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新加坡和香港,飒姐都不陌生,甚至非常熟悉,分别有我的亲人和师友。Web3.0这波操作,双方有些针尖对麦芒。看起来热热闹闹一阵子,但冷静下来看,marketing在海外、sales在海外、老钱新钱在海外,但是程序猿还在内地“留守”。在接待了海外的N家客户和拟客户后,抽象出一些普遍问题,在这里简单与大家说几句。
01 Why?内地IT团队,物美价廉
人口红利和人才红利是两码事,诚然,IT人才在中国内地确实是很充沛。国内的程序猿的特点是“肯加班”“比较听话”“物美价廉”。目前,理工科院校扎堆的城市和大湾区的技术男比较多,基本人均211、985硕士,在互联网大潮中有的从大厂“毕业了”,有的被同学忽悠出来组团创业了。总之,放眼望去,我们的科技人才储备喜人。
声音 | 肖飒:区块链技术的违法应用可能涉刑包括四类行为:1月21日,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发文《区块链的法律边界》分析区块链法律边界问题。文中提醒炒“币圈”谨防被“割韭菜”;其次,针对“链圈”的法律规制,我国相继颁布了密码法、网络安全法、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来调整相关领域的社会秩序。最后,一般而言,区块链技术的违法应用,可能涉刑的有四类行为即“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信息罪”“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2020/1/21]
随着Web3.0和AI的兴起,新一波创业潮暗潮涌动,自诩为“加密世界的犹太人”,很多华人纷纷下南洋到新加坡,或者乘着港府对数位经济的大力支持到HK开启新事业,但是,我们发现,真正到新加坡和香港的还是那几个灵魂人物,也就是团队里面比较活跃的分子,大批做技术的朋友出于种种考虑还是留在内地生活和工作。
声音 | 肖飒:《密码法》表现了国家对区块链产业的支持态度:金色财经报道,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并非专门为促进和规范区块链行业的密码技术而产生。只是由于区块链技术中底层技术是加密技术和密码学,这就使得密码与区块链具有天然的紧密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也将适用于区块链行业,并为区块链产业合规提供新的思路和法律依据。就区块链底层密码技术技术而言,其主要属于商用密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实际上表现了国家对相关产业和以密码为基础的区块链产业的支持态度。未来,区块链企业将处于更为健全、有序的营商环境中,其开发的商用密码将依法受到保护。目前区块链技术与密码法相关的标准化工作已经展开。可以肯定的是,密码技术的发展,将推动区块链技术的整体进步和创新。在密码技术与区块链技术相互促进的过程中,国内和国际相关标准体系及监管框架也将同步建立并完善。[2019/12/19]
除了北京的程序猿对于“五险一金”非常在意(估计是为了孩子上学在积分),其他一线城市和二线城市的程序猿比较开明,基本上愿意接受Token支付,当然,用各种虚拟币支付工资是违法行为,我们提示大家工资还是要法币。但似乎大家的心态比较平稳,就是私下询问能否收币的人越来越多。
声音 | 中国银行肖飒:PTO的合法性有待澄清:金色财经报道,近日,市场出现了一种名为PTO的新模式,正在面向大众发行代币融资。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采访时分析,相较于ICO和IEO等融资模式,PTO是一种基于模式公链衍生的投融资模式。与ICO的主要区别在于,传统模式是一次性地收受融资款,而PTO模式下,项目方分批分次融币。尽管操作模式不一,但PTO也具有与ICO“同源”的特征,对于投资人和项目方而言,都缺乏合法的监管,且没有明确的门槛。肖飒进一步指出,与ICO的其他变种一样,PTO面临合规和监管方面的各种风险,且中介平台通常也不具有合法的资质,专业性和合法性皆应受到质疑。在ICO被严令禁止的当下,PTO仍然是一种违法的代币发行,其合法性有待澄清。[2019/12/18]
02 留守技术团队,合规是难题
声音 | 肖飒:虚拟币交易所有反的义务:据新浪财经消息,律师肖飒刊文指出,区块链团队的“技术猿们还是会关注‘尖叫的产品’,风险意识明显较弱,至于反等问题甚至没有深入思考过。而这是一条‘一票否决’的关键票,绝不能丢!”“我们建议具备能力的优质团队,考虑配备专业的反师(总部在纽约的国际认证资格)”,至于反的义务,“当然,虚拟币交易所,概莫能外。”[2018/9/19]
我们虽然称之为“技术团队”,实际上,很少会在内地直接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目前仅有一家在内地设立了WOFE,基本上都是“干私活”“化整为零”的状态。
成立合法的外商独资公司,在二线城市享受产业园区的待遇,其实也是不错的选择。自身海外业务比较合规的web3.0项目,可以直接抄作业。
