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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的创新和产业应用发展无疑是未来经济发展的重心。数字货币是区块链技术最典型的应用。数字货币在创建与传输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反垄断的法律风险。
目前,依据数字货币发行机构、有无国家信用背书等因素,将数字货币依法分为央行数字货币与其他类型的数字货币;依据区块链技术内部结构的不同,将区块链技术划分为公有链、联盟链与私有链。由于私有链适用于特定组织的内部,一般不会发行代币用于节点奖励。公有链与联盟链一般会存在激励机制,作为节点矿工的奖励。简单搞清楚数字货币的类型与区块链技术的形态后,本文针对数字货币在生产与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反垄断行为进行梳理。
依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数字货币领域,所引发的反垄断行为不一致。
一、央行数字货币
截止去年7月中旬,全球至少有36家央行发布了本国的央行数字货币计划。近年来,我国央行也加快了DCEP的研发进程,并在国内多个地区进行内部测试,计划于2022年冬奥会上央行数字货币正式面世。
分析 | 恐慌情绪快速褪去 抄底资金涌入助力市场反弹:据链塔数据平台数据显示,链塔数字货币整体指数(BI)今日11时报927点,相较昨日上涨28点,涨幅3.11%。24h内市值前10的货币8涨2跌,ETH上涨幅度最大,为10.44%。受昨日消息影响一度引发股市恐慌情绪并波及数字货币市场,今日股市、币市迅速走出恐慌,市场呈现超跌回弹状态。今日市场上涨表现一是恐慌情绪褪去或其他信心注入因素影响;二是昨日下跌并无明显放量表现,且部分货币下跌触及市场所认可的价值线,如ETH,即净流入资金超1亿美元,导致今日大幅拉升,目前市场总市值已达到1880亿美元。目前BTC已突破5900点,huobi交易所BTC/USDT交易对一度达6000点,今日价格已达到近6个月来高点。昨日已指出短期内可适当在5650点左右加仓、继续持有,长期依旧看涨。目前已不适合追涨,如有入场需求可等待回调或震荡区间,继续看涨并持有BTC,并可根据投资者风险偏好适当选择投资组合。[2019/5/7]
央行在数字货币的创建与发行过程中,可能会不合理地限制中介机构和验证节点的加入数量和加入资质,还可能不合理地指定特定企业进行央行数字货币的用户验证、兑换、接入技术和互连等技术标准实施。
分析 | 梅特卡夫定律适用于评估比特币长期表现:据trustnodes报道,一项新研究证实,梅特卡夫(Metcalfe)定律适用于比特币,但仅限于长期。通过分析2010年至2018年8月的区块链数据,研究人员得出结论称,从中长期来看,已证明了梅特卡夫定律用于评估比特币的有效性(网络的价值与系统连接用户数的平方成正比)。然而从短期来看,对于比特币,梅特卡夫定律的有效性值得怀疑。[2019/2/20]
依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2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再依据我国《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第14条规定,
“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国家机关应当坚持竞争中性原则,在央行数字货币的创建与发行过程中,合理的设置链上的验证节点的数量与节点加入资质。同时,央行数字货币创建的过程中使用M0还是M1等基础设施,其在具体应用过程中的技术架构不应被行政机关垄断,应由各个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分析 | TokenInsight:BTC 人气热度延续整理 后期需注意风险:据 TokenInsight 数据显示,反映区块链行业整体表现的 TI 指数北京时间 10 月 08 日 8 时报 622.51点,较昨日同期上涨 2.64 点,涨幅为 0.43%。此外,在 TokenInsight 密切关注的 21 个细分行业板块中,24 小时内涨幅最高的为「通讯版块」,涨幅为 12.91%;24 小时内跌幅最高的为「其他版块」,跌幅为 3.71%。
另据监测显示,BTC 人气热度保持前期平台整理,今日 0.0867。转账数较上周同期上升 7.8%,今日 22.1 万。算力较上周同期下降 14%,搜索值连续一周萎缩。BCtrend 分析师 Jeffrey 认为,BTC 全网交易额连续 7 日萎缩,上攻无力,风险加剧。[2018/10/8]
二、非央行数字货币
针对非央行数字货币在具体领域的使用中,其可能存在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经营者集中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分析 | SEC成Google搜索近期关键词:在Google趋势搜索中,9月9日SEC成为最大热门关键词,我们知道近期围绕BTC交易合法化的消息一直不断,而SEC则是这一切的关键,不管是ETF还是近期的ETN,都无法避开SEC。[2018/9/11]
达成垄断协议
