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货币:政策法规整理 | 虚拟货币的税务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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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加密货币面世以来一直毁誉参半,究其原因是因为加密资产背后的技术创新,实实在在提供了改善金融系统效率和普惠性的潜力,但也引发了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逃税、和为恐怖主义提供融资等诸多问题。尤其是虚拟货币应税方面,虽然一些国家在税法上有时间,但是普遍来看目前大多数国家尚未采取全面的方法来解决虚拟货币所带来的税务问题。

税务规制主要国家

美国

2014年3月25日,美国国税局(IRS)发布了一份细则—《美国国内收入局虚拟货币指南:虚拟货币被视为美国联邦税收的财产—财产交易的一般规则适用》,明确了关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课税的问题。细则提到,

广州发布全国首个针对“新基建”的产业政策,打造区块链等关键技术融合发展的数字经济新高地:3月29日上午,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加快“新基建”助力数字经济发展十条》(简称“新基建10条”),这是全国首个针对“新基建”的产业政策。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依托自身产业基础、区域定位和资源优势,谋划布局“新基建四大区域”,即鱼珠片区规划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科学城创建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示范区;知识城构建通信网络国际数字枢纽;生物岛建设生物安全智慧岛。其中,鱼珠片区重点布局“人工智能”新基建,打造广州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统筹规划25平方公里,以中国软件CBD为区域核心,重点打造“一区”(以区块链为特色的软件名区)和“一镇”(以泛浙大产业创新园为核心的人工智能小镇(横沙))。加快国家级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基地、中国车联网运营中心、通用软硬件(广州)适配测试中心等重大战略平台建设,布局广东省机械研究所智能装备产业园、新松国际机器人产业园、国机智能园区等一批人工智能产业园,打造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关键技术融合发展的数字经济新高地。(南方都市报)[2020/3/29]

“在某些环境下,虚拟货币如比特币像‘真正的’货币般运作,像美国或其他被指定为法定货币的国家货币一样,作为一种交换媒介,被使用和接受,但比特币在任何司法管辖区都没有法定货币地位。”

政策 | 香港证监会发布立场书 声明无权向买卖非证券性虚拟资产平台发牌照或执行监管:香港证监会官方刚刚发布监管虚拟交易资产平台立场书声明称,证监会无权向买卖非证券性虚拟资产平台发牌照或执行监管。在现有监管框架下,只有向客户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交易服务的平台,才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2019/11/6]

美国国内收入局将比特币一类虚拟货币视为财产,规定利用虚拟货币支付适用于其他物品交易的一般税务原则。2018年,美国国税局再次提醒纳税人,加密货币交易应当和其他形式的财产一样,是需要纳税的。如未进行纳税申报,不仅可能对罚金及利息承担责任,甚至受到刑事起诉。任何被判有逃税罪的人最高可面临五年监禁和25万美元的罚款。2019年10月,IRS又发布了新的答复,进一步明确了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并就如何纳税的问题作出更具体的解释。由此,虚拟货币在美国被纳入传统的税务监管体系之内。

动态 | 广州“区块链10条2.0政策”即将出台:据透露,广州“区块链10条2.0政策”实施细则近日即将印发,将重点支持区块链关键核心技术基础研究,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安全透明可靠的技术支撑。(财联社)[2019/10/28]

欧盟及其成员国?

自2013年始,欧洲中央银行将比特币定性为经济性资产,同时要求各成员国对比特币的交易需符合反和税收等规定。

德国作为第一个对虚拟货币交易课税的国家。德国财政部将其理解为是一种“私人货币”,明确比特币的交易需要被征税。但德国联邦金融监督局在2013年12月表明,比特币并非法定货币但可以允许作为支付手段用于私人交易。在德国的税法上,比特币并非货币而被界定为一种财产,需缴纳“财产转让所得需缴所得税”。也就是说,在虚拟货币作为商品或者财产被购买时,卖方需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使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则无需缴纳增值税。

政策 | 工信部:我国将加快构建完善区块链标准体系:根据新华社消息,工信部将推动区块链核心技术能力建设,支持开展区块链领域的创业创新,鼓励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将加快推动重点标准研制和应用推广,构建完善区块链标准体系,完善政策环境。 工信部总经济师王新哲说,在政策、技术、市场等多重力量推动下,我国区块链创新步伐不断加快,探索应用的范畴也由数字资产向供应链管理、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版权保护等更多领域延伸拓展。[2018/10/19]

法国央行在2013年发布一份声明,对比特币的价格波动及投机风险提出警示,否认比特币作为货币的性质的同时也肯定它可以提供支付的服务。2014年,法国预算和政府账目部门颁布一条规定,要求对比特币的用户真实身份进行认证,界定虚拟货币的范围,对虚拟货币征收资本利得税。?

日本?

日本政府率先从正面界定了“虚拟货币”的法律含义,在税收方面的规定也比较早,2017年9月,日本国税厅发表了《虚拟货币的收益为其它所得》,明确了虚拟货币收益的税制。所谓的“其它所得”是指除“工资所得”、“分红所得”和“转让所得”之外的收益,都包含在内,如:公共养老金;期货、证券、外汇交易的收益;广告营销收入、网络拍卖等交易收益;赛马或者帕青哥收益等等,都算作其它所得,虚拟货币收益也计算在内。

最新动态

韩国财政部于2021年9月3日向议会提交了税法修正案,将允许税务机关直接没收逃税者个人数字钱包中的加密货币。此前,韩国当局拥有扣押通加密货币的权利,而本次修正案则进一步扩大了权利范围。

土耳其要求在2021年8月31日前加密公司纳税人提供相关信息,作为土耳其临时纳税申报表和年度公司纳税申报表的附件,逾期未提交将受到处罚。

以色列于2021年7月公布新的法案草案,拟议的法案将强制要求购买了价值20万新谢克尔的加密货币或目前持有的加密货币价值相同及以上的加密资产用户必须向以色列税务机关提交报告。

无法否认,因为虚拟货币的存在,逃税或其他非法活动的范围可能会超过传统的现金交易,且在全球范围内更为畅通。因此,各国政府需考虑完善国内的立法、建立多部门合作执法机制、发展信息共享机制,并重新考虑积极推动税收执法互助的多边安排,以应对虚拟货币带来的税务问题。

全球区块链合规联盟

“设立区块链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环境,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指导,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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