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Reimagine On-chain Dispute Resolution》
作者:LJ Huang、Heather Zhou、Xin Yan,Ethsign
如果链上发生纠纷和争议时,同样需要社区建立类似法院的机构来协调和评判。那么,区块链和网络国家是否能够寻求智能合约或者更高效的系统来解决链上争议?
2022年7月,Vitalik 在博客中分享了前 a16z 合伙人 Balaji Srinivasan 在新书《The Network State》中提出的“网络国家”的概念,这是一种不受先前社会惯例或现有法律的限制,而旨在拥有最有效、成员满意度较高的“共同生活”准则的集体。区块链和网络国家具有共同的属性,都试图“创建一个新的基石”,这就意味着这个“网络国家”同样需要建立起自己的社会规则和司法体系。
此外,长期以来,区块链社区代表着开放、自由、抗审查和中立。但这并不意味着这里就是法外之地,如果链上发生纠纷和争议时,同样需要社区建立类似法院的机构来协调和评判。那么,区块链和网络国家是否能够寻求智能合约或者更高效的系统来解决链上争议?
或许我们可以先尝试从司法程序建立的原始逻辑中寻求解决思路。
V神发文探讨以低于市场出清价格销售以实现公平的替代方案:金色财经报道,8月22日,以太坊创始人V神发布关于《以低于市场出清价格出售以实现公平(或社区情绪或乐趣)的替代方案》的文章,V神表示,区块链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独特的机会来重置社会规范。几十年来经济学家大喊“效率”失败的情况下,优步将激增定价合法化;当然,区块链也可以成为使机制设计的新用途合法化的机会,与其摆弄以市场价格与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粗粒度一维策略空间(也许还有拍卖与固定价格出售的第二个维度),我们可以使用更先进的工具来创建一种更直接地解决问题、副作用更少的方法,在所有这些情况下,解决方案的核心很简单:如果你想对人可靠公平,那么你的机制应该有一些明确衡量人的输入。人格证明协议可以做到这一点(如果需要,可以结合零知识证明来确保隐私)。因此,我们应该将市场定价和拍卖定价的效率收益,以及人格机制证明的平等收益,结合起来。[2021/8/22 22:29:12]
在1946年发表于《哈佛法律评论》一篇经典法律学术论文中,富勒(Lon L Fuller)用一个思想实验论述了司法程序中几个重要论点。其中,他让读者们想象“一群遇难者被隔离在地球的某个角落",所有人都遗忘了他们 "以往的社会存在及他们曾经遵守的规则和法律"。
英格兰银行正在探讨如何将CBDC引入现有市场:英格兰银行(BoE)正在权衡发行以英镑为单位的央行数字货币(CBDC)的利弊。他们刚发布了一份长达57页的报告,探讨了如何将CBDC引入现有市场,既充当价值存储又用于日常交易。据悉,英国中央银行逐渐意识到,数字英镑可能会破坏当前的银行体系。但是,数字货币可以利用最新的金融科技,使消费者更轻松快捷地进行交易。(Cointelegraph)[2020/3/13]
这个群体中的一人被选出作为仲裁人或法官,来解决这个处于“空白”状态的社会所出现的一切纠纷。富勒认为,假设这名荒岛法官是理智的、聪明的,并希望促进群体繁荣,他就不会仅根据个人偏好做出判断,因为法官知道他的决定将被视为先例,他对单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催生出一套社区将遵循的规则体系。
因此,这位法官将从为群体谋福利的角度出发,努力从现实生活中发现人们口头遵循的规则。也就是说,他将研究和思考法律背后的逻辑。但同时,他也会意识到,不可能仅凭逻辑为所有可能产生的纠纷做出回答,有些法律必须由他个人的权威来决定,即作为社区成员选出,代表公平正义的仲裁身份来制定规则。因此,社区里的人们会遵守这些规则,既是因为它们是 "正确的"(因为它们符合社会现实),也同样是因为它们是由法官制定的(体现了合法性)。