此种垄断行为主要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具体到使用非央行数字货币交易的过程中,联盟链上节点更容易达成垄断协议。链上的部分节点更有可能会产生共谋的风险,如限制虚拟商品的可使用数量等。
联盟链上数字货币交易过程中可以设立防火墙,或者设立动态的共识机制验证节点,降低节点垄断行为的发生。
《反垄断法》第13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金色财经独家分析 洛克菲勒家族入局,老牌资本布局区块链:根据UseTheBitcoin消息称,全球最重要、最受认可的风险投资公司之一洛克菲勒的风险投资公司Venrock已与CoinFund合作。CoinFund是一家加密货币投资集团,主要是帮助企业构建区块链技术项目。金色财经独家分析,洛克菲勒家族迄今已繁盛了六代,是“世界财富标记”,与美国乃至国际政经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标准石油公司、大通银行、洛克菲勒基金会、洛克菲勒中心、芝加哥大学、洛克菲勒大学、现代艺术博物馆等都印刻着洛克菲勒家族的痕迹。旗下Venrock Associates成立之初为洛克菲勒家族的创业投资分支机构,现已经拥有60年向企业家提供资本支持并创办经久不衰的成功企业的投资历史,曾参投过苹果Apple。此次Venrock已与CoinFund合作,疑似洛克菲勒家族正式入局区块链行业。洛克菲勒家族入局区块链行业可以映衬出区块链行业对全球资本的吸引力进一步加强,同时反应了资本对于区块链未来看好。[2018/4/8]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反垄断法》第14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此外,联盟链验证节点的企业往往比其他市场主体具有更强的市场力量,可能通过搭售、限定交易币种等方式推广其联盟链数字货币,进而排挤其他数字货币或支付方式。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在《反垄断法》第17、19条中。在公有链数字货币的交易过程中,更容易发生。
《反垄断法》第17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反垄断法》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随着全网算力的逐渐提高,单个矿工挖到新区块的难度越来越大,矿工不得不结合在一起提高算力。那些算力较高的矿池,会在数字货币矿业市场形成垄断的竞争格局,甚至一些头部矿池的算力占据全网算力的90%以上。头部矿池在公有链发展的过程中,拥有较多的话语权。如果某种交易行为不符合头部矿池的利益,可能会利用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使用矿池算力对系统进行攻击,创造出符合自身的利益。
针对联盟链而言,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验证节点可能通过拒绝交易、限定交易、不兼容等方式排挤其他数字货币为其客户所用,或排斥竞争对手加入其联盟链数字货币支付系统。此前就有比特币大陆执行董事吴忌寒在比特币现金升级时以共谋的方式支配和操控比特币现金。最后,实践中对区块链企业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应根据区块链应用的不同类型进行相关市场界定,不可一概而论。
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行为主要规制在《反垄断法》第20条中。
《反垄断法》第20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经营者合并;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针对公有链,前述讲到,矿工之间算力的联合形成大矿池,大矿池通过控制矿池的进入达成共谋,共谋者利用定价算法为海报和其他装饰人为设定底价与实施操纵价格、分配市场或客户、不当分享竞争敏感性数据等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排除限制其他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
加密货币领域市场主体在生产、使用数字货币交易的过程中,应当维护用户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注重自身社会责任的构建。国家也要加强对非央行数字货币领域的垄断行为监管。
References
?杨东.Libra:数字货币型跨境支付清算模式与治理.东方法学,2019:51-57.?孙晋,袁野.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反垄断隐忧及应对.学习与实践,2019:81-90.?同上注。?钟洲,郝芮琳.数字货币反垄断问题研究.技术经济,2021(01):9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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