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数字货币个人交易发生行为,平台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本文来源:未央网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卢捷培律师,广强律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对于个人投资和交易数字货币,虽然国家并不禁止,但也并不保护。数字货币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因此在大量C2C交易或者OTC交易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例中,不少法院对于相关投资风险并不会给予相关保护,要求双方自担风险。

数字货币板块走弱 雄帝科技跌超5%:行情显示,数字货币板块走弱,雄帝科技跌超5%,新国都、拉卡拉、正元智慧跟跌。[2021/12/6 12:53:16]

但是,一旦发生刑事犯罪,国家并不会纵容其本应管辖的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如果因为投资和交易而发生犯罪行为,会依法惩处。近年来各地查处了不少依托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比如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或者以代购数字货币为名他人钱财等等。这类案件多数以罪定性,实施行为的主体一般是平台上的客户,但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本身,其是否会构成罪或者相关犯罪的共犯,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为很多人关心的话题。

金色晨讯 | 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设立金融科技公司 承接法定数字货币基础设施建设:1.人民日报:将最新科技成果应用于社会治理,区块链大有可为。

2.美联储主席鲍威尔:正在探索央行数字货币及其对货币体系的影响。

3.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获得回购协议区块链解决方案专利。

4.杭州市发布首条政务区块链底层系统“政务服务链”。

5.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设立长三角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将承接法定数字货币基础设施建设,聚焦区块链、密码学等前沿方向。

6.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允许在授权交易所进行加密资产衍生产品交易。

7.腾讯首推“电子健康卡+区块链”解决方案,安徽率先试点上线。

8.以太坊计划在区块高度9069000(预计12月7日)进行伊斯坦布尔升级。

9.支付宝首次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时间银行”,为养老服务提供新的解决路径。

10.加密钱包GateHub的140万个用户账户信息被盗,包括密码、密钥和助记词。

11.深圳市委常委会:要加强区块链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

12.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区块链、云计算等17项金融行业标准正加紧研究制定。[2019/11/21]

构成犯罪的情形:

火币与日本SBI集团达成合作协议,将共同成立两家数字货币交易所:金色财经独家消息,近日火币董事长李林和SBI集团的董事长北尾吉孝签署了合作协议,火币和SBI集团将成立两家交易所:SBI Virtual Currency和Huobi Japan,来占据日本以及全球数字货币市场。 新交易所将于2018年1月上线,提供币币交易、日元交易。SBI集团旗下的数字货币交易所SBIVC是2017年10月获得日本金融厅首批11家数字货币金融交易所牌照之一。火币曾是全球第一的数字货币交易所,占据全球数字货币交易市场60%的份额。[2017/12/7]

从平台角度而言,如果其提供的是客户与客户之间的C2C交易服务,此种服务就属于一个信息展示平台和交易流程外部监督的功能,平台一般不参与交易本身。如果C2C交易中,出现了相关涉嫌刑事犯罪的欺诈,侵占等行为,一般是客户针对客户的犯罪行为,平台本身提供的服务是中性的。

但是如果是实施/等犯罪行为的相关个人或组织本身就与平台合谋,平台在明知他人利用平台的交易规则进行或者其他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平台提供的中性服务本身,就已经变性,可能会被认定为故意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实质性帮助,从而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因此,是否存在共谋或者明知,对于平台的运营人员而言,就非常重要。

但如果平台运营人员主观上并不明知,其客观上提供的服务也并没有涉嫌专门为提供服务的相关匿名交易,虚构场景等特殊功能,本身也做了相对严格的KYC审核,对于欺诈交易等等行为有相关的防范和报警措施,就不能认定平台方存在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

从证据角度而言,如果办案机关认定平台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关键性的证据,就是平台运营人员对于相关客户之间的行为,是否明知而提供帮助或者条件。对此问题,平台方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的口供,犯罪相关人员的口供等等,都会成为最直接的证据。而平台的运营模式,资金流向等等会成为相对间接的证据,比如交易手续费,客户投诉和欺诈事件的处置流程等等。如果要成为证明有罪的证据,就需要观察其是否能证明办案机关所指控的“存在犯罪故意/帮助他人犯罪故意”的条件是否存在。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

金星链

[0:31ms0-1:52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