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肖飒:我为什么看好NFT?

讲真,对于NFT是否会被过度金融化,作者有深深地担忧。按照奥国学派的回归原理,“任何货币的产生都可以追诉到其作为货币使用之前的商品属性。”因此,我国2013年对于BTC的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实质上与2017年“9.4公告”和当下的挖矿被禁事件在逻辑上并不矛盾。数字代币是一种虚拟商品,也可以同时是一种“非法支付工具”或“类违禁品”。鉴于当下各地判决书对于数字代币的财产属性保护程度不一,飒姐就不再纠结,且等之后的法律定性趋势。

声音 | 肖飒:以太坊、EOS若在国内建立节点 需在网信办备案:在上周,国家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后,记者发现不少海外公链、联盟链以及运营团队在中国,但基金会设在海外的公链项目对备案仍持观望态度。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肖飒称,如果以太坊、EOS要建国内节点,或者让国内开发者加入的话,也需要进行备案。若拒不备案,项目开发、项目运营、项目获客、项目线上线下活动等等都会受到影响。[2019/2/22]

数字代币有流通手段、分散发行、总量固定、匿名交易的特点。对比可分的数字代币,NFT的不可分性,从根上让它与众不同。虽然断绝了其作为支付工具的可能性,但是开了另一扇窗户:成为物理世界数字化的一条可行路径。

声音 | 肖飒:区块链技术需谨慎嫁接\"跨境支付\"项目:今日律师肖飒发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她表示,区块链技术参与非法跨境支付,属于“其他”范畴之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形,区块链技术团队如果掺和进一些非法跨境支付结算业务可能会面临帮助犯的尴尬局面。因此建议在内地保留区块链技术团队,与持牌金融机构合作从事类似业务,在现阶段更稳妥。[2019/2/1]

一家之言,我认为NFT是数字世界的物,拥有者享有物权。

就当下的实践看,艺术品首当其冲。合规与非合规的艺术品NFT平台,不断涌现。近期资深音乐人、画家、文创人士陆续来找我们询问如何铸造NFT,如何进行商业化运作,看着这些可爱的人们,我们非常担心。NFT自身具有炒作性质,加上艺术品也具有炒作性质,两者结合起来,风险陡升,相对单纯的艺术家们对于金融的巨大势能没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很容易造成红红火火开业,黯然负债甚至囹圄的后果。

声音 | 律师肖飒:互联网法院认可区块链技术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电子送达凭证:律师肖飒在微信公众号发文称,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在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也就是说,互联网法院对于“哈希值校验”“区块链存证”等技术手段取证是认可的。关于如何送达的问题,肖飒指出,完成有效送达的,互联网法院应当制作电子送达凭证。这个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我们相信,适用区块链等新技术,可以让电子送达凭证更“可信”。[2018/12/24]

反问题,是NFT平台难以绕过的法律义务。

声音 | 肖飒:区块链技术对固定证据‘真实性’有重要作用 但不能单纯依赖:据凤凰网报道,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我国司法领域对于‘证据’的态度开放,区块链作为一种‘分布式存储技术’具有不可逆、不可篡改等特性,对于固定证据的‘真实性’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但是,虽然区块链技术本身对固定证据有优势,但真实世界里发生的事件,不能单纯依赖区块链技术,例如航空保险理赔纠纷,是否发生空难本身很难被区块链完整记录下来,很多时候是‘人为’地记录在链上触发‘共识机制’,因此,在证明某一行为是否真实发生时,还是需要传统的书证、电子数据、物证等。[2018/9/10]

目前平台能做的工作有限,我们姑且提几点建议:

1、实名注册;

2、实名购买;

3、签署资金来源合法的承诺书;

4、做好其他KYC工作;

5、监控NFT的流转过程,并在监管机关审查时可提供报告;

6、事中留痕;

7、事后应急方案(必须含有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的内容)

根据201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所以认定NFT是否为电商平台的关键在于NFT是否属于商品以及其提供的服务如何进行定性。

首先,NFT可以被评价为商品吗?商品是为了出售而生产的劳动成果,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适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其基本属性为价值和使用价值。针对NFT而言,首先,NFT具有一定的价值性,要获得NFT形式的艺术品等无论多少还是需要创作者付出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甚至一些平台需要创作者交付一定金钱之后才可以进行创作,并且其可以进行一定交易和转让从而获得收益;其次,NFT具有一定程度的支配性,NFT形式的艺术品等通过NFT形式表明该数字艺术品属于购买者所有。所以,NFT存在被评价为商品的可能。但此处,亦有值得思考的问题,如果NFT被评价为商品,那么商品是什么?是NFT本身还是NFT所表明的所有权的数字艺术品?

其次,NFT平台提供的服务如何定性?现有的电商平台是中心化的,其主要功能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付款的监管,通过其构建的购物规则,消除买卖双方的信任危机,防止出现付款而不发货或者发货却无付款的情况,保证买卖双方的资金安全和货物安全,同时也会增加交易的成本。通过智能合约的形式实现传统电商平台所具有的职能,以合约实现对交易流程的监管。NFT的交易平台与传统的电商平台相比,二者不同除了可以通过智能合约的形式实现传统电商平台所具有的职能,以合约实现对交易流程的监管外,NFT交易平台还会协助用户铸造代表其作品的NFT。所以,NFT交易平台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属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产品和服务”,不适用《电子商务法》,所以一旦NFT被认定为属于金融产品,那么为其提供服务的行为,也将不再属于《电子商务法》中所规定的经营活动。同时《电子商务法》第13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并且在发现后,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即虽然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提供的是一种服务,但是这种服务必须不得是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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