动态 |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Libra距离货币视角的探讨还相距甚远:8月14日,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中新经纬特约专家杨涛发表文章《从Libra看数字货币的研究视角》,文章表示,第一:Libra虽然其产生了某些货币萌芽式的影响,但是距离货币视角的探讨还相距甚远;第二,整个跨境零售支付的规模有限,Libra在此方面的拓展空间并没有大家想象中那样大。Libra可能在解决跨境零售支付痛点方面有所改善,但并非颠覆式的影响,因为仍然离不开技术、合规、产品等多方面的约束。或许在某些“弱势货币”、支付效率低下的发展中国家,能够赢得一些发展场景;第三,在现有日益复杂的各国金融监管规则之下,或许Libra能够获得一些“监管沙盒”类的空间,但是整体前景并不乐观;第四,我们对于Libra背后的技术先进性还未充分观察到,似乎更多体现为商业模式的变革。总而言之,在研究Libra的时候我们要避免大而化之,更应该在同一语境基础上,聚焦我们需要讨论的问题,然后再不断深入。[2019/8/15]
所以,富勒断言,司法程序是理性(指从生活实质中所发现的秩序)和法权(指通过法律权威达成的秩序)的结合。
声音 | 香港财政司司长:香港政府及监管部门正探讨监管虚拟交易平台 研究贸易融资区块链平台:据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香港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在4月15日的互联网经济峰会表示,目前有超过550家金融科技公司及初创企业在香港设立总部,过去5年,这些企业已筹集了超过11亿美元资金,超过日本、新加坡及澳大利亚等其他国家。他指出,政府及监管部门正探讨监管虚拟交易平台,并研究将由多家银行联合推动的贸易融资区块链平台“贸易联动”(eTradeConnect)连接国际企业。[2019/4/17]
来源: Mike Lynch Cartoons
这个有着76年历史的思想实验不仅调和了(至少试图调和)自然法和实定法之间的敌对关系,而且还揭示了应该如何诠释链上争议解决系统。在某种意义上,Web3 社区和网络国家的愿景非常类似于富勒的荒岛社区想象。
事实上,已经有协议在尝试建立起一套链上争议解决系统,但其逻辑并不完善。
目前,类似 Kleros 和 Aragon 这样的 Web3 领域的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模拟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随机选择一些仲裁员,并要求他们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对案件进行裁决。
日本将成立加密货币交易所业界研究协会以探讨业界问题及对策:日本金融厅决定,针对加密货币交易所业界诸多问题以及探讨对策,将设立加密货币交易所业界研究协会。据称原因是加密货币价格波动大,可能会被用于以及恐怖主义融资。并且从日本国内来看,加密货币作为大众投机对象,用加密货币进行融资的现象盛行,甚至发生交易所黑客事件,投资者资产无法得到保护。加密货币交易所业界研究协会的构成成员包括业界经验人士、金融实务家,加密货币交易所等业界团体等等。关系部门作为观察者,金融厅担当事务局职务。[2018/3/8]
为解决陪审员可能滥用权力的问题,被选中的陪审员在做判断时,难以完全基于他们认为对的方向选择,而需要考虑其他人及大多数陪审员的判断。陪审员参与这种谢林博弈论类型的是有金钱激励的:他们在每次判断案件时都要下注,如果他们对多数人的裁决结果预测正确,他们将会得到奖励,反之,则会失去他们的份额。
来源: Kleros白皮书
在富勒的理论框架下,这种基于博弈论的体系过于依赖 "理性",而过于轻视 "法权",系统设计存在一定缺陷
首先,这种方式的基本假设是,在去中心化的世界里,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会努力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不仅每个陪审员的行为是理性的,他们还必须假设所有其他陪审员(他们互不认识)都是类似的理性。但正如许多行为经济学研究表明,这样的假设并不成立。这种方法还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很多时候,对于一个复杂案件,唯一正确的答案不一定存在,而且,由于某些社区独有的价值观,判决结果是有待商榷的。
