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英雄链”ICO项目案涉法律问题最硬核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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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9日,法治周末以“英雄链:币圈破灭的财富神话”为题,报道了“英雄链”项目被衡阳以涉嫌罪立案的始末。

2019年4月23日,衡阳市局珠晖分局以“珠晖破获一起特大网络案涉案额达3亿余元”为题,发布了有关“英雄链”涉嫌网络的相关新闻。

4月24日,新华社主管媒体《经济参考报》发布题为《加大力度打击互联网非法集资》的头版文章,文章明确提及目前非法集资犯罪出现的“虚拟货币”现象。

同日,湖南娄底网警巡查执法发布文章称,接到报案后,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经初步查明,英雄链区块链虚拟货币网络案的受害人达数百人,涉案资金达3亿余元,非法获利上亿元。

此后,包括华夏时报等主流媒体都进行了相关的报道。

文|庞理鹏郭亚涛

从ICO到IMO,从IMO到IFO,再到STO,以前目前提及的ILO和大火的IEO,每次有新概念出来,圈里总是有朋友会问及其合法性,对此,链法律师团队的观点从没有变过,即「什么O都不行」。链法研究|我们为什么说“什么O都不行”!

我们认为各种“O”的本质特征在于向“公众吸收资金”,这种行为在当前的监管框架下是违法的。

图|某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

最近大火特火的IEO越来越有“跑得快”的意味,大家建立共识的周期是越来越短了。比特币激荡十年,充斥在圈子里的仍然是谎言、投机者和子,不禁让人唏嘘。

野蛮生长的原罪会损害到整个行业以及每个项目长期的生命力,而“英雄链”的高调落网,既是对“圈钱项目”的警示,也是在向行业传递只有走专业与合规的道路,才能避免被乱象堆砌的泡沫裹挟,才能在长久的时间内有所建树的信号。

韩国政府拟投入2233亿韩元扶持元宇宙产业:2月16日消息,韩国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16日表示,政府今年将投入2233亿韩元(约合1.74亿美元)扶持元宇宙产业。政府将对数字人、全息影像等沉浸式体验显示屏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商业化投入615亿韩元;对研发医疗、教育、防务、产业、经济等各领域具有针对性的元宇宙平台投入680亿韩元;对元宇宙实验室等人才培养机制投入167亿韩元;建立400亿韩元规模的元宇宙企业并购基金。[2023/2/16 12:10:48]

链法律师团队此前曾就代投、ICO等问题专门撰文,而近来我们接到的咨询也越来越多的都与此相关,“英雄链”事件传递了哪些官方信号?代投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边界如何?案件后续会是如何的走向?

我们以「警世录」为题,希望通过这一系列的文章,将现有的ICO事件与司法判例和现行法律规定结合起来,梳理其中法律问题,探寻监管部门监管态度,以期为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为区块链从业提供合规参考。

事实上,有关英雄链被刑事立案的消息已经沸沸扬扬的传了一年。因ICO而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一般都具有涉案金额大、涉案人员多、跨地区甚至跨境的特点,暂且不考虑我国对于区块链领域相关立法空白的现状,这类刑事案件的办理本身就比较耗时耗力。2019年4月22日,公众号认证为“衡阳市局珠晖分局”发布了“珠晖破获一起特大网络案”的文章。

链法律师团队注意到,发布的通告当中传递出了以下信息:

1.强调涉案的“英雄链”是“以虚拟数字货币为幌子的网络案”。

针对“网络”案件,两高及部曾在2016年12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强调: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持续高发,这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在该《意见》当中,对于涉及网络的定罪量刑,给出了非常详细的意见。

阿联酋央行将发行CBDC作为其金融转型计划的一部分:2月13日消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中央银行 (CBUAE) 计划推出一种供跨境和国内使用的中央银行数字货币,作为其新推出的第一个金融基础设施转型 (FIT) 计划的一部分。在CBUAE最近的公告中,中央银行推出了FIT计划,并强调其旨在支持该国的金融服务业。中央银行指出,该计划将促进数字交易,旨在增强阿联酋作为金融和数字支付中心的竞争力。

FIT计划的第一阶段包括发行CBDC。据中央银行称,CBDC的发行将“解决跨境支付的问题和效率低下,并分别帮助推动国内支付的创新。” (Cointelegraph)[2023/2/13 12:04:02]

