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6日,《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发布,该《规则》将在8月1日正式施行。《规则》在第十六条到第十九条首次确定了区块链存证效力范围和审查标准。正如官方文件中所说,这将有助于当事人积极利用区块链技术解决电子数据“存证难”“认证难”的困境。在涉及区块链技术的诉讼案件逐渐增多,区块链证据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的当下,该《规则》的发布无疑为区块链证据的审查提供明确指引,也为准备运用区块链证据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指明了准备方向和策略。以下飒姐团队对这四个条文逐条解析,以展现区块链证据在实际运用时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第十六条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该条文明确了区块链证据的本质仍然是电子数据,并推定了区块链证据上链后的真实性。区块链电子数据的颠覆性正体现在传统电子数据的窘境中。在过去,虽然我国早早确立电子数据为一种法定证据,但是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遭遇了一系列困难,法官对其的适用相当保守而谨慎。根据刘品新教授研究,“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庭对电子证据未明确作出是否采信的判断,其占比92.8%;明确作出采信判断的只是少数,仅占比7.2%”
英国加密广告新规指南:不应使用抗通胀等误导消费者的术语:6月13日消息,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于上周四发布了加密广告商监管规则,在规则附带的指南中,监管机构瞄准了稳定币发行商,称公司应该能够证明稳定性声明或与法定货币的联系是合法的,还希望公司考虑对消费者的潜在伤害,并保证发行商提出的任何声明都是真实的,企业不应该使用抗通胀等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术语。
此前消息,FCA将于10月8日起对加密广告商实施更严格的监管规则,其中包括禁止诸如“推荐好友”或“新加入者奖金”等投资激励措施,并禁止将加密空投等激励措施与引导用户投资相结合。[2023/6/13 21:33:36]
这其中缘由,一是基层人民法院往往缺乏鉴别电子数据真假的技术能力,即使送去司法鉴定所也要花去较高成本;二是传统电子数据易受到篡改的特点。因此,《电子数据规定》对电子数据的提取、收集、移送、出示等等建立了保姆式的繁琐规则。稍不留神,相关证据就得补正,甚至强制性排除。为了规避这些繁琐规则,甚至还出现了将电子数据转化为书证、物证使用的“异化”情况。
美国立法者敦促美国SEC将国家监管的托管人纳入新规则:金色财经报道,内布拉斯加的共和党议员Mike Flood和纽约的民主党议员Ritchie Torres上周致信证券交易委员会,敦促美国监管机构不要在其收紧加密货币监管要求的拟议规则中进一步限制某些金融利益相关者。Mike Flood和Ritchie Torres表示,鉴于市场上的数字资产托管商数量非常少,排除国家监管机构成为合格的托管人将导致市场更加集中,并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金色财经此前报道,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2月份提出,将要求注册投资顾问将加密货币保存在合格的保管商那里,这将强制执行某些要求,例如隔离投资者的资产。 SEC 在其提案中询问是否应将规则缩小到仅适用于某些银行,例如受联邦监管的银行。[2023/5/27 9:45:38]
而区块链较为妥当地解决了这两个问题:一方面,区块链应用简便广泛,只需核验哈希值等就可以快捷地掌握电子数据有无变化;另一方面,除非遭遇51%算力进攻,否则链上的电子数据基本是安全的、不可篡改的。因此,当事人只需要确保区块链证据上链前是真实的,与案件有所关联,相关证据就很难被法院排除适用。
日本简化加密交易所上币筛选流程新规已生效:12月29日消息,一份文件显示,管理加密交易所的机构周三向成员公司通报了立即生效的新规定,使他们无需经过冗长的预筛选就可以上市代币,除非这些代币是日本市场上的新代币。日本正在放松繁重的加密规则,尽管FTX崩溃的影响继续在整个数字行业及其他领域产生影响。日本政府已将发展Web3市场作为其经济政策的一部分,并可能在明年改变企业税,以帮助加密企业家。
此前10月份消息,日本监管机构计划简化加密货币交易所上币筛选流程,该规则或于12月生效。[2022/12/29 22:14:23]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上链后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作出判断:
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
阿根廷央行发布数字钱包运营商新规则:9月15日消息,阿根廷央行发布数字钱包运营商新规则,数字钱包的客户被视为金融用户,其保护措施与向银行用户提供的保护措施相近。数字钱包公司将必须调整其服务条款和条件,以满足中央银行对金融合同的要求。(News Bitcoin)[2022/9/15 6:59:05]
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
