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龙去脉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自2019年7月开始,通过聊天软件与一名叫“糖果”的人结识、联系,“糖果”让周守杰提供银行卡号将钱转给周某某,然后由周某某在火币网上购买USDT币,再将购买的USDT币卖出去。售出后,周某某将卖USDT币的钱再转给对方,对方按转钱的数额,每1万元给周某某提成25元。
2019年8月份,一微信名叫“功成名就”的人以帮吴某赚钱的名义,通过“诺亚财富”平台用代某的银行卡取了在萧县龙城镇居住的吴某43.7余万元,代某银行卡中的14.7997万元转入被告人周某某的银行卡,用以在火币网上购买USDT币。随后,吴某报案,侦查机关通过银行流水锁定周某某,被抓。
案件·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糖果”曾经向周某某提供过民生银行、邮政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多家银行的的银行卡号,每次1至10万元不等,共进行约150次的交易。银行卡交易记录证明,自2019年7月开始,“糖果”共向周某某银行卡转账约660万元;周某某就此共获利八九千元,其明知道可能在替对方,但还是想挣钱。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湖北省经信厅拟确定2022年十大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优秀应用案例:金色财经报道,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官网发布2022年湖北省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 十大优秀应用案例公示。
根据《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征集2022年湖北省人工智能、大数据十大优秀应用案例的通知》、《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配合工信部开展2022年区块链典型应用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企业自主申报、各市州推荐、专家评审、专题会研究等程序,拟确定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应用案例各10个(见附件)作为2022年湖北省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十大优秀应用案例。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省经信厅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产业处。[2022/11/10 12:44:03]
构罪·标准
我国虽然不承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是认可虚拟货币做为商品所具有的交易属性,并且有相关政策予以规制。但是,也是因为数字货币具有的隐蔽性特点,许多犯罪分子也看中这一点,利用OTC交易从事“”活动。
CBC发布针对小型企业基于IOTA解决方案的案例研究:由IBM、西门子、阿尔法公司、Scape Group、Turner & Townsend、Linux基金会等组成的建筑区块链联盟(CBC),发布了一份案例研究报告,内容是关于IOTA如何促进微小型企业的供应链透明度。案例研究伦敦大学学院进行,重点是CBC成员Blocks和Mortar Limited在零售行业实施的一个项目。该项目是为零售电子商务初创公司Revolution of Forms实施的,并设计了一个基于公共IOTA Tangle的可追溯解决方案,以记录公司网站上的产品销售情况。(Crypto News Flash)[2020/9/30]
币圈的OTC的场外交易仍处于监管的难点,游离在法律的边缘。正如上述案例分享中,近期币圈从业人员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徒刑和罚金的情况屡有发生,场外交易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大。办案实务过程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侦查机关通常以相关人员“明知”是赃款为由,冻结银行卡资金、甚至进行人身拘留。法律对此,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马兆丰:可信区块链BaaS平台解决方案及成功案例:金色财经报道,数字岛与清华大学技术创新发展中心联合主办的“2020高校区块链技术创新云论坛”6月20日成功举办。论坛由数字岛发起人兼CEO刘靖主持,汇集“百校百人百媒”,探讨高校区块链技术创新与人才培养。
北京邮电大学区块链及安全技术联合实验室主任、北京邮电大学区块链技术应用创新及信息安全联合实验室主任、北京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学院研究生导师马兆丰发表主题演讲《可信区块链BaaS平台解决方案及成功案例》,表示区块链本质是分布式的基础设施,区块链相对于中心化的系统来讲,区块链的信用结构是分布式高阶。区块链恰好是提供了分布式的信用基础设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2020/6/21]
法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Telegram“搬砖套利”最新案例 单一用户被281个ETH:据追币猎人CoinHunter报道,近日有用户提交丢币事件反馈称遭受Telegram“搬砖套利”。不法分子假借“搬砖套利”的说辞,声称1个ETH可以兑换50-100(根据行情调整)个“HT”,从而引导用户将281个ETH转入者0x26f21cB开头的合约地址中,并返还给用户虚假“HT”从而取用户资产。据CoinHunter监测,“搬砖套利”局总额已超50000枚ETH,部分ETH近期疑似在Swapcool等换币平台进行了兑换。[2020/5/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成都市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其中包含运用区块链确认电子证据:日前,成都市法院发布了“成都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包括网络教学侵害著作权、窃取网络游戏公司软件源代码侵犯著作权、运用区块链确认电子证据、网售刮码产品侵害商标权等与互联网教学、网游、电商等当下热点相关的案例。(华夏时报)[2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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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⑤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第十条: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
法律·“明知”的认定
根据上述法律,我们明显发现,所有的规定开头就提到了一点:“明知”。也就是说,只有你知道财产是犯罪所得,并且进行了转移、掩饰等行为,才有可能会构成此罪。那么,在机关侦查过程中,会根据哪些表现推定你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呢?换言之,我们在币圈交易过程中,需要尽到何种审查义务,才能避免被机关“找上门”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在侦查过程中,机关通常会通过以下几种行为认定是否明知:
①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②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或者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③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但是实践中手法“千奇百怪”,机关、法院认定“明知”的具体理由也不尽相同。上述案例中,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周某某对他人的犯罪行为知情,也没有收取明显不合理的手续费。但是,“多次、数笔、不定时、大额转账”,几种情形结合在一起,就足以让人产生合理怀疑:我的上家在干嘛?这种时候,如果不进一步进行审查,例如:要求对方提供证据证明资金来源和从事的业务等,而仅仅凭借一句“我不知道”就想脱罪,这不是“掩耳盗铃”吗?
OTC交易·注意事项
看到这里,可能许多朋友“不明觉厉”,对于币圈交易过程中可能触犯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还不是很清楚。根据笔者对于相关案例检索以及案件办理经验,目前司法实践中,机关、法院对于“明知”的认定是非常严肃的,严格依据上述相关法律列举的情形进行判断,不会轻易扩大推定的范围。同时,要由控诉方,也就是机关和检察院,对自己的推定提供证据进行论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才能达到定罪标准。
在这里,刘律师就将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容易“踩雷”的地方无偿分享给大家,降低您进行OTC交易的风险。
第一、在大平台进行交易,例如火币网、OKEx等。我国法律承认数字货币的商品属性,因此数字货币的交易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在大平台进行数字货币买卖行为,虽然平台会收取手续费,但是安全性较高,可以有效降低交易风险。
第二、在交易过程中,主要审查对方交易次数、询问对方资金来源。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就资金来源提供证明,并注意相关证据留存,记录交易时间、交易对象、交易金额等。不要轻易加入以“高额交易”为噱头的收费群、圈子、组等。
第三、可以要求对方提供银行卡流水,查看对方用于交易的资金是否在卡内停留较长时间,可以从侧面证明该笔资金的合法性。如果资金仅在卡内停留几小时就进行交易,则很有可能是不法分子在尽快转移赃款。
第四、还是要提醒您,OTC交易有风险,大额交易需谨慎。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对方提出线下交易、以不合理的价格交易,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利益蒙蔽了双眼,陷入刑事犯罪的风险。
牢记以上几点,可以有效降低OTC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尽到“明知”义务,即使银行卡被机关冻结,也可以在第一时间提交证据、进行沟通,尽快解冻、减小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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