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经营虚拟货币交易所 构成开设罪?

区块链技术背景下,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征,被作为网等黑灰产支付结算渠道越来越普遍。近日,有朋友咨询,某虚拟货币交易所被以开场的罪名立案侦查。

在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的开设罪相关刑事风险有哪些情形呢?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01 为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虚拟货币交易所涉嫌开设罪名较为常见的情形,是为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

笔者曾介绍过“跑分”的概念,网犯罪分子寻找兼职跑分人员买卖虚拟货币,再由跑分人员提现到跑分平台的钱包地址。跑分人员为上游开设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跑分”行为,会涉及到开设罪的共犯。

小米:接受加密数字货币支付系合作伙伴在葡萄牙当地自主经营行为:小米公司发言人在微博表示,今日我们关注到海外社交平台上出现关于Mi Store Portugal接受加密数字货币支付的信息。经查,该信息系葡萄牙第三方小米专卖店授权合作伙伴Mi Store Portugal自行发布,该合作伙伴系在当地自主经营和小米公司运营并无关联。[2021/8/6 1:38:51]

同理,若交易所本身明知合作的平台方为网站,仍为其提供交易服务,客观上使得交易所成为了网站的支付结算渠道,根据《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交易所涉嫌构成其上游网平台的共同犯罪。目前虚拟货币交易所竞争激励,一些小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商务或者销售人员,为了多拉业绩可能会放低对客户的合作标准,从而给自家公司埋雷。

中国经营报:互动易上“谈”区块链,数知科技数字货币业务成谜:日前记者在互动易平台上发现,主营大数据服务与通信行业的数知科技多次表示有数字货币方面相关产品,以及完成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大数据平台建设。截至目前,我国央行数字货币仍未发行,为何数知科技的数字货币产品先行?记者向数知科技核实其在互动易上的相关回应,对方仅表示,“公司即将披露年报,敏感期不便回复。”与此同时,2019年度预计续盈的数知科技在2020年已出现了净利润骤降的情况,日前业绩预告显示,2020年一季度预计同比下降50%至80%。对于该公司区块链的实践应用与布局具体是什么?由于数知科技并未正面回应记者,仍不得而知。此外,在向投资者表示区块链与数字货币布局的同时,数知科技面临着实控人打退堂鼓、巨额商誉悬顶等情况。公司向好的背景之下,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却在步步撤退。(中国经营报)[2020/4/11]

02 交易所开展永续合约业务

分析 | 如果FCoin经营上出现问题 在2018年下半年可能就已经显现:北京链安今日发布分析文章认为,2018年,FCoin可谓横空出世,“交易即挖矿”的模式让其一时间成为最红交易所。但是,从12rU7whLERNrkDb8bTe9VJJSKZvCXy7dj7这个冷钱包存放的比特币总量变化来看,危机可能就在当年显露。

北京链安通过ChainsMap监测系统,重现了这个冷钱包中比特币总量的变化曲线,很明显,在2018年上半年,大量用户向交易所充值,并汇聚到热钱包最终向这个冷钱包汇集。2018年7月22日,该钱包迎来巅峰时刻,总量达到11509枚BTC,但是此后整体呈现下降趋势。在2019年一季度后,这个地址上的比特币存量其实已经比巅峰时期少很多,2000枚出头,在2019年9月到10月更是基本清空,只剩数十比特币。因此,如果是经营上出现问题,在2018年下半年可能就已经显现,这也与FCoin创始人的自述,以及FT价格暴跌的时间线基本吻合。[2020/2/19]

本文重点介绍的是另外一种情形: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业务。

美国司法部指控Payza经营无证货币服务业务:周二,司法部公布数字支付处理器Payza已被美国政府指控经营无证货币服务业务。据悉该公司已经在这一领域运作了一段时间,从2014年开始提供比特币的买卖,去年扩展到其他加密货币,当时该公司表示,它将为XRP和ETH提供交换服务,最近宣布正在整合DASH的交换业务。[2018/3/22]

永续合约是相对于有交割期限的交割合约(如现货合约,期货合约)而言的,永续合约不设立交割日,没有期限限制。投资者将自己的本金作为保证金,通过交易所提供的甚至高达100倍的杠杆,来获得日后盈利的可能性。杠杆越高,投资者可能的收益或风险就更大。

交易所主要靠收取手续费获得收入,永续合约中可设定高杠杆的做法则会导致投资者面临极大的风险,而交易所可以获得更高的手续费收入。

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业务,是否构成开设罪,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永续合约业务构成开设罪。理由在于,投资者通过对虚拟货币买涨买跌,与犯罪中的押大押小来判定输赢,具有相同的性质。

根据《意见》第一条,下列情形构成“开设”行为“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永续合约业务不构成开设罪。理由在于,虚拟货币作为公民的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永续合约交易实质上属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一种,不违反法律规定;另外,与中押大押小这种纯粹靠运气所不同的是,虚拟货币的价格波动并非是靠投资者本身的运气决定,而是由市场决定。因此,合约交易并非“”行为,相应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此类业务也不能定为“开设”。

邵律师认为,射幸(是指以他人的损失而受偶然利益之行为)是、期货、合约业务的共同特征,并不能以此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认定虚拟货币交易所的行为是否构成开设罪,需要考量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平台是否能够实现用户间的实时撮合竞价机制。若平台本身存在操纵市场行为,与用户存在利益冲突,则会增加用户的投资风险。

其次,平台的风控措施是否完善。KYC制度是否严格,是否设置交易门槛,是否有相应的风险熔断机制。若平台一味地设置高杠杆,增加用户的风险及收益,会激发更多有徒心理的投资客,扰乱市场,以及产生此后难以预估的连锁效应。

再次,是否存在雇佣水军,取他人信任,诱导用户参与交易等行为。

最后,是否有操纵后台交易数据,帮助平台获利的行为。

因此,若虚拟货币交易所存在以上4个方面的特征,才有可能涉及开设罪。

03 结 语

建议平台方设置完善合理的风控体系,做好对用户的KYC审查以及资金来源的审查,定期对网站进行安全测试,时刻关注不利的舆情和风向,做好用户的维稳工作等,以降低可能产生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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