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涉及区块链,包括:
第十四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并经技术核验后一致的,推定该证据材料上链后未经篡改,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深化区块链等前沿技术与司法审判融合对接: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互联网法院工作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周强要求,要勇于改革创新,坚持机制变革和技术变革双轮驱动,以更大力度树立互联网司法模式新标杆,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要加强机制创新,着力构建成熟定型的在线诉讼新模式和电子诉讼规则,打造互联网司法模式“样板间”。要推进技术创新,深化云计算、区块链、5G传输等前沿技术与司法审判融合对接,深耕科技融合应用“试验田”。要强化规则创新,工作重心从机制探索、平台建设向确立规则、完善制度方向转变提升,建设网络空间治理司法“新高地”。(人民网)[2020/9/24]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区块链存证证据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动态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白皮书: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乌镇召开《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白皮书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白皮书。这是中国法院发布的首部互联网司法白皮书,也是世界范围内首部介绍互联网时代司法创新发展的白皮书。白皮书介绍,各地法院广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前沿科技,全面推进信息技术在司法中的深度应用。在区块链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已建设“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完成超过1.94亿条数据上链存证固证,利用区块链技术分布式存储、防篡改的特点,有效保障证据的真实性,极大减轻法官认定证据的难度。[2019/12/4]
第十六条当事人提出数据上链存证时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声音 | 最高人民检察院谢鹏程:区块链技术有利于提升追溯犯罪的能力:2月26日上午,“智御未来·2019天朗计划年度大会”在北京正式举行,该大会由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导。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表示,目前警务系统尚未实现线上证据的互联互通,而区块链等技术有助于提升追溯犯罪的能力。[2019/2/26]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平台存证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存证证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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