法边缘的虚拟货币从业机构开始打起了把相关业务转移到海外的主意,认为只要业务远离,主要人员有一张外国绿卡,就一定可以躲开中国法律的监管,甚至认为即使自己涉嫌犯罪,中国刑法也不过是“鞭长莫及”。
确实,区块链纠纷、犯罪由于其隐藏性、突发性、跨区域性等特点,不论是对我国传统的民事管辖,还是刑事管辖都提出了挑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从业机构把业务转移到海外就可高枕无忧,特别是在相关业务涉嫌犯罪的情况下。
四大管辖原则
Coinbase:与传统金融系统相比,使用加密货币进行海外汇款的成本极低且速度快:4月5日消息,美国人使用传统的金融系统向海外的家人和朋友汇款时,每年要花费超过120亿美元的汇款费。然而,根据美国加密交易所Coinbase的研究,使用比特币和以太坊的海外汇款成本降低96.7%。
Coinbase在4月3日的博客文章中表示,“美国的平均费率为6.18%,意味着美国人的平均年汇款费用支出可能接近120亿美元。你不应该非得花钱才能汇款。”Coinbase表示,将比特币发送到另一个钱包的平均每笔交易花费1.50美元,而以太坊交易的平均成本为0.75美元。
通过传统银行系统的汇款平均需要1-10天,因为它必须在固定的银行营业时间内通过许多中介机构和职能才能完成汇款。Coinbase表示,加密货币转账的平均等待时间约为10分钟。Coinbase表示,“我们需要美国监管机构看到负责任的加密产品和服务的真正价值,以及他们更新过时系统的能力。”(Forkast)[2023/4/5 13:46:06]
管辖是一国主权的象征,其一开始就向着尽可能周延、进取的方向进行设计。我国刑法在第6条至第9条规定了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四个原则。
韩国扩大与海外机构的合作以促进引渡Do Kwon:金色财经报道,韩国首尔南部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正发展与海外机构的合作,以将Do Kwon和其他五名Terraform员工送回韩国。所有这些人都被列在去年9月发出的逮捕令中。这五个人包括Terraform实验室的前研究主管Nicholas Platias,以及Chai公司的前首席执行官。Chai是一家位于韩国的支付处理公司,由Terra联合创始人Daniel Shin或Shin Hyun-seung创立。[2023/3/16 13:08:11]
属地管辖考察“犯罪地”,只要犯罪地在我国的,我国司法机关即可管辖。
嘉楠科技海外公司在哈萨克斯坦上线逾2000台机器:11月22日,嘉楠科技最新一批超过2000台用于联合挖矿的机器已经运抵位于哈萨克斯坦的合作伙伴场地,并完成上线部署。据悉,本周起,嘉楠科技还会有更多机器陆续运抵并上线运行。根据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披露的规划,嘉楠科技此前在海外合作伙伴场地部署了3.2万TH/s算力,最近将有总计85万TH/s的算力完成上架上线部署。
嘉楠科技目前的联合挖矿业务在哈萨克斯坦开展,目前在和公司合作的前三大客户均为已获得哈萨克斯坦能源部授权的大公司。(新浪财经)[2021/11/22 7:04:53]
属人管辖考察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只要犯罪嫌疑人是中国公民的,即使是在域外犯罪也应受管辖。
央行副行长李波:正在研究监管规则,部分海外监管措施值得借鉴:据李迅雷金融与投资公众号今日消息,根据Coin Dance的统计,在全球257个经济体中,超半数经济体认定比特币合法。按照收入水平来划分,在认定比特币为非法或对其进行限制的经济体之中,超过70%为低收入经济体或中低收入经济体,高收入经济体中无一认定比特币为非法。而从对比特币性质的认定上来看,超过60%的经济体认为比特币具有某种程度的货币属性。过去中国也曾掀起过比特币热潮,而监管部门关注到了其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对比特币的态度也逐渐转为谨慎限制。近期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央行副行长李波表示,正在研究对比特币、稳定币监管规则。而海外发达经济体的部分现有监管措施值得我们借鉴,如不少经济体采用的特许经营牌照方式就取得了较好的监管效果。[2021/5/18 22:12:46]
保护管辖考察域外犯罪对我国法益的影响,犯罪嫌疑人在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应判处三年以上徒刑,且在犯罪地也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也可管辖。
普遍管辖则是各国携手打击一些有具有共识的国际犯罪,即针对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即使犯罪过程本身与中国八竿子打不着,中国司法机关仍可管辖。
属地管辖:避不开的紧箍咒
那么,如果机构在任何虚拟货币业务都合法的地方开展业务,且实控人本人也拿着外国身份,是不是就一定能跳出中国刑法的管辖呢?事实也并非如此,如果相关业务触及我国刑法,则凭借“犯罪地”的扩大解释,我国刑法也可依据属地管辖对其规制。
什么是“犯罪地”?根据《刑法》第6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区块链、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往往是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展开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条第2款针对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将“犯罪地”的概念作了扩大解释,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可见,即使从业机构主体、业务转移到在外国,但只要其市场主体有中国人,且中国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则我国就可以是“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或“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我国司法机关仍可对从业机构的犯罪行为进行管辖。
举个类似的例子,如果一个外国人在一个合法的国家开设线下,那即使有我国公民过去游玩,我国刑法也无法凭借属地管辖原则或保护管辖原则进行管辖。但是,如果他开设的是一家线上,且受众有中国公民,则依托互联网的触角,我国境内的相关地点也可以成为“犯罪地”,我国刑法就可直接依据属地管辖原则来进行规制。当然,具体如何将其归案,还要考虑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具体情况,是否真能对其定罪处罚,又要考虑嫌疑人是否明知受众有中国公民等情况,本文不作展开。
“幸福的烦恼”
事实上,包括区块链业务犯罪在内,针对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相关犯罪,我国刑事管辖的“连结点”并非太少,而是“太多”,特别是涉及非法集资类的涉众案件,往往会出现一大片的“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或“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这在实践中就容易出现要么争相管辖,各地司法机关都想管,要么互相推诿都不想管的管辖矛盾。
对此,我们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指定管辖”制度的作用,遇有管辖矛盾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由上级司法机关进行沟通确定管辖。再或者确立某些地点的优先管辖地位,如“实际危害地”等,以提高司法效率,并公平公正地解决区块链犯罪案件的管辖矛盾。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