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E:中国社会科学报:区块链存证的类型化与司法功能再造

日前刚刚公布的我国《数据安全法》,在顶层设计上设定了国家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迄今尚难被破解的区块链系统所蕴含的重大数据安全价值,其多个结点参与和非对称加密算法,为降低数据安全风险与政务信息共享开发,提供多参与方的数据共享模式;不设用户上限的去中心化共识以及智能合约下商业运用场景的可拓展性,为确保数据安全下的数据利用与信息产业发展,提供了业务兼容性良好的技术解决方案。

其中,运用最为成熟的区块链存证系统,因其迥异于一般数据存储和数据安全的技术模式,突破了目前基于电子数据相关法律的规制射程,而呈现出自我印证的技治主义特征,即以技术结构中的数据可比对和可追溯性,构造出从前期数据生成到后期数据检验的闭环系统。

然而,区块链存证复杂技术的差异性,特别是基于加密和简化目标所采用的哈希数值转化方式,及为确立上链时间所适用的默克尔树技术结构,造成了入链前电子数据鉴真以及入链后原始数据丢失等问题,亟待进行存证技术类型识别与运用场景细分,解决其存证技术实体法评价的合法性以及程序法评价的真实性问题。

中国社科院程炼:数字人民币在实施中可能仍需额度限制: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金融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国家与金融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秘书长程炼认为,数字人民币将来在实施中可能仍需额度限制,以防止数字现金的兑换随着利率波动而大幅变化,否则不仅会导致金融风险,而且对商业银行来说也会造成很大打击,包括迫使银行持有更多流动性,甚至有可能导致商业银行不得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缓解资金成本上升所导致的盈利压力。离线的碰一碰功能也有风险,这意味着一旦程序被破解,有不良企图者就可能利用离线期间进行交易欺诈。因此最好还是通过限额方式使数字人民币保持“零钱”的地位,相应风险会小很多。(第一财经)[2020/11/19 21:18:03]

区块链存证的类型化及其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互联网法院的规定中将区块链识别为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技术手段,在很大程度上确立了区块链存证运用的合法性,也指出了基于“真实性证明”的认证方向,成为我国进行前瞻性试验立法的有益尝试。上述规定实际上也指明了现有司法所理解的区块链存证,将其运用场景单纯设定在了区块链证据保全程序,并将其定位为面向事后救济的证据性功能装置。

声音 | 莱特币中国社区的创始人pz:应利用各种安全工具以避免风险隐患:莱特币中国社区的创始人pz“就gate应对黑客入侵”发朋友圈表示:#安全警报#请大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资金安全,交易所会遇到各种奇奇怪怪的攻击。所有的安全工具(二次验证是必须要做的),最好都用上。前些天发生的事情,被我们第一时间发现,并报告了gate。gate的反应非常快,认真严谨的处理了这个问题,避免了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这个例子是一种非典型的攻击手段,也许并不是针对交易所,但是如果交易所不采取措施,有可能会受到很大的损失。这个事情,要给gate点赞。[2018/11/8]

我国三大互联网法院所设立的天平链、司法区块链与网通法链即是这种电子存证定位的应用成果,也成为了最为显见的区块链存证基础场景。

尽管存证的技术原理不尽相同,但区块链存证技术类型却有主链、私链、联盟链与侧链的分野。其一般以系统是否锚定比特币为基准进行识别:主链即为比特币系统。侧链以应用链双向锚定比特币获得不可篡改特性,借应用链智能合约满足复杂现实应用设计。私链则自建独立于比特币的区块链系统,以专用协定满足特定用途。联盟链则升级了私链,将类似司法鉴定中心、公证机构甚至是纠纷解决机构作为重要节点,以增强联盟链的公信力。

《金色讲堂》第二期即将开讲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特聘教授王彬生前来授课:5月22日晚八点,《金色讲堂》第二期正式开讲,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特聘教授王彬生前来授课演讲。针对当下火爆的区块链市场,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特聘教授王彬生对区块链市场含义及发展逻辑进行解读。从信息传递成本接近零是这场区块链运动的时代前提到美元消失和新技术出现的展望等6个方面,对区块链市场进行深入的解读,让学员能够深入的了解的区块链市场的发展逻辑。[2018/5/22]

因为智能合约的拓展运用,联盟链与侧链极大丰富了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场景,其存证本身不但可成为交易的载体,也因此获得了自我执行的功能。阿里巴巴的区块链音乐技术与柯达公司的图片版权区块链交易等,就是将区块链所具有的存储、支付和追踪盗版等功能进行系统集成。此类区块链系统所产生的电子数据存证,既包含了版权作品内容本身,也能通过预设协议进行交易过程设计与代币支付,完成相关格式合同缔结与履行。

金色财经现场报道 中国社科院博士特聘教授王彬生:区块链是用来相信的:金色财经现场报道,在4月3日举办的2018年世界区块链峰会现场,中国社科院博士特聘教授王彬生表示,我个人认为比特币实际上就是区块链世界的应用,他直接对传统的金融体系展开了一场变革,比特币是用来相信的,不是拿来用的,有一天我们斗地主,我们不需要用比特币,上一个茅台币就行了,你家楼下有全聚德,有肯德基,他发了餐券,只要你相信一百年都存在,这个券就是钱,你拿一万块钱的券就行了,所以2018年以后,我个人随着物联网和人工时代的到来,这一步会非常的明显,物联网就是物和物之间连起来,他要展开资源的协作,不是简单的拉手协议,所以这一步都会在2018年逐步体现出来。[2018/4/3]

