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五月一日的到来,众多币圈老友开始担心非法集资条例将带来下一波打击潮。就大家关心的问题和办案经验,飒姐跟大家聊一聊,仅供老友们参考。
真的会倒查三年?
币圈的老友们不断来询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是否会倒查N年,空穴来风还是真有此事。
首先,我们要明确非法集资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涉及处罚部分受到《行政处罚法》的约束和支持。根据《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超过2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与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追诉期为15年,也是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也就是说,非法集资条例生效后,对于违法行为的追诉按照行政处罚法进行,涉嫌犯罪的,按照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处理。
肖飒:预计未来几年涉币案件还会继续增加: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情况来看,涉及比特币的相关法律案件,无论是刑事或是民事案件,都呈现逐年上升趋势,预计未来几年涉币案件还会继续增加。?但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投资者对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币相关法律规范的认知有限,风险防控意识低,该类案件呈现维权周期长、成本高的特点。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案件,在实际案例中均存在较多难点。(证券日报)[2021/3/29 19:25:05]
其次,非法集资条例是否会对生效前的行为进行处理?行政法规绝大多数不会溯及既往,也就是说条例自五月一日生效,对生效后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规制,对于之前已结束的行为不规制。但是,飒姐担心读者误读,必须强调,币圈某些非法集资行为早就发生并持续到法律生效之后仍然没有停止,继续进行,持续侵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条例是坚决予以打击。即从生效前就违法,一直持续到生效后的行为,非法集资条例是打击的。
再次,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一线之隔。比较非法集资定义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们会发现要素十分相近,再来看非法集资行为本身,现有非法集资的事件,一旦出现社会危害基本上就会由机关依法办案,该追捕追捕,该侦查侦查,留给行政机关处罚的空间有限。非法集资与非法集资类犯罪之间,可以认为是一种“必要条件”,这种犯罪要求现有违法的前提,然后有“非难”的可能性,才会按照犯罪处理。还是怕大家误会,毕竟法学是一门学问,不是看懂中文就能理解其深义,虽然“违法”是成立犯罪的必要条件,但行政违法调查措施或行政机关的查处行动,并不是启动刑事程序的前提。换句话说,可以不经行政机关处置,直接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规定,对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人进行刑拘等。
声音 | 肖飒:应用区块链存证必须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金色财经报道,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利用区块链对电子证据进行存证提供了新的思路。但在应用区块链存证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四方面问题:第一,技术应用必须合法合规。第二,数据必须具有强一致性。第三,应具有便利性。第四,应保证技术的安全性。[2019/12/19]
USDT算不算“资金”?
鉴于2013年对于比特币的法律定性是“特定的虚拟商品”,有大量学艺不精的法律人推定其他虚拟币也是“特定虚拟商品”,还煞有介事的引用了著名刑法学者的论文。实际上,项目方ICO的大多数虚拟币,并没有公允价值,也不是什么财物,就是一堆数据而已。重申一遍,ICO是一种非法的融资行为,我国并无所谓的币圈监管机关。
声音 | 肖飒:法律态度非常坚决 发现在境内发币立刻取缔: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今日发表题为“区块链项目,需注意哪些司法新动向?的”分析文章。文章表示,司法机关严阵以待,提前用相关法律知识武装自己,以便更好地适应或许会出现的涉币案件潮。反观链圈,几乎每一个区块链项目方都有“发币”的冲动,虽然我们理解“激励机制”对项目自身的作用,然而,一旦发币ICO,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会被定性为“非法的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或非法经营罪等。对于“境外发币,境内无实质销售”的行为,当下,司法机关采取的方式还是相对宽容的,基本不会主动“穿透式审判”,而是“等子弹再飞一会儿”。因此,类似的项目方暂时可以喘息,记住万不要回国内进行“路演”等销售活动,以免遭遇刑事风险。肖飒在文中还表示,目前,在内陆一些城市拿区块链技术蒙投资者的不法活动有所抬头,相信办案机关不会坐视不管,传说中的“剿匪”工作势在必行,务必保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目前法律的态度非常坚决,发币是非法公开融资,涉币交易所不允许在境内存在,一旦发现立刻取缔。同时,针对区块链项目的备案,已经如火如荼进行中,但备案不是许可,并不能因此获得“法律金钟罩”,如果涉嫌违法犯罪,该处理的时候绝不会手软。[2019/12/16]
