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元宇宙、WEB3.0等概念的强势出圈,虚拟货币热度迎来了一波又一波的高峰。而伴随着国家各种强监管政策的出台,司法机关也加大了对虚拟货币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涉币类犯罪话题成为了法律实务界必须重视的新兴领域,也是区块链从业者进行事前风险合规的出发点。本文将以案例检索的形式,结合虚拟货币的特点,对涉币类刑事罪名进行整理和分析,以期大家共同讨论。
检索网站:威科先行
检索日期:2023年7月1日
关键词:“虚拟货币”、“刑事案由”
文书类型:判决书
此次检索,共找到3714篇文书。从案由分类上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989篇,侵犯财产罪1195篇,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395篇(集中在开设罪、帮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总体而言,涉币类犯罪多为经济犯罪,这也与其经济属性密不可分。
该组罪名是金融犯罪,其行为统称为“非法集资”,是P2P金融暴雷后的常见罪名。对于虚拟货币而言,金融领域同时也是国家防范的重点,《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等政策的出台也为整治币圈金融犯罪活动提供了依据。
投资盘点公司Deal Box成立风投公司以投资Web3技术:金色财经报道,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证券和投资盘点公司 Deal Box 成立 Deal Box Ventures,将向新兴增长领域、房地产、FinTech、FunTech 和社会影响五个方面的 Web3 技术投资 1.25 亿美元。 Deal Box 已经完成了对 Total Network Services、 Rypplzz 和 Forward-Edge AI 的初步战略投资。[2023/1/18 11:19:29]
非法集资在虚拟货币领域的体现主要是“集资挖矿”。如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2)皖0422刑初34号判决书显示,鲍某某利用微信群、口口相传等形式宣传“蜗牛星级服务器”矿机,向投资者承诺可以通过挖得CAI币从而快速回本,之后可以长期产生高额收益,最终经法院认定集资额为564.35万元,损失额为424.45万元,两被告人纷纷被判刑。
根据《非法集资案件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非法集资行为需要满足四个基本条件,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放在虚拟货币领域的认定路径就是:在未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下,以线上(网站、群组)和线下(推介会、路演)各种形式向公众(非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并许以定期收益及回报,就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中公存款罪或集资罪。
Cointelegraph盘点波场TRON 2022年度22大成就:1月8日消息,日前,区块链行业媒体Cointelegraph发布波场TRON 2022年度的22大成就, 主要包括:TRON DAO成为世界上最大的DAO、扩大与火必的合作、推出稳定币USDD、TRX和USDD获得更多应用场景、成为多米尼克国家公链、建成行业第二大稳定币生态系统、被评为最环保区块链、TVL规模仅次于币安以及用户帐户从6900万增长到1.32亿等。
Cointelegraph在文中称,2022年是波场TRON历史性增长的一年,全年累计新增用户6300万。作为加密行业的全球潮流引领者,波场TRON正在打造一个可以为每个人服务的生态系统基础设施。[2023/1/8 11:00:51]
罪名并不陌生,国外直销模式进入国内后,因市场发展不完善,逐渐发展出各种形式。2005年国务院颁布《禁止条例》,“”被列为禁止经营行为,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出台,“组织、领导活动罪”正式入刑。根据《组织领导案件司法解释》,受刑法规制行为的实质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因此,币圈的犯罪的认定也逃不出这个范畴。
“汉语盘点2021”活动正式启动:虚拟货币、元宇宙入围年度推荐字词:金色财经报道,11月19日,由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商务印书馆等联合主办的“汉语盘点2021”启动仪式在商务印书馆举行。启动仪式上,主办方推出“专家版本”和“大数据版本”的年度推荐字词,其中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通过监测语料库推荐的国际词有气候峰会、东京奥运会、塔利班、德尔塔、虚拟货币,清华大学教授沈阳作为“汉语盘点”活动的评议专家,推荐了“治、离、元宇宙、碳中和”等年度字词。12月20日,“汉语盘点2021”揭晓仪式将揭开年度字词的面纱。[2021/11/20 7:00:36]
如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刑初914号判决书显示,黄某利用PlusToken钱包以数字货币理财(让用户将人民币从国际货币交易平台上购买的虚拟货币存储至该APP中进行理财)为名,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投资金额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动态 | 中国日报网盘点2019年10月新闻热词汇总,区块链包含在内:11月1日,中国日报网盘点2019年10月新闻热词汇总,其中包括区块链技术应用。据悉,中共中央局10月24日下午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起着重要作用,要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2019/11/1]
再如福建省福清市(2020)闽0181刑初62号判决书,支某、李某等人参考其他虚拟货币的模式,共同策划了“恒金币”这一虚拟货币及其运作规则。“恒金币”的动态收益为投资人发展下线产生,直推3人为1级,可获得1层下线消费的7%的返点;直推6人为2级,在获得1层的下线返点的基础上,可再获得2层下线消费3%的返点……有层级又有人头费,最终被法院认定为组织、领导活动罪,被判刑处罚金。
一个新兴事物最容易涉及的罪名,恐怕就是罪,越是创新领域,越会饱受这样的质疑,而反过来,新事物也成为了滋生犯罪的温床,同时也成为了从业者最容易触及的“雷区”。