如果是“干私活”,这里面的法律风险着实不少,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将原本专属国有公司、企业内部人员的背信类犯罪扩张到了一般的公司、企业,这就导致“干私活”的个人的相关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所谓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生效后,是指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因此,如果个人所干的“私活”与其自身原本任职的公司、企业属于同类营业,并借此谋取非法利益,那么就属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情况。尽管该条要求必须是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但“经理”一词存在一定的解释空间,因而还请各位技术咖注意风险。
声音 | 律师肖飒:狭义“币圈”与“链圈”以“发币上交易所”为界限: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今日发文谈“币圈”与“链圈”的区别。文中表示,“狭义的‘币圈’,单指交易所及上交易所的项目方成员及其联盟等。狭义的‘链圈’,单指只从事区块链技术研发、落地应用的团队及联盟等。这两个定义里的币圈和链圈,几乎是不重合的,因为两者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以‘发币上交易所’为界限。”[2018/8/30]
如果是化整为零,以个人名义协助海外Web3公司做事,要注意自身风险:你做的是底层技术还是知道全貌的“交钥匙工程”,前者在主观上对海外公司所作所为不甚了解,风险较小,请留存自己不知道全貌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有时,可存在帮信罪的风险),如果是交钥匙工程,那要对自己所作的项目有充分了解,不可以“留后门”,目前处理案件中如有留后门情况,可能导致user经济损失的,按照罪共犯处理的比较多。
03 选择新加坡还是香港?
讲真,大湾区就是不错的选择,法律环境较好、商业气氛浓厚。不一定非要拖家带口迁徙到“弹丸之地”(虽然新加坡有亲友,也有很多圈里老友,但真心太小了,我去了七天逛了七天国家博物馆,憋疯了),香港略微大些,总体不错,就是低气压和常年不见太阳让北方人比较撕裂。
除了大湾区,内地还可以选择大连、南京、上海、北京等地,还是那句话,找理工科院校扎堆的地方就对了。
从刑法的角度,依据香港基本法是排除内地刑法适用的,这方面香港优于新加坡。记住结论即可,飒姐不详细解释。当然,选择哪个国家和地区扎根,还要考虑本国和本地的政策环境和法治环境。就解决商事法律纠纷而言,新加坡和香港的国际仲裁都是世界闻名的,我们律所的同仁们经常出入两地解决纠纷。无论把公司放在哪里,记得在合同中把纠纷解决地点写到香港或新加坡,整个纠纷解决过程保密,速度快,缺点就是贵(想想两地的物价和房价,确实都贵)。
04 数据出境问题
随着到海外开拓业务的中国人越来越多,不少人还是想把中国的技术优势和人员优势发挥出来。总有朋友来询问,可否将内地人的信用信息拿到海外使用,这些都是敏感信息,大家的敏感度要起来,不能一拍脑袋就创业。
在海外,真正赚外国人的钱。别总想着从中国拿资源,拿个人信息,然后跑到海外没有法律约束的地方花钱,这种想法是精明但不智慧的。世界上各主要国家,对于数据安全的重视程度都很高,在不同法律区域可能呈现出对于隐私的保护力度大,对于平台经济适用数据的要求苛刻等。凭一己之力,在陌生的国度,利用其法律漏洞来创新确实很险。Web3.0对于原有金融系统,尤其是国家铸币权的侵袭是有目共睹的,国际组织也在侧面否定了非主权货币。
就当下朋友们提供的这些利用中国“大市场”的办法,只要是正道,我们还是愿意支持的,比如服务器在中国,为中国企业和个人服务,收费交税,拿走利润,没问题。但如果要把数据输送到海外,那就要受到严格的审查。反过来,服务器在海外,为含中国在内的全球客户服务,那么就要看服务器所在国的法律如何规定,这也是为什么,我们都会询问客户,希望在哪里部署服务器,要在哪些国家开展业务,这样就打包问题,抽象出法律issues发给我们全球各办公室的同事,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收回答案,方便客户筛选和决策。
结论就是,在主流国家,数据出境都是受到严重关注的,不是随便可以动用他人数据的。飒姐的解决方案是请考虑隐私计算,但听科技咖说目前的隐私计算技术还是可以还原到具体的人本身,如果这样,那么此题无解。
写在最后
中国内地在轰轰烈烈数字化转型,其实很多技术团队可以自行成立公司,在内地服务央企+国企+民企数字化转型,同时,两条腿走路,若有海外公司采购技术服务时,合规经营输出技术服务。没有必要专门把自己限制在某一个执念或者理念之中,内地的市场大有作为。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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