珠晖分局在其新闻稿中明确以“区块链虚拟数字货币网络”对此事件进行定性,如果后续涉案人员被以“罪”定罪量刑,按照目前涉案金额来看,符合数额特大的情形,将至少面临十年以上刑期。而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的条件里,明确提及了包括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的、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2.在提及以太坊时,珠晖分局认为以太坊是国际上承认的数字货币,按当时市价可兑换约3亿余元人民币。

从法律上来看,刑事立案有刑事立案的要求,案涉的罪,要求达到3000元以上的标准。如北京市最新颁布的标准,价值5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据法律,如果办案机关不认可以太坊的财物属性,是无法符合立案标准的,这也是长久以来,各地经侦部门在办理涉及到虚拟货币的相关刑事案件时,普遍会遇到的问题。

ConsenSys已更新隐私政策,将收集MetaMask用户交易时的IP地址和ETH地址:11月24日消息,以太坊基础设施开发公司ConsenSys更新了其隐私政策,声明当用户在MetaMask中使用Infura作为默认RPC时,将在用户发送交易时收集对应的IP地址和ETH地址。如果用户使用自己的以太坊节点或第三方RPC提供商,那么Infura和MetaMask不会收集用户的IP地址或ETH地址,具体情况将取决于用户所使用的RPC提供商进行的任何信息收集以及他们关于此类要求的条款。[2022/11/24 8:03:34]

事实上,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虽没有明确将比特币和以太坊定性为财物,但是也没有明确认为其是非法的物。随着时间的推移,从目前情况来看,司法机关对于比特币、以太坊之类的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已经趋向于认同。

比如司法部官微就曾在2018年底以《深圳仲裁填补司法案例空白,确定比特币具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为题对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一起比特币相关案例进行点评。

图|司法部官微截图

其中明确提及虽然监管部门禁止ICO活动和虚拟货币交易,提醒投资者应该有效防范风险,但从未断定个人比特币交易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国内法律法规,比特币不具有货币职能,但是这并不妨碍其属于数字资产,可作为交付对象。

链法案评|上海法院:以太币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在上述情况下,涉及到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在立案时对其以为财物对象,并确定相应的价格,也是符合司法大环境对比特币等虚拟财产的态度的。所以,我们想强调的是,以太坊不仅是国际上承认的数字货币,国内也是承认它属于数字资产的。

Venom Foundation成为第一个获得ADGM许可证的加密实体:10月6日消息,Venom Foundation成为第一个在阿布扎比全球市场 (ADGM) 获得许可证的加密货币实体,这是一个位于阿联酋首都阿布扎比的国际金融中心和自由区。(Khaleej Times)[2022/10/6 18:41:09]

3.珠晖分局发布的情况中提及,犯罪嫌疑人白某辉在境外、内地分别注册一家公司,而公司实际办公点在北京。公司董事长陈某丽伙同项目经理高某开发以业为噱头的区块链虚拟数字货币项目,发行虚拟数字货币英雄币HEC,引诱大量数字货币持有人前来“投资”。

在一些ICO项目中,跨境是通常的做法。就数字货币领域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管辖问题,链法律师团队曾有专题文章对此进行过详细的阐述,具体可见:链法深度|践行合规向阳而生数字货币交易所法律合规窥探。

将公司注册到境外,实际办公地点却在国内,意图通过这种方式逃避刑事责任,只能是掩耳盗铃。

在法律上,刑事管辖权也叫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我们可以通过两个层次去考虑这个问题:

图|链法律师团队

一是我国刑法关于管辖的一般和特殊规定。

二是刑法管辖的具体运用。

前者我们在这里不再赘述,之于后者而言:

从9.4公告的内容来看,我国明确禁止发行代币融资。在实践当中,存在中国籍人士到海外设立公司所、采用在国外按照外国法律注册、创立数字货币交易所,租用国外服务器进行运营,同时一些项目在海外进行ICO,但是其募资的对象一部分是面向中国公民。如果涉及刑事责任,中国司法机关是否可以管辖?