区块链概念股涨跌盘点:
赢时胜(300377):现价13.15元,涨幅10.04%;
御银股份(002177):现价5.26元,涨幅10.04%;
高伟达(300465):现价9.98元,涨幅10.03%;
新晨科技(300542):现价32.29元,涨幅10.2%;
易见股份(600093):现价11.33元,涨幅10.00%;
四方精创(300468):现价40.27元,涨幅10.00%;
飞天诚信(300386):现价17.50元,涨幅9.99%;
博彦科技(002649):现价13.5元,涨幅9.76%;
海联金汇(002537):现价10.53元,涨幅5.30%;
信雅达(600571):现价11.49元,涨幅4.93%。[2017/12/19]
通过检索,涉币类犯罪中通过虚假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取财物的形式较为突出。如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22)湘0726刑初54号判决书显示,段某、李某搭建“时间盘”平台,并通过下线发布“当天投资、当天回本、当天提现”等广告吸引被害人加入,引导成为客户,并诱使被害人在平台进行充值投资,再由代理充当技术员“指导”客户购买虚拟货币的涨跌或单双,代理先以简单指令让客户盈利获取其信任,引诱客户加大投资,然后通过后台风险控制权限直接修改数据操控客户盈亏,取客户钱财。
又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刑初3630号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屈某、赵某成立讲师团队以“金融投资专家”在直播间进行授课,另有水军烘托气氛、伪造虚假盈利图等方式提高讲师威信,进而向被害人发送投资指令,引诱被害人在“BZ”、“AME”、“ZG”平台进行所谓的“虚拟币投资”。被害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至上述平台进行虚拟币充值后,由直播间讲师共同反向带单,以此虚构上述被害人虚拟币炒作失败亏损的假象迷惑被害人。而实际上被害人宋某等人所谓“投资亏损”的钱款,被该团伙与各代理商以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赃。最终被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罪定罪处罚。
由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涉虚拟币交易平台类的犯罪活动更具有技术性的特点,尤其是第一个案例,通过后台修改数据的方式将受害者的投资款蚕食鲸吞,隐蔽性较强,一时难以辨别。此外,犯罪中前期虚假宣传一般都会许以高额回报或保本收益,虽然虚假性较为明显,但在虚拟货币领域高风险高回报的特性加持下,受害人识别难度陡增,极易上当受。
通过检索,发现本罪涉及到许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故予以剔除。然后,笔者发现,涉币类开设罪主要围绕在两方面,其一是以虚拟货币为结算工具(即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活动,仍为其提供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服务);另一则是以虚拟货币的市场价格波动进行竞猜(即以特定虚拟货币的买涨买跌的方式进行)。
在前者案例中,作为结算工具的虚拟货币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实质无异,其存在仅仅是为了代替法币在活动中充当资使用,避免直接使用法币容易遭到侦查机关打击。
而在后者案例中,则是以市场行情中虚拟货币的价格涨跌作为活动的约,类似于传统中的比点数或比大小。如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2020)吉0622刑初73号判决书中,嫌疑人发现开设虚拟币交易平台可以挣钱,遂制作“星币全球”平台,并设定50倍的杠杆交易倍数,吸引参人员使用USDT(泰达币)对虚拟币的涨、跌进行投注,通过玩家的投注额抽头渔利0.2%的手续费,涉案资额达220余万元,构成开设罪。
帮信罪作为近年来“异军突起”的罪名,已成为刑事犯罪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最高检数据),尤其是“断卡”行动施行以来,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人员皆有可能因此涉嫌犯罪,打击范围较广。而虚拟货币去中心化、匿名化、交易便利性等特点,使其易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也因此,大量收到赃款、脏币的虚拟货币交易者容易涉及帮信罪而遭到调查、起诉。
例如,在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2)湘0281刑初484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发布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本案中被告人明知“欧易”平台有很多黑钱,“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可以“稳赚不赔”,仍以工作室形式在该平台专门从事虚拟货币交易,且在银行卡因违规或涉嫌违法犯罪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反而通过更换银行卡或平台账号继续交易,应当认定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江西黎川县人民法院亦作出相似认定。在(2022)赣1022刑初91号判决书中,公诉机关指控,阮某某为赚取买卖虚拟货币(USTD)的差价,应上线要求收购虚拟货币,遂找到被告人陈某等人为其提供支付宝或微信二维码、银行账户进行资金转账买卖虚拟币,并许诺会给予好处。最终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阮某某等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作为法律从业者,笔者认为应对以上罪名进行研究,厘清涉币类犯罪中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以更好地服务整个业态;而作为币圈从业者,应对以上罪名有所了解,作到经营合规,也要时刻保持警惕,不要成为案件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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