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启者:
在最近的交往中,我们遗憾地发现很多新晋NFT老板漠视法律,源于缺乏法律常识。抱有侥幸心理,时时刻刻想着“赚快钱”。针对这一棘手情况,我们不得不进行扫盲式普法。同时,我们推荐服务NFT的技术团队和媒体团队也了解NFT相关法律知识,以便重新审视《委托开发协议》《合作协议》等,未雨绸缪。
我们还是从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知识开始分享:
规定 中国采取“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
所谓“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就是说,在我国,一个人创作了作品,就自动依法获得作品的著作权,不用另行登记。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无论是中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创作的作品,只要以中国为起源国,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时起产生(无须发表,无须固定于载体,亦无需办理著作权登记)。
肖飒:若《人民银行法》新法顺利通过,ICO将不仅是违法行为还构成犯罪:肖飒发文表示,若《人民银行法》新法顺利通过,第22条就是确认发行、售卖代币“违法性”的前置法。以前可能只是违法行为,未来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预计罪名将是著名的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进一步讲,以代币为金融流通手段或者以代币为计价工具进行“职业售卖”的行为,也将被确认违法性,从而增加涉嫌犯罪的概率。以前还是灰色的领域,将走向黑色产业。对于偶发的OTC行为,肖飒认为:我国公民持有比特币是合法的,基于比特币在我国法律的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偶发的互相交换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合法。但是,以此为业,将代币溢出走向市场,尤其是将风险传导给中国居民的行为是我国法律不能容忍的。[2020/10/24]
2021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第十二条,明确了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对于此次新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有关登记制度可以理解为著作权的登记仍然属于自愿登记。著作权的产生与是否登记无关,登记只起到公示权利存在以及归属,登记形成的登记证书可作为著作权的权利纠纷中初步确权证据,为证据推定占据优势,如若有当事人可以提供有效的其他证据证明著作权不属于登记的权利人,则可推翻该登记。登记使得版权的归属情况表征于外,交易人信赖国家公示的权利变动信息,能够及时明确权利的归属。从法律实务角度,作品登记后证明义务降低,在纠纷中更容易证明自己才是作品的真正作者。
声音 | 中国银行肖飒:PTO的合法性有待澄清:金色财经报道,近日,市场出现了一种名为PTO的新模式,正在面向大众发行代币融资。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采访时分析,相较于ICO和IEO等融资模式,PTO是一种基于模式公链衍生的投融资模式。与ICO的主要区别在于,传统模式是一次性地收受融资款,而PTO模式下,项目方分批分次融币。尽管操作模式不一,但PTO也具有与ICO“同源”的特征,对于投资人和项目方而言,都缺乏合法的监管,且没有明确的门槛。肖飒进一步指出,与ICO的其他变种一样,PTO面临合规和监管方面的各种风险,且中介平台通常也不具有合法的资质,专业性和合法性皆应受到质疑。在ICO被严令禁止的当下,PTO仍然是一种违法的代币发行,其合法性有待澄清。[2019/12/18]
NFT行业中有个“痛点”,无法核实“作者是作者”。近期有文化产业的老板找我们团队,想要委托大量NFT前端IP尽职调查,我们着实十分挠头。著作权IP的取得分为两种:一是原始取得著作权,即创作者;二是继受取得著作权,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其他法定方式获得著作权。
声音 | 肖飒:目前这一波区块链热“小阳春”并不会洗白“币圈”的灰色地位:据北京商报报道,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从办案经验上讲,每年年关都是各省市执法机关很在意的“时间节点”,年底将至,对于辖区内的虚拟币交易所及周边行业进行摸查,也有合理性。在目前这轮清理整治行动中,打击重点预计还是会集中在集资、非法经营等罪名,对于地方上中小型涉币交易所的打击可能会是“首选”。目前这一波区块链热“小阳春”并不会洗白“币圈”的灰色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所、项目方、导流方等,应当了解执法机关的意图,不应顶风作案,且不能趁着倡导区块链技术大发展,而试图发币融资以充盈自己的“小金库”或为发币融资提供帮助,应当理解到自己的行为缺乏正当性,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2019/11/18]
对于后者,其实比较简单,只要将合同相对人的情况做背景调查,还是能够寻找到“IP授权的链路”;反而是前者很难(尤其是实物作品),空说无凭,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日本作家用特殊的打字机写小说,用定制的纸张和墨水写文章的原因,比较普遍的做法是通过自己给自己邮寄小说原稿的办法自证清白。当然,随着技术的发展,飒姐在微信公号后台写文章,每一次点击“保存草稿”按钮,系统就自动记录了我的创作时间,待到发表审核时,也会近乎全网搜索是否有剽窃等。
声音 | 肖飒:以太坊、EOS若在国内建立节点 需在网信办备案:在上周,国家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后,记者发现不少海外公链、联盟链以及运营团队在中国,但基金会设在海外的公链项目对备案仍持观望态度。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肖飒称,如果以太坊、EOS要建国内节点,或者让国内开发者加入的话,也需要进行备案。若拒不备案,项目开发、项目运营、项目获客、项目线上线下活动等等都会受到影响。[2019/2/22]
原生数字作品,具有天然优势,自带出生日期和数字ID,只要校验成功即可证明创作时间和权属。这也是一些NFT平台只上架原生数字作品的原因,可减少著作权侵权风险。
原始草稿或demo,能发NFT吗?
