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虚拟币圈里的朋友,从海内外发来私信询问:在中国,哪些虚拟币交易的模式会被当做非法经营罪处理?就这个问题,飒姐做简要回复,请大家务必注意法律红线,不要以身试法。
合法模式不多,但有。
从现有法律法规司法实践角度,对比特币的“特定的虚拟商品”法律定性并没有改变,飒姐认为民法典也是允许中国人持有比特币的。这是虚拟币在中国还能够有生存空间的前提条件。
动态 | 韩国警察对虚拟货币交易所Bithumb进行检查:据Moneytoday消息,韩国警察今日对韩国最大虚拟货币交易所Bithumb的外部服务器进行检查。对此表示,这种案件一般利用外部服务器、PC、邮件账号等外部渠道来夺取资产,由此为了确保追踪外部渠道时所需要的资料而进行检查。Bithumb曾在3月29日发生了内部人员作案,夺取143亿韩元(8,463万元)的安全事故,并对直接要求进行调查。但用户的资产安全的保存在冷钱包中。[2019/4/15]
目前,有两种涉虚拟币的业务模式是合法的。一是虚拟币钱包业务,即维护虚拟币的安全,提供阻击黑客攻击的解决方案等;二是OTC,以币交换币。由于这两种模式是合法的,因此,为这两种模式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或其他技术服务在法律上是容忍的。
声音 | 清华教授罗玫:“虚拟货币”属于何种资产应依拥有目的确定:据人民网消息,清华经管数字金融资产研究中心主任罗玫撰写论文称,从定性上,“虚拟货币”属于会计要素中的资产,但属于资产中的哪一个具体科目、应该如何计量,要依会计主体和其拥有“虚拟货币”的目的来确定。以持有为目的的“虚拟货币”,大部分并不符合现金、现金等价物或金融资产等定义,现行会计实践往往记入无形资产,并以取得“虚拟货币”时的市场价格确认初始成本。以销售为目的的“虚拟货币”,应该按公允价值计量记为存货。以投资为目的的“虚拟货币”,基金应该将募集来的“虚拟货币”按照无形资产科目进行计量。[2018/11/30]
但是,对于钱包提供增值服务,也就是“定期利息”等,是不被我国法律允许的。理由是9.4公告将虚拟币的金融属性否定了,因此凡涉及虚拟币的金融服务,一般而言都涉嫌违法,只是程度不同。
日本金融厅今日公告称,对币安发出警告的具体内容是“通过网络对日本居民提供虚拟货币交易业务”:日本金融厅今日公告称,对币安发出警告的具体内容是“通过网络对日本居民提供虚拟货币交易业务”,依据是行政指南第三分册:金融公司关系第16章中虚拟货币交易关系Ⅲ-1-4第二部分第二小节的细则。据悉,该细则规定,对于已查明未注册、并且在未注册的情况下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等业务的企业,如果未登记注册的原因被认定为有故意性,出于保护用户的原因,将会联系相应机关,并立即取消其运营,同时进行书面警告。[2018/3/23]
USDT\USDC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法币”
飒姐跟几位检察官、法官朋友聊天,有一个共识就是“外国的钱也是法币”,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咱们不赘述。现在我们关注USDT等稳定币到底算不算法币,从严格意义的行政法角度,当然不能将一个锚定美金的虚拟币当成法币,但是,从实质角度,一对一锚定美金,具有流动性和支付结算功能,在刑法领域大概率会把USDT当做法币看待。
因此,凡是用稳定币进行对敲的业务,都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中国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行为。
数字货币放贷问题
2019年7月最高法、最高检、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总结一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10次,利息超过年化36%的行为,是非法高利放贷,涉嫌非法经营罪。
由于比特币等虚拟币的法律定性不同,比特币等主流币为“特定的虚拟商品”;而ICO的原生代币为“数据”。两者均没有“资金”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稳定币等与法币直接挂钩,而比特币等主流币也有发育较为成熟的市场,因此,实践中,还是有较大概率将数字货币真的当做“货币”来看,发放各类虚拟币也会被当做非法放贷处理。但是对于草台班子ICO的各种原生代币,不会按照货币看待,很有可能会按照罪处理。
写在最后
虚拟币的套期保值业务,有可能涉“非法从事期货业务”。虚拟币的量化业务,若与交易所勾结,有可能涉罪。ICO本身在我国法律项下,不会触犯擅自发行股票证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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