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原创|跨省冻结?中小企业必读
关于币圈银行账户总被机关冻结的原因以及法律上的救济途径,飒姐团队此前做过分享,本期法律问答继续和大家聊聊这一话题,供各位参考。
Q:某个银行账户可能只有部分钱款涉嫌、等资金流向,侦查机关将该账户全部资金冻结,是否合理?
A:在查明与刑事案件无关之前,机关对银行卡全部资金进行冻结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在刑事立案后,机关、检察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动态 | 法官同意冻结巴西加密公司GBB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据Cointelegraph报道,巴西圣保罗一家法院冻结与Grupo Bitcoin Banco(GBB)相关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大约726630巴西雷亚尔(约为18.8万美元)。 两人和一家公司指控GBB实施滥用行为,因暂停交易,他们无法将资金兑换成巴西雷亚尔或将资金存入银行账户。三人声称他们在GBB平台共有726630巴西雷亚尔,并请求圣保罗州法院法官紧急监护其资金。在裁决中,一名法官表示同意,并表示存在“伤害的危险”,因为原告可能会完全失去资金。GBB可以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 GBB最近卷入了一起安全漏洞事件,一些客户的账户余额翻了一番,并提取了不存在的资金,损失可能高达5000万巴西雷亚尔(约合1300万美元)。周一,拥有NegocieCoins和TemBTC等交易所的该公司宣布,已查明19896笔欺诈性交易,并暂停2568个可疑账户。GBB表示,它致力于满足提款要求,但一些客户在经历拖延后表达了失望。[2019/6/5]
但尤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四条均明确要求,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及时审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
动态 | Ripple首席技术官:不应使用个人主要银行账户进行加密相关交易:据ambcrypto报道,加密货币分析师和CNBC主持人Ran NeuNer发推文称:“我银行的合规部门已经要求我打电话讨论加密相关存取款问题,就好像我通过购买加密货币从事犯罪活动一样。因此,今天我需要花两小时向一个心胸狭窄的白痴解释,购买加密货币实际上是合法的。”对此,Ripple首席技术官David Schwartz建议,不应使用个人主要的银行账号进行任何加密货币相关交易。Schwartz称,Union Bank银行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关闭了他平时用来付账单的银行账户,他是在网上银行的服务停止工作时才发现这个问题。Schwartz被银行告知关闭其账户是一个“商业决定”。[2019/5/4]
Q:除了前面提到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有关刑事案件中冻结银行卡的相关法律依据还有哪些?
新西兰数字货币交易所Cryptopia银行账户被迫关闭:数字货币交易所Cryptopia日前宣布,其NZDT交易账户将于2月9日被银行关闭,他们已立即停止来自COB的NZDT存款,并要求所有客户停止向其NZDT账户存入新西兰元。对于关闭,交易所向持有NZDT的客户提供了提供了一个有竞争力的比特币兑换比率。Cryptopia是一个交易所,能够存储、交易和提取包括比特币和莱特币在内的400余种数字货币。[2018/2/6]
A:《监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马来西亚税务局冻结加密货币交易平台Luno的银行账户:本周,交易所和钱包提供商Luno(以前的名字是Bitx)宣布正在与马来西亚税务部门进行磋商。1月13日,马来西亚税务局(IRB)冻结了该公司的马来西亚银行账户,该账户是以在当地注册名称“Bitx Malaysia”开通的。Luno向Edge Markets财务刊物表示,IRB正在调查涉及税收的问题,IRB要求提供所有马来西亚客户的身份证明、存款/取款和交易记录等详细信息。[2018/1/16]
《刑诉法解释》用了专章第十八章规定了涉案财物处理,对于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等作出规定。《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一十二条对前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进行了细化,分别明确了机关与检察机关在不同阶段对涉案财产的控制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对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审前返还、先行处置等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Q:涉案财物的范围是什么?
A:关于何为涉案财物,《刑法》《刑事诉讼法》《刑诉法解释》均未作具体规定。《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对刑事诉讼涉案财物范围作了基本类似的规定。根据《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非法持有的秽物品、等违禁品;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但上述规定仍然原则性较强,对两个问题并未明确:第一,如何认定“与案件有关”?这种关联性需要多强?实践中对涉案财物的认定有时比较随意。第二,只强调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等措施的和已接收的物品等财物处置,但对于未被机关掌握的其他涉案财物应该如何处理并未作出规定。显然,将涉案财物范围限定在已被控制的财物,范围过窄。
Q:银行账户被违法冻结的,是否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A:违法对财产采取冻结等措施的,给所有权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之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关于提出赔偿请求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应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有证据证明其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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