美元指数向上触及108,创2002年10月以来新高:行情显示,美元指数DXY向上触及108,创2002年10月以来新高。[2022/7/11 2:05:43]

属地管辖权的应用

属地管辖权要求犯罪地在中国领域内,项目方发行代币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行为。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即使租用外国服务器,只要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之一发生在我国境内,即满足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可以根据属地管辖权适用我国刑法。

属人管辖权的应用

即便上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地点都不在我国境内,只要实施该行为的自然人为中国公民,即可依据属人管辖权适用我国刑法。

例外: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保护管辖权的应用

如果实施该犯罪行为的是外国人,由于其向我国公民发行代币进行融资,扰乱了我国的经济金融秩序,依据保护管辖权,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除非其享有外交豁免权,都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例外: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权的应用

普遍管辖权是在此处值得强调的一点。

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在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当中,如果规定了我国具有管辖权,那我国依据“普遍管辖原则”将拥有管辖权。

而我们在今天的文章当中讨论到的在海外ICO,其本质是一种融资行为。如果其中涉及到行为,我国司法机关则拥有管辖权。

其中涉及到的“”行为,有可能会触犯刑法当中规定的罪、集资罪。

4.有关本案当中涉及的「代投问题」。

珠晖在新闻稿中提及,“英雄链”其将募集到的以太坊大部分以分红方式发放给了团队工作人员及各级代投。如果“英雄链”相关负责人是以罪被立案,那么除了其主要的工作人员之外,“代投”可能也会涉嫌罪。

我们之前曾提到,ICO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在国内本身是违法的,其有可能“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

从现有判例来看,涉及到的罪名包括组织、领导活动罪,以及、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新京报之前曝出的打着销售健康产品,开发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案件,就被定性为集资罪。

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不仅体现在其犯罪构成上,也体现在量刑上。

联系此前有关“英雄链”的报道,以及珠晖使用了“以业为噱头的区块链虚拟数字货币项目”这种表述,我们可以看到,之所以将“英雄链”定性为,的依据很有可能是“英雄链”本身就是个虚构的项目,其募资行为本身不合法,其募资目的为非法占有,并采用了虚构事实和虚假承诺的方式,定性为罪既符合事实,也符合法理。

鉴于其定性为,那么这其中涉及的主要代投人,在实施犯罪过程当中,可能起到次要作用,是罪的从犯,也以罪论处。

也就是说,对于项目的定性会影响到对代投人行为的定性。

这个案件无疑给所有从事代投的人提了个醒。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代投人行为的定性,除了与项目客观情形相关,也与代投人主观相联系,如果其本身知道项目是局而进行推广,则代投人本身也有之故意和非法占有之目的。

如果代投人与普通投资人之间发生了纠纷,其中法律关系如何?其裁判现状和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如何呢?链法已经在其他文章中,结合案例进行过阐述:

链法案评|代投的以太坊应予以返还!

链法案评|从两起判例看“代投纠纷”的司法裁判现状

从法律上来看,代投本身涉及到多重法律关系,由代投行为引发的纠纷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还是涉及到刑事犯罪,其定性要依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们会在以后专门撰文阐述这一问题。

5.投资人如何追偿?

币圈一天,人间一年。有人说币圈的投资本身就是刀口舔血,原始、蛮荒甚至血腥,但投资风险大绝不意味着可以纵容欺诈。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普通投资人而言,针对ICO的维权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如果代币投资行为被定性为“参加非法金融活动”,依据法律规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如果追偿措施不当,也有可能落得涉嫌敲诈勒索或者其他刑事犯罪的境地,也就是说,我们需要强调维权的“合法性”。之前因CNNS在某币圈媒体的维权,后来传出相关维权人员被刑事立案的消息,虽然后续被辟谣,但是实际上确实是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的,那时就真的是“人财两空”了,所以维权的前提一定是「合法」。

其次,与项目方和代投人相比,投资人天然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尽早联合起来,信息方面可以互通有无,而证据材料方面自然也是“众人拾材火焰高”,不仅走刑事控告程序需要,启动民事追偿的程序也需要。

之于刑事控告程序而言,我们在前文已经提及了立案标准,这个标准不仅要求涉案的一定金额,也要求符合其他一些立案标准,就这方面,投资者可以向律师等专业人士寻求协助。

最后,就追偿对象而言,在ICO中,投资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是找代投人或者是项目方,其中可以采取的措施既包括刑事控告,也包括民事诉讼。但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都需要强调证据材料的充分性。因此,对于投资人来说,一个是注意保留所有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等内容,当然也需要尽量多的了解项目方的具体情况;另一个就是在发现涉嫌或者其他犯罪的项目时,第一时间着手追偿,以免贻误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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