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案例解读:BTC矿机买了能退吗?

2018年1月4日,原告陈某在某矿机公司经营的网站购买比特币矿机,订单总额612000元,并对发货时间和配送方式予以约定。次日,陈某向某矿机公司全额支付商品价款。

在预付全部货款后,陈某了解到了比特币的相关政策: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印发《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研究政策后,陈某于2018年2月3日在某矿机公司网站提出退款申请。3月23日,某矿机公司拒绝退款申请。3月31日,某矿机公司向陈某发送全部货物。4月3日,陈某拒收全部货物。4月4日,货物退回。当日,陈某在网站上再次提出退款申请。4月9日,某矿机公司再次拒绝。

争议焦点

英国央行:将于明年发起针对央行数字货币的案例评估:11月28日消息,英国央行行长安德鲁·贝利近日表示,英国央行倾向于支持受监管的央行数字货币(CBDC),并将于明年开始就此开展案例咨询。本月早些时候,英国央行和财政部表示,将于明年发起针对央行数字货币的案例评估。央行表示,央行数字货币将是英格兰银行发行的一种新形式的数字货币,供家庭和企业用于满足日常支付需求。它将与现金和银行存款并存,而取代。这项咨询将包括研究央行数字货币的功能、优势以及对用户和企业的影响。这将确定英国是否准备好推出央行数字货币,以及如果准备好的话将以什么形式推出。但英国央行同时表示,英国目前尚未决定是否推出央行数字货币,因为这是一项重大的国家基础设施项目。英国央行表示,如果2022年的咨询结果满足要求,英国最早将于2030年前推出中央银行数字货币。贝利在讲话中称,他本人对英国央行在发行数字货币后成为零售银行或者其他商业银行的竞争对手不感兴趣,但英国央行希望继续在金融体系中扮演核心监管角色。(新华财经)[2021/11/28 12:36:31]

一、陈某与某矿机公司之间的矿机买卖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并有效?

广州市公布2019年区块链应用示范场景优秀案例:4月27日消息,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2019年广州市区块链应用示范场景优秀案例。优秀案例涉及的区块链具体业务包括:基于大数据和区块链的食药品溯源系统应用示范、航运集装箱物流智能单证处理和“数字知识产权平台”等。(新浪财经)[2020/4/27]

二、陈某是否有权在某矿机公司发货前依据《消费者保护法》要求解除矿机买卖合同?

关于上述争点,陈某认为:

双方通过网站购物,应当遵守网络交易管理有关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有权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陈某在收到货物前已经提出退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某矿机公司应退还货款。

某矿机公司认为:

首先,其与陈某签订的网络购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仅禁止比特币的发行融资,不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和市场自由买卖;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动态 | “虚拟货币” 案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日前,最高检发布“弘扬宪法精神,落实宪法规定”7个典型案例,海州区检察院办理的卢某某、成某某等人利用“虚拟货币”组织、领导活动案入选。2015年底,卢某某、成某某等人看到“虚拟货币”等概念火爆,在北京朝阳区设立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商议设立GGP共赢积分奖金制度。经查,该网络共计30个层级,涉及会员账号1万余个,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2亿余元。今年9月,由海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卢某某等人组织、领导活动案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原判的罪名及主刑,该团伙被判有期徒刑2年至6年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95万余元不等。(连云港日报)[2019/12/12]

其次,矿机是用以获取比特币的运算设备,其本身并未被公告禁止,更未被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禁止。且,陈某支付货款后,某矿机公司已按约发货,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购买矿机”并非为了生活需要,案涉标的物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动态 | 发布十大网络犯罪典型案例 含虚拟货币变现服务案:据人民报,2018互联网安全与治理论坛18日在四川省成都市举行,论坛发布了10个机关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广东深圳机关破获尹某等人开设案在列。该案中,广东深圳机关摧毁了某类游戏APP平台中专门为“客”提供虚拟货币变现服务、从中赚取差价牟利变相实施网络的团伙。[2018/9/19]

法院判决

浙江省杭州市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

合同成立

陈某、某矿机公司通过互联网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比特币“挖矿机”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

合同合法有效

比特币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生成的虚拟物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作为商品可以被接受者依法使用货币购买。

动态 | 重庆渝中区将建区块链应用案例展示中心 向公众普及区块链:据重庆商报9月2日消息,近日,在重庆市区块链产业创新基地举行的企业沙龙活动上,迪肯(中国)区块链科技公司宣布将在渝中区美源美源大厦建立区块链应用案例展示中心,一方面展示重庆区块链产业发展成果,另一方面向大众作区块链技术的科普。此外,创敏科技也宣布将在此打造每周日“人工智能+区块链”青少年免费科普体验中心。[2018/9/2]

本案交易标的物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作为生产资料,本身具有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其生产工具,即比特币矿机的买卖、流转。

综上所述,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合法有效。

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是为解决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等特定交易领域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内容在于出于生活消费购买的商品。

本案中,陈某基于签订合同后研究金融政策而非商品信息不对称事由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适用初衷。案涉商品比特币矿机,系用于生成比特币的专用机器设备;陈某购买案涉商品的目的也在于生产比特币;不是生活所用。

综上,陈某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案涉商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相关规定。

由上述三个理由,法院认为:原告陈某要求被告甲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折射出比特币相关投资时,需要注意的两个要点:

第一,是比特币法律属性的界定。

第二,是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条件。

比特币法律属性的界定

关于比特币的法律属性,目前有效的法律文件是: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银发[2013]289号《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其中规定: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印发整治办函[2017]99号《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针对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尤其是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以及相关炒作现象,采取了金融监管治理整顿措施。

根据前述通知公告,比特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

而,矿机作为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其性质由比特币的商品属性决定。矿工通过挖矿生成比特币的行为,类似于劳动生产行为;生成比特币的过程,正是运算的劳动成果凝结的过程。这一过程中,矿机作为生产比特币的工具,是劳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生产工具;而生产比特币商品的行为,也具备“生产经营”的特征。

根据前述规定,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同时,也并未禁止对比特币的生产经营。因此,对买卖比特币矿机这一生产工具,并无禁止性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案涉合同依法成立、有效;本案中,陈某认为合同违法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生效合同确定的义务。

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法律适用

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法律根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解决消费者在特定交易领域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

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在受领标的物之前,无法通过普通的方法与程序对标的物进行一般性检查,可能出现产品的实际状态与其基于经营者的描述产生的主观期待不同的情况;依据于这种意思表示的瑕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本案中,陈某所主张的解除合同,原因并不在于产品在客观上不符合自己的要求或者存在难以发现的质量问题;而在于其购买意思背后的狭义动机发生了改变,误认为买卖比特币矿机存在违法风险。而在比特币矿机依法可以买卖流通的情况下,这一动机的改变并非由于陈某不知情或信息不对称引起;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保护目的。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生活消费与生产经营是相对的概念,生活消费是人们消耗产品或接受服务以满足生活需要的行为和过程;而生产经营是投入、产出、销售、分配产品的活动的总称。

本案中,涉案商品为比特币矿机,是用于生成比特币的专用机器设备;陈某购买案涉商品的目的是专门用于生产比特币产品;其购买行为是投入资金,采购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的行为。

因此,陈某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案涉商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这一意义上,也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相关规定。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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