非法集资条例中核心是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论述,落脚点为“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那么什么是“不特定对象”,什么是“资金”,我们言简意赅地分析,“不特定对象”就是与单位员工等特定对象相对应的说法,要想达到不特定的效果,单纯把客户转化成员工或者把矿工贴标签,都无法达到“出罪”之效果,刑法对于世界的看法一般是“穿透的”,不是几个合同几份免责声明可以抵销。目前的次优解决方案是比照私募相关规定,对合格投资人进行特定化。
声音 | 律师肖飒:上链数据保护目前存在法律盲区:据Odaily消息,5月28日,以“技术创新与融合”为主题的区块链技术发展论坛(GBF)在贵阳国际生态会议中心举办。 在“共识——数据上链的标准及挑战“圆桌对话中,关于上链数据的价值,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数据上链存在一些问题,数据上链之后权利归谁?怎么保护,怎么区分?中国目前的法律尚存在一些盲点。[2019/5/28]
至于“资金”二字,BTC是虚拟商品,ICO的多数token是数据,USDT因为锚定美金,流动性好,成为支付结算的工具。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各办案机关更有倾向将USDT认定为“资金”,也就是说,如果项目方或某基金会向社会公开吸收USDT,还给予“预期回报”则高概率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甚至直接涉罪。
大成律所肖飒:区块链维权要看请求权的基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发文对币圈比较关注的七大主要问题作出回应。对于“国家有没有认可具有发行虚拟货币的公司”这一问题,肖飒称,没有,铸币权属于国家公权力。而对于“以区块链为噱头的炒币,普通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肖飒回答:老百姓维权要看请求权的基础是什么,如果是被欺诈了,那么,按照侵权法的规则来处理,可以到法院起诉;如果是私募阶段合同履行出现问题,那么,按照合同法的规则来处理,也可以到法院起诉;如果是被了,可以收集材料,到项目所在地或自身居住地派出所报案。如果项目方在海外,那么,侵权诉讼难度较大,一般要到所在国起诉;合同纠纷根据约定的仲裁或法院起诉;如果是,在我国和海外当地均可报案。[2018/4/18]
非法集资协助人
特别强调:“非法集资协助人”,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网站、App、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商,甚至公号和代言人,都有可能成为非法集资协助人。
其法律后果是:轻则退还收取的非法收入,可能还会面临非法所得1-3倍罚款;重则按照非法集资行为人所涉嫌的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罪、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罪的帮助犯进行处理,刑期较高,取决于涉案金额、人数和证据情况。
在此,提醒技术方案提供商,切勿有侥幸心理,不要以为卖菜刀就没有刑法风险,如果你的菜刀是为行为人特制的凶器,还是要承担帮助犯的刑事责任。同时,提醒律师、会计师,重点学习“中立帮助行为”的法律定性,切勿火中取粟,避免成为犯罪行为的帮凶,严守职业操守。
行政调查程序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其取到的客观证据,一般可以直接用于刑事程序之中,请诸位特别注意。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的行政调查措施有:
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合进行调查取证;
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同时,请注意,被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必须配合,没有所谓“沉默权”,不得拒绝、阻碍。
经过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有两项重要措施可以进行: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相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就第个行政措施而言,也就是坊间所称“出金”,是否会与刑事程序中必须经过终审审判才能清退资金相抵牾,有待实践中的观察,建议设置衔接机制,防止涉案资产流失,引起涉众问题。
同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出境。这也给了地方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一个真实的权力,那就是做出“限制出境”的决定,而不是像之前必须与具体办案机关协商,果断限制出境,防止夜长梦多。
制约机制
国家工作人员若在非法集资处置上“懒政”,条例也给出了处分安排:
明知所主观、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句话看似无用,实际上表明这些义务都是被刑法“保底”的,刑法参与经济生活和监管活动。
如上就是今天的内容,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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