其次,在一组陪审员仲裁完一个案件后,没有产出任何原则。当类似的案件下次出现时,将由一个新的随机陪审员小组进行仲裁,该小组不受第一个陪审团决定的任何约束。他们将从头开始,并希望得出类似的结论——不过,这绝对没有保证。
此外,货币激励可以说是剥夺了系统的合法性——每个决定都是由赚钱欲望驱使的,并且是基于对其他人判决的猜测,而不是试着得到一个可以以帮助社区提高效率的结果。
一个能更能地体现富勒 "理性和法权"概念的争议解决系统可以通过 DAO 及其原则来实现。
DAO可以成为一个“法院”,它可以为组织内外的成员提供一套争议解决系统。Nation3 法院的提议可以作为一个例子,其运用智能合约作为仲裁员能够实现某些"默认争议解决逻辑",不过他们的解决方案与我们提出的基于原则的陪审团系统不尽相同。
在我们的提议中,建立 DAO 之前,DAO 成员就要首先共同提出一些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守的原则,并且基于这些决定达成共识。这些原则一开始可以是非常基本的,甚至是抽象的——如"当事人无论如何都应履行合同"。随着 DAO 审理越来越多的案件,这些原则将被进一步发展、完善和限制(例如,"当事人应尽合理最大努力履行合同,但在不可预期的情况下,履行合同的义务可能会受到影响")。这样一来,DAO 便体现了"法权",而这些原则则作为法律推论的基础。
因为每个争议解决 DAO 都有自己的原则,人们可以通过协商,在签订合同时预先指定某个 DAO 来解决争议(类似于Web2世界的协议管辖条款,但可以使用智能合约在争议发生时自动执行这种选择)。理论上,这将导致拥有最有效规则的 DAO 成为最受欢迎的“管辖区”,或者,针对具体问题的 DAO 法庭将会诞生,专门审理某类案件(就像 Kleros 的法院树状图)。
在我们提议的争议解决系统中,一个案件的生命周期和必要的技术基础设施可以总结如下。
当事人的押注:为了确保争议解决 DAO 的判决执行,双方在共同同意将案件提交给某 DAO 时,首先需要押注相当于争议金额的代币。注将被放在一个托管账户中,并在最终判决后分配给获胜方。
陪审员的选择:陪审员将随机选择,但完全从 DAO 成员中挑选。对于新成立的 DAO,可以限制新的或第一次的陪审员的占比,以确保陪审员的合法性。陪审员需要通过人类证明测试(proof of human test),并得到其他合格成员的背书(receive endorsement),以获得担任陪审员的资格。这些措施可以防止女巫攻击(Sybil attack),即创建多个账号作为虚假身份来操纵陪审团的选择和决定过程。
陪审员的判决、上诉和弹劾。陪审员将根据商定的及不断更新的原则对他们被分配到的案件进行审理。每位陪审员将对他们的投票做出简要解释。获得陪审团简单多数票(或绝大多数票——无论DAO成员如何决定)的一方赢得该案。该决定可以向新的随机选择的陪审员库提出上诉,次数有限。如果能够表明陪审员没有根据商定的原则判断案件,各方也可以弹劾陪审员。如果弹劾成功,陪审员将被取消资格。
证据提交。应制定关于证据提交的具体规则,以确保各方提交的证据是相关和真实的。应优先考虑通过 EthSign Signatures 等产品签署和正确核实的合同和协议,该产品可以提供详细的信息和文件历史清单,包括签名生成、签名人的地址和其他相关信息。
来源: EthSign团队
陪审团酬劳和先例。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无论他们如何投票,陪审员都将为他们审理的每个案件获得固定的酬劳。此外,每个案件的最终判决应该是公开的,可以作为未来案件的参考。随着越来越多的案件来到检察院,应该建立一个系统,选择检察院以前裁决的事实相似的案件,决定当前案件的陪审员可以把这些案件作为有用的先例。
正如 Vitalik 在他的文章中所建议的那样,少数 DAO 需要承担主权国家的某些责任,如法院系统。在未来几年,如同实体世界中广受 Web3 初创公司青睐的新加坡和迪拜管辖区一样,少数以 DAO 引领的法院可能开始获得社区的信任,并作为具体问题的链上争议解决中心,如资产代币化、DeFi、NFT 所有权、保险等。假设发生纠纷,项目将可以预先确定一个 DAO 作为争议解决场所。这种去中心化的、链上的、由 DAO 运营的争议解决系统,在未来几年将非常利于大量 Web3 社区和网络国家的繁荣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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