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当然,凡事无绝对。目前商用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与官方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并存。以后若区块链证据被法院广泛地采纳,则将倒逼当事人普遍选择区块链进行电子数据存证,那么商用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或将雨后春笋般涌现。这时,就需要考虑平台良莠不齐的问题。对此,《规则》第十七条就对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提出了一些要求。
阿根廷央行为数字钱包制定新规,旨在制止相关欺诈行为:2月25日消息,据报道,阿根廷央行正在制定一组新法规,以更好地了解该国数字钱包中的资金情况,并改善其KYC措施。这一新的法律框架旨在制止由这些工具促成的欺诈行为。据当地媒体透露,该法规即将出台。关于如何实施,央行称:这并不是要禁止(数字钱包),而是要应用目前银行在KYC方面必须遵守的同样规则。
央行宣布,它正在实施这些新规定,因为在使用这些工具时存在大量欺诈行为,一些公司在进行KYC时缺乏尽职调查。央行官员澄清说,并非所有钱包的运作方式都是一样的,因此这些规则必须在具体情况下加以应用。(Bitcoin.com)[2022/2/25 10:16:31]
这些要求并非是生面孔,而是过往案例法院论证的总结。例如,在“区块链证据首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就着重审查了平台与案件之间中有无利害关系,其在判决书中论述,存证平台公司股东及经营范围相对独立于当事人,具有中立性,且通过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完整性鉴别检测,具备作为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的资质。
再如一个反例,在一项二审判决中,虽然第三方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具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认证》、《电子认证产品和服务授权》等行业认可的标准,但其缺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认证许可证书,因此被二审法院否定具备电子认证服务能力,相关案件也在二审中发生逆转。
因此,未来当事人在运用区块链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时,应当结合上述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保证存证平台为相关证书齐全,具有国家级认证许可的平台。
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电子数据上链存储前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交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储前数据的真实性,并结合上链存储前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作出综合判断。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该电子数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其真实性。
该条文提醒区块链证据的原始恶意是其挥之不去的阴影。当事人最好要通过公证等手段,藉由公证平台的背书,来坐实数据上链前的真实性。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如此,司法解释也未科以提供区块链证据的当事人过重的证明责任。一方面,真实性推定仍是有效的,需要要由对方当事人首先提出一些证据上链前不具备真实性的证据或理由;另一方面,即使提供区块链证据的当事人难以说明合理理由,但只要该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法院也不会一概推翻其真实性的推定。
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在过去,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主要是针对鉴定人和鉴定意见出场的。如《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但由于区块链是一项新型技术,其相关问题在技术上具有太多可以讨论的空间。因此该条文拓宽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场作证的条件。
写在最后
区块链技术对电子数据审查判断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传统电子数据最难以解决的真实性问题,在区块链技术的帮助下迎刃而解,甚至还取得了司法上的推定效力,在这点上可以说区块链技术深度地改变了传统电子数据的生态。但是,未来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泛用或许会带来过于夸大区块链证据证明力,第三方平台标准良莠不齐,上链前证据的“原始恶意”愈加严重等问题。因此,我们在有感于区块链技术所带来的便捷高效之余,仍应理性面对变革可能带来的相关问题。未来希望通过区块链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当事人,也应积极结合相关规定进行庭前准备,保证区块链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能够得到法庭认可;而意图迈入司法存证领域的区块链技术公司,更应注重相关合规和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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