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义务的调整
本月中旬,刑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草案二审稿对于刑法第191条罪进行较大的修改,以飒姐对金融圈的敏感程度,必须要提前预警从业机构,更加注意反义务有较大范围的扩大。
罪上游犯罪的扩大
目前,我国罪的法律渊源为刑法第191条,罪的上游犯罪为: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犯罪。由这些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特定行为的,构成罪。
请注意,未来罪的上游犯罪可能包括所有犯罪,也就是说从现有的7类犯罪基础上扩展为刑法469个罪名,因此,金融机构的反义务,包括中介机构的反义务将进一步加重。
肖飒:若《人民银行法》新法顺利通过,ICO将不仅是违法行为还构成犯罪:肖飒发文表示,若《人民银行法》新法顺利通过,第22条就是确认发行、售卖代币“违法性”的前置法。以前可能只是违法行为,未来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预计罪名将是著名的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进一步讲,以代币为金融流通手段或者以代币为计价工具进行“职业售卖”的行为,也将被确认违法性,从而增加涉嫌犯罪的概率。以前还是灰色的领域,将走向黑色产业。对于偶发的OTC行为,肖飒认为:我国公民持有比特币是合法的,基于比特币在我国法律的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偶发的互相交换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合法。但是,以此为业,将代币溢出走向市场,尤其是将风险传导给中国居民的行为是我国法律不能容忍的。[2020/10/24]
“钱从哪里来”将成为各家机构服务时重点关心的问题,甚至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也许会出现让客户填写“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书”。
声音 | 肖飒:“区块链”不等于“取款链”,区块链的推广不等于ICO的死灰复燃: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发表题为“正规区块链项目,法律边界在哪?”的文章,其中提到,《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文件中指出了ICO的风险,“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可以看到,ICO在国内的定义是一种非法公开融资行为,不仅经营者违法,同时投资者也有巨大的风险。此外,结合银保监的发函以及近期上海市的《关于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所排摸整治通知》,“区块链”不等于“取款链”,ICO等非法公开融资活动依然是被禁止的,区块链的推广不等于ICO的死灰复燃。[2019/11/20]
哪些行为,金融机构不能干?
声音 | 肖飒:类“”的币圈游戏涉嫌开设罪:据新浪科技消息,肖飒律师发文指出,类“”的币圈游戏如果直接搬到我国进行操作,已经涉嫌刑法303条第二款开设罪,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18/11/26]
明知客户构成上述7种犯罪,还从事以下行为的,一定要睁大眼睛看清楚:
提供资金账户的;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若未来修正案十一对罪有了新变化,可能每一家金融机构都要配备一位刑法专业的专门人员,帮忙判断客户的商业模式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甚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哈哈,那将是刑法研究生最好找工作的时代吧。
声音 | 肖飒:为币站台将依正犯或单独的罪名进行刑事处罚:9月12日消息,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律师肖飒表示,为参与币项目进行宣传的媒体和提供技术支持的软件外包公司,主观上明知或应当知道是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帮助,或者特定技术开发只用于犯罪行为的,将构成帮助犯。应定的具体罪名与刑罚当依据币发行、运作的本质逻辑、侵害的法益重大性等,依正犯的罪名及刑罚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以单独的罪名进行刑事处罚。[2018/9/12]
另外,飒姐捎带提醒一句币圈的朋友,最近外汇类犯罪频发,千万不要迎风而上。
如何避免成为罪的“共谋”?
其实,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主罪名的“帮助者”所犯的罪。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时会出现家族成员帮助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情况。当代社会已经没有“亲亲相隐”的规定了,因此,即便是亲人犯罪帮助他们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原则上还是要定罪的,但通常法律也会考虑到人情。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从“应然”的角度讲,只要做到了监管机关的监管要求,原则上就不会构成罪等。通常而言,要求对于累计交易额超过1万人民币或等值美金的客户或虽然低于1万人民币但是有明显的风险的客户,监管机关一般要求从业机构,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核验客户真实身份信息:
1、实地尽调;
2、比对其他辅助身份文件;
3、查询部等数据库;
4、查询社会组织数据库;
5、通过其他从业机构或金融机构鉴权;
6、核对金融交易凭证或其他可信交易凭证;
7、通过金融市场、金融基础设施验证;
8、通过信息通讯、交通、公用设施进行验证;
9、通过第三方中介尽职调查;
10、对非自然人客户的法定代表人、高管等进行身份核验;
11、验证生物信息;
12、其他独立来源或渠道验证。
此外,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考虑到网络渠道资金往来的隐蔽性,除了做到以上要求之外,还应当主动通过互联网金融反和反恐怖融资网络监测平台向人民银行进行反履职登记,主动接受监管。
原则上讲,只要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做到以上内容,就完成了其反义务。
但是,飒姐始终担心基层办案机关,对于罪的理解更加实质,即便是类金融机构,例如小贷公司做了合规操作,但还是没能防住“黑钱漂白”,若以危害结果的老办案思路,很有可能会抓住类金融机构的合规瑕疵,从而直接从合规瑕疵上升为刑事违法,从而将类金融机构的直接负责人员和经手人员当做嫌疑犯处理。
飒姐只是想提醒从业机构,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行政法与刑法之间对于“行为”本身的角度不同,曾经出现过行政法合规,但刑法依然惩处的先例。因此,虽然我们不能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的商业模式十分熟悉,但对于有可疑线索的客户,一定要谨慎,必要时可邀请刑法专家论证判断,以确保无虞。
写在最后
无论银行也好,小贷公司也好,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反义务越来越重。我们不能仅停留在表面合法的思路里,要跟随当下形势,走“穿透式”地实质判断之路才有可能挡住更多法律风险。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倘若让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把精力都放在挖地三尺查客户上,显然不现实也不经济。飒姐不想把是否出现法律风险寄托在运气上,还是建议各家机构在大数据基础上,发现可疑线索不要轻易放过,建议要一个法律意见书等以便分清责任,不至于出现自己成为共犯或犯罪的情形。
原文附上中国银保监会于2019年1月29日公布施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该办法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反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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