这一全新复合型场景,显然是既有互联网司法解释下区块链证据狭小范畴所未能涵盖的,而需要向合同、金融等复合实体法律体系进行合法性识别。一方面,具有自我执行功能的智能合约,应把合约主体身份和预设内容的合法性,纳入格式合同的规制并以此获得其合法性;另一方面,对于区块链系统工作量机制的代币,尚须进一步具体化在民法典赋权性规定中,解决代币作为特殊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以区别于无特征的电子数据,并为其规范运用提供合法性。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张宁博士认为比特币具有实际价值: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张宁博士称:“有人说,比特币只是一串密码而已,是数字加密的区块链,不算是货币。当然,即使不把它视为一种货币来看也可以,我们可以将其作为一种收藏品。因为这毕竟是全人类、地球上第一种数字加密的手段,是让人们以货币的形式来看待的新生事物,其收藏价值是很高的,它有自己存在的意义。”[2017/11/29]

基于证据真实性的区块链存证入链问题

基于密码学的区块链技术原理,可通过《密码法》所指向的技术标准和认证机构资质获得法律意义的转换,以便进入区块链系统内的电子数据确立真实性。然而,衔接现实生活与代码空间的区块链运用场景,还需进一步解决外部电子数据入链前的法律评价,才能使架设于区块链上的衔接行为获得法律上的承认与执行,实现从虚拟到“现实生活”的程序性转换有效性。

以版权领域为例,电子数据入链前衔接问题涉及确权数据入链与侵权数据入链的两大主要场景。确权入链,是指法定权利形成之后通过区块链系统形成确权凭证,这要求相关区块链系统同时具备权利形成要件认定与证据功能确认。其版权入链,系权利主体通过相关主体身份确认后,将创作作品上传到区块链系统并转换为哈希值上链,以获得平台出具的含有首发时间与权利信息的权利凭证。侵权入链,则依权利人指示,由区块链系统中预设的取证软件程序,将按固证要求自主获取相关侵权电子数据,并将该数据转换为哈希值后再上链。平台存证内容包括了固证“原始”电子数据与存证的区块链密匙,可供后续纠纷解决时进行侵权内容与侵权时间识别。

为此,一种共性的区块链可采性证据基准,需要满足入链前被存证电子证据真实性要求。从确权入链来看,其采用了吸纳性解决思路,即将待入链权利内容与形成时间交付于权利人。判断此区块链可采性的核心,在于存证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的等同证明。这一证明路线,可从代表节点用户身份的CA证书或存证的主体身份识别上予以简单证明即可。

从侵权入链来看,其采用权利人指示后的自动执行机制,是一种通过“代码来执行法律”的技治主义逻辑,最大程度避免了人为干预,确保了证据资料的客观性。针对该区块链存证的可采性证明,为避免另行出具鉴定意见的证明程序繁琐,由法院在认证时直接在系统调取比对固证信息哈希值与上链哈希值,以识别待证事实真伪。

类似的,依托上述司法存证区块链的公证机关、鉴定中心等关键节点出具的公证或鉴定信息,也可在传统的电子证据认证框架下,完成入链证据可采性的证明。此外,围绕入链之前应建立证据形成的前端审查机制,探知电子文档生命周期中形成初期的归档节点。

技治主义下的司法区块链存证

在技治主义语境中,智慧法院建设使得法院一改其兜底后置的谦抑角色,前趋到法律关系形成之初的证据固定参与者。实体面向如互联网法院主导的司法区块链,对接了微众银行等小额金融的自执行机制,通过智能合约实现了对合同履行的代码化控制,其是一种强势技治主义的表露;程序面向则是本文所讨论的面向纠纷个体的解纷赋能工具,其活化也简化了当事人自行取证的处理程序,并实际上在技术治理层面激活了法院传统的职能。

从其本质来看,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作为一种用以诉讼证明的工具,而向数据时代的法院赋能,将面临着解决法院“公证职能化”与“保全前置化”的维度选择问题。

如依前者,公证职能在大陆法系很多归于法院,以作纷争之预防职能,但涉及对法院组织法的审判权能范围拓展与否的评价,也有扩张与续造的不同解释。广义说则可将其区块链存证视为是法院审判职能的合理延伸,以类似与诉前调解接近的逻辑,作为其证据保全职能的扩张。

如依狭义说,则法院应寻求从诉前证据保全的特殊处置进行合法性的续造,即诉前证据保全程序完成后,若当事人未实施起诉,则法院所保全证据仍存有证据效力而不受影响。

保全职能前置则存在着对民诉法诉前保全规定的续造问题,即在法院获得对当事人案件管辖前,而径行启动依当事人申请的“非诉前”证据保全。如不与“不告不理”之原则有所抵牾,则意味着证据保全职能全面地向法院公证职能的回归。

鉴于我国法院功能确认的宪法属性以及司法谦抑性,较为合理的赋能路线,应走出法院主导区块链存证的窠臼,循向对区块链存证的证据认证职能进行规范性解释,以解决上揭或公证或保全的局部正当性的问题。此时,法院将不再作为区块链存证系统的重要节点,而仅拥有在立案后从区块链系统后台审核验证涉及存证密匙的权限,也免于《数据安全法》语境下法院区块链存证系统的数据“政务化”,并避免过度卷入存证而致司法中立性丧失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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