其实,这个问题转化一下,即:原始草稿或demo有独立著作权吗?再细化来讲,就是原始草稿或demo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吗?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所以说,无论是原始草稿还是demo,只要具有独创性,体现出了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表达并且达到了一定创作高度要求,就属于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所以讲真,《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的,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不是说著作权的形成要求作品创作终了。作者创作了一部分,这一部分也就相应的完成啦,也就拥有了这一部分的著作权。
声音 | 肖飒:区块链技术需谨慎嫁接\"跨境支付\"项目:今日律师肖飒发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她表示,区块链技术参与非法跨境支付,属于“其他”范畴之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形,区块链技术团队如果掺和进一些非法跨境支付结算业务可能会面临帮助犯的尴尬局面。因此建议在内地保留区块链技术团队,与持牌金融机构合作从事类似业务,在现阶段更稳妥。[2019/2/1]
飒姐曾经在某财经类报纸写过六年半专栏,每周一篇法律文章,形成了系列。如果我把这些文章集结成册,其实,每写一章就有一章的著作权,每写一段就有一段的著作权。
对于demo而言,同理。现在歌星的demo发NFT是很时兴的做法,因为歌迷想要更了解他们的爱豆,想知道一首成名曲过去的故事,或者想拿到一个新歌的试听权益,采取NFT发售的方法具有商业价值。demo其实就是一首歌的“初稿”,还不够成熟,但基本旋律已经成型,具有“独创性”,应当给予其著作法保护。
委托技术公司开发NFT平台系统,系统的
版权归谁?
我们惊讶地发现,每天都会诞生N多新NFT平台,其自身技术能力有限,就会将平台打造的技术外包给专业技术团队。
那么,委托技术公司开发的系统,到底是谁的?这个问题,确实比较复杂,得分别讨论。首先,这个《委托开发合同》合同双方都是中国企业适用中国法律,还是外企适用外国法。就我们观察,走海外路线或者开国际版的NFT平台陆续增多,适用美国、迪拜、新加坡的公司主体委托国内技术公司或个人开发相关软件。按照美国《版权法》第201条b款,委托开发软件所创作出的作品,归雇主所有,也就是归NFT平台公司。因此,如果外国主体委托中国主体签约,合同可选择外国法,将版权尘埃落定(鉴于其实双方都在国内,可在合同中增加仲裁条款,约定某地仲裁委仲裁,将法律选择某外国法律,这是允许的)。
如果就是两个国内公司,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如无约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受托人,也就是归技术公司(但NFT平台可以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作品)。此外,《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和第八百六十条在合同法的基础上作了非实质性修改,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根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阐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法律适用时的两个优先级别。第一级是依照《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另外规定,第二级是以上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中关于技术开发合同规则的法律,技术合同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及其合同篇通则的规定。
事实上,要想解决这一问题,也不难,在委托协议里直接约定将著作权给NFT平台也是可以的。所以,没有法务支持的公司,一定要注意把合同条款约定清楚,不要出了纠纷再来跳脚。
如上就是我们今天想提醒诸位老板的内容。
您的老朋友
肖飒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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