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币圈的朋友肯定会疑惑,虚拟货币OTC交易为何会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扯上关系?团队小伙伴梳理了相关的裁判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详细为大家解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
案件详情
机关在办理董某被案中,发现其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家中被的120万元中的5万元,于2020年5月8日进入郑某帆办理的中国邮政储蓄卡内,后被控制该卡的被告人柳某福以购买泰达币、ATM机取现等方式进行转移。
法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基于区块链的电子证据平台”案例发布:9月7日,中国工程院《中国区块链发展战略研究》项目发布“发现100个中国区块链创新应用”栏目之“基于区块链的电子证据平台”案例。电子证据管理系统首期覆盖全国重点平台20余家,包括京东、淘宝、天猫、阿里巴巴、苏宁、拼多多、唯品会、饿了么等,平台内经营者万余人、重点品牌数百余个,上线后一年内累计线索量240余万条,累计固证量280余万,实现商品下架70余万个,为数百次行政执法处罚提供司法出证服务。
总体来看,电子证据管理系统有效防止了网络交易场景中由于经营者因抵触检查不提供账号密码而使得执法人员无法进入网店后台,错过有效证据,或者经营者篡改、删除产品信息页面等情况的出现,切实提高了执法的有效性。(证券日报之声)[2021/9/7 23:06:13]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广州工信局公示2019年区块链应用示范场景优秀案例:为大力推动广州市区块链关键技术先导应用、区块链与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创新融合,深化区块链与实体经济融合应用,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真组织并实施了案例征集和专家评审工作,遴选一批区块链优秀应用示范项目,包括:基于大数据和区块链的食药品溯源系统应用示范、航运集装箱物流智能单证处理和“数字知识产权平台”等,共有15家企业入选2019年广州市区块链应用示范场景优秀案例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4月28日至5月7日。[2020/4/28]
法律“明知”的认定
动态 | 支付宝帮法院用区块链判案 入选互联网法律10大案例:今日,第三届互联网法律大会在杭州召开,发布2018年度互联网法律十大案例,其中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判决入选。今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上链,起诉人可以线上提交电子证据,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CA/RA机构、法院、蚂蚁金服等链上节点来共同见证和背书,为起诉人提供一站式服务。[2018/11/24]
2019年1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电子游戏发行商Ubisoft正在探索区块链使用案例:法国电子游戏发行商Ubisoft正在探索区块链在其战略创新实验室中的潜在应用,该实验室专注于研究新兴技术及其使用案例。实验室总监Lidwine Sauer表示,育碧对于用区块链技术提供数字产品独有权的能力特别感兴趣。该技术提供了一个机会,你可以拥有真正的数字收藏品,任何人都无法复制它们,并可百分百归个人所有。他进一步形容道:“多亏了区块链,我们现在可以拥有相当于数字毕加索的东西,它的优势在于,在区块链上偷东西要比偷毕加索的东西难得多。”育碧成立于1986年,是2008年欧洲第三大独立游戏开发商,也是北美第四大独立出版商。[2018/2/24]
该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的认定标准,在“明知”认定的表述模式上采用了“具体举例兜底条款反驳规则”: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构罪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机关、检察院入罪的逻辑为:商家卖虚拟货币过程中,收款账户经常被机关冻结,然而,商家仍旧继续办理银行卡用于卖虚拟货币收款,所以,由此推出虚拟货币商家明知他人经常通过卖币来或销赃,仍旧不断地开卡来卖币,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间接故意。?
但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认定的问题,一定要防止“明知”的认定“扩大化”。OTC商家在数字货币交易的过程中,不能仅凭借之前银行卡被冻结过,已经联系过,就当然地认定为OTC商家“明知”。
首先,OTC商家在交易过程中面对不同的交易对象,无法明知每一个交易对象支付的任意一笔款项是否为赃款,也不具资金审核义务。即使之前已经联系过OTC商家,也只是针对之前对象的其中一笔问题款项,事后OTC商家继续从事OTC交易,对之后的客户支付的款项是否属于赃款并不明知。
其次,OTC属于法律监管空白的领域,对于私权利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OTC交易属于合法行为,单纯的OTC交易行为不应被禁止。《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虽然否定了“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并未否定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申请人单纯从事数字货币交易的行为并不违法。
最后,根据行为与行为对象同时存在、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行为人在通知后,才对之前被冻结的此笔交易款项属于赃款存在主观认识,但是对于其后从事的OTC交易对象的款项是否属于赃款并无主观认识的可能性,自然不存在犯罪故意。并且在OTC交易过程中,数字货币商家往往也会审核买家流水、询问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等风控措施,以防收到赃款。
结语
在从事OTC交易过程中,不小心收到赃款,轻则导致收款账户被冻结、重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如若因涉嫌犯罪导致被拘留或被逮捕的,还是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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