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B:杨东:对Facebook Libra监管的三点建议

科技巨头Facebook联合合作伙伴发布的全球加密货币项目天秤币引发各界热议,多数讨论过多地着眼于发散性的宏观构想,却脱钩于金融逻辑和监管现实,具备可行性的监管应对措施自然也就难以生成,就此需要基于加密货币市场现实提出可行的监管建议。我国用户参与Libra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直接使用法币资金购买Libra;第二,向Libra协会缴纳资金成为验证节点。前者主要面对零售用户,后者面对企业,前者潜在的风险更高。

金融管制使我国银行账户资金的跨国流转受到严格限制,但在区块链系统中,银行转账的过程可以在一国内完成,跨国转账由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完成,该路径利用相较于银行审查更为松散的互联网信息审查规避金融管制。

声音 | 杨东: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11月26日,中国人民大学杨东在人民日报发文《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文章表示,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应推动协同攻关,加快推进核心技术突破,为区块链应用发展提供安全可控的技术支撑。加强区块链标准化研究,提升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加快产业发展,发挥好市场优势,进一步打通创新链、应用链、价值链。加快区块链和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前沿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推动集成创新和融合应用。加强和创新对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加强对区块链技术的引导和规范。[2019/11/26]

对于Libra等加密货币可供参考的监管手段

声音 | 杨东:已有13个省市落地区块链政务应用 十分认同成都“监管沙箱”项目:11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实验室主任杨东在2019天府监管科技论坛上透露,关于区块链技术在政务方面的应用,全国已有13个省市有落地项目,包括广东、湖南、江苏、河北、福建、重庆、浙江、陕西、河北、贵州、山东、安徽、北京。对于监管科技的应用,杨东十分认同成都市推出的“监管沙箱”项目。在他看来,科技驱动型监管不仅降低了监管成本以及数据有效性问题,还能真正实现实时、预测、自上而下、以技术支撑为核心的透明监管体系。他还建议,金融监管要以数据驱动为核心,建立全面完善的数据收集系统,构建大数据分析和风险预警机制,完善配套保障措施。[2019/11/23]

科技巨头背书、社会广泛关注的Libra刺激了不法分子进行欺诈行为,因此监管部门有必要依托权威渠道向社会传达客观事实、引导社会舆论,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声音 | 杨东:有效监管区块链需要制度创新和运用监管科技:据澎湃新闻报道,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东教授发文称,监管层应以ICO泛滥为戒,在鼓励支持引导区块链技术创新的同时改善针对区块链行业的监管手段,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的异化。有效监管区块链不仅需要制度创新,还需引入以区块链为代表的监管科技(RegTech)提升监管能力。对于区块链相关的创新活动,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在政府控制的一定范围内,开展先行先试,为区块链应用于智慧政务创造政策空间。[2019/6/10]

惩治违法行为与加强投资者教育。目前,各类微信社群、微博、知识星球等网络媒体渠道,充斥着大量的提供加密货币交易信息、诱导投资者的行为。网络监管部门可联合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摸排可能存在的非法行为,在把握行政手段比例原则的基础上要求其整改或者关停。有些国家将数字资产主要置于证券法律监管之下,在监管部门网站上多次发布有关不当宣传加密货币言论、未经许可发行加密货币的处罚案例,而且处罚极其严格,对社会起到了良好的指引作用。我国应该加强对于加密货币、数字资产的权威理性分析。

杨东:Token机制的背后还是众筹,与数字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在接受采访时表示,Token机制的背后还是众筹。通过众筹模式,实现一种点对点的链接,把消费者和生产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融为一体。Token的主体更加多元,在法律定性上,它实际代表了一种组织方式的升级或者叠加,是与数字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的。[2018/5/14]

以交易平台为抓手传递监管效果

交易平台是目前整个加密货币交易的关键和龙头,几乎把持着加密货币全产业的话语权,规制好交易平台能够有效地向加密货币市场参与者传递监管政策效果,但在具体的监管操作层面应把握对社会的影响和执行的难易。

比例原则下监管头部交易平台。加密货币市场一度遭遇重挫,大量的国内投资者基于政策恐慌抛售加密货币。由于监管政策落地后还存在大量加密货币投资渠道,境外资本利用此前恐慌性杀跌获取的筹码再度大幅拉升加密货币价格,国内投资者跟风涌入再次诱发了市场风险。对于头部交易平台,暂时不宜重拳出击绝不意味着听之任之,而是在内部沟通中提出严格的监管要求。有关交易平台的监管政策方面还需进一步抓严抓实。

严格中小交易平台监管执法。大量中小交易平台的运营方人数少且专业程度极低,不法分子将投资者的本金视为目标,涉及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这些交易平台的监管无需另立监管规则,当前的监管政策和刑事法律完全足以将其纳入监管,尽快梳理典型案例打击猖獗的违法行为,也是给头部交易平台敲响警钟。

完善并执行《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网信办出台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于我国区块链技术赋能实体和规范市场秩序有重大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规定》主要规制利用区块链技术提供信息服务的行为,即规制的是区块链的“链上信息”,这与区块链的技术实现相符。但与区块链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几乎都是通过互联网、自媒体等“链下信息”实现,因此《规定》对国内区块链技术运用的摸查存在一定的方向偏差,不仅可能无法了解市场的真实情况,还面临规则过于严厉不利于技术发展之攻讦。

部分交易平台为逃避“信用中介”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自称为“信息中介”。目前的交易平台几乎都是信用中介,平台中加密货币和法定货币的交易表面上是个人间的自由买卖行为,但实际是交易平台控制下的经营行为。即使交易平台仅提供信息服务,但其提供的“链下信息”是否应为《规定》所规制,是监管部门应该回应的问题。从法理和投资者保护的视角而言,《规定》当然应当包含对“链下信息”服务的规制。

《规定》的完善还需要不断与实务形成有效沟通。《规定》中由于区块链行业处于发展初期,相关的应用场景与商业模式也仍然在不断探索之中而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选择以较为概括的方式说明其适用的范围。在《规定》中,并没有对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种类或者具体内容进行界定,而是宽泛的采用了“区块链信息服务”这一表述。从行业发展的阶段与现状来看,应该说这一规定给后续的发展留下了相对较大空间。但是在监管文件较为宽泛的情况之下,监管部门和行业单位的信息交互就必不可少。只有通过两者不断的信息交互,才能提供一条较为明晰的监管红线,从而给予区块链信息服务业正确的方向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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