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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加密货币市场的不断繁荣,促使私人持有的虚拟货币不断增多。很多投资者也想自己当股东,投资实体企业分红盈利。不少投资者便想用自己持有的虚拟货币作价出资来设立公司,或者作为新增股本的出资形式。但是,目前囿于国内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一直持谨慎消极态度,国内关于这种形式设立公司的案例鲜少。本文结合我国《公司法》、《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时,可能面临不同代币出资设立的法律风险、虚拟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评估事项法律风险及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的代持股协议等法律风险,逐一进行分析。
虚拟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形式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该非货币财产不得是法律法规禁止出资的财产。
分析 | 指标线下破0轴之际 BTC或将迎来超千刀涨幅:分析师K神表示,下面为BTC 17年大牛市与18年熊市探底以及19年至目前的周线走势,附图指标为周线MACD走势,可以看出19年8月周线MACD死叉后,快慢线一直处于向下发散姿态,10月24日受政策消息刺激的一波强势上拉40%以上,快线DIF线短暂拐头上行后,不过价格在冲顶至10350美元高点后再次掉头向下,DIF线也再次与慢线DEA线偏离向下,并逐步贴近0轴,在此期间BTC价格也从死叉之时到目前回调20%以上,整体仍维持弱势偏阴跌震荡的走势,再看与之相似的18年初BTC从高位回落,周线MACD两线高位死叉后,接着价格迅速回落,并在快线DIF线即将跌破0轴之际,价格迎来了周线级别的超跌反弹,反弹后再度遇阻回落,这一次DIF和DEA两线先后跌破0轴,币价也迎来新一轮的探底阶段,接着步入箱体区间盘整走势,两线也开始互相粘合缠绕持平,期间价格有反复震荡做底的趋势,不过随后在算力战的影响下,价格向下跌破平台支撑后迎来了腰斩,止跌企稳后接着开启了上升震荡筑底的过程,周线MACD红柱缩短至0轴,DIF线上穿DEA线形成金叉,之后便迎来了19年的小牛行情,所以目前来看,对于中长线还不是抄底的时候,可等两线形成强势金叉的时候再介入,不过在目前价格持续了一段时间的震荡回落,后续有望迎来反弹契机,支撑7000-7500区域,反弹目标可看至8800美金附近。[2019/11/21]
主要法律依据:
分析 | 不太可能由于单一矿池的问题造成全网算力骤降40%:币安研究院25日在微博发文称,多个区块链浏览器数据显示比特币北京时间今日早些时候算力快速下降从98 EH/S跌至最低57.7 EH/s,市场有传言是大型矿池切换算力或遭遇查封,甚至将其当做比特币价格下跌的原因。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比特币的全网算力是无法直接被监测的,而是通过难度和出块时间倒推出来的,即算力= 难度 * 2^32 / 出块时间,由于网络难度两周才调整一次(每隔2016个区块,为保证出块时间在10分钟左右)所以影响预估算力值的因素主要是出块时间,而出块时间本身依赖随机碰撞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会有少数情况偏离理论均值,导致算力预估值不准确。另外一些矿池算力分布统计数据显示最大的单一矿池算力不超过全网的20%,不太可能由于单一矿池的问题造成全网算力骤降40%,需要观察更长周期里的预估算力均值来判断全网算力真实情况。[2019/9/26]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虚拟货币由于种类不同,直接会影响到其能否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因此有必要针对不同类的代币出资进行分类讨论。
分析 | 市场等待量能形成突破 BTC再考验9300点:据链塔数据平台数据显示,链塔数字货币整体指数(BI)今日13时报1391点,相较昨日上涨9点,涨幅0.65%。24h内市值前10的货币7涨3跌,BTC上涨幅度最大,为1.34%,24h内加密货币市场市值小幅上涨至2900亿美元左右。市场延续震荡上行状态,昨日回调基本结束,今天继续整理,小幅上涨突破2900亿元总市值。下一波如想继续拉升,需等待日线跟上,站稳目前点位之后。
BTC再次尝试9300点,但并无明显放量,没有量能支持比较困难,目前仍有小区间内做波段的空间。BNB如前两天所说,一度占上35美元,目前有所回落但问题不大,依旧能上。HT出现明显拉升,达到历史高位,暂不追高。OKB可稍加关注。短期LTC、XRP、TRX等主流币种没有回调暂不考虑。[2019/6/20]
实用型代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
分析 | 上证指数和比特币价格走势呈中度相关 上证指数走势有一周左右的先行性:LongHash发布分析文章称,将2019年的CMC比特币价格数据与上证指数进行对比,可发现其走势呈现出相似性,进一步计算相关性,得到皮尔森相关系数为0.66,在相关性划分里,相关系数高于0.8为高度相关或者强相关,低于0.3为低度相关或者弱相关。因此,上证指数和比特币价格走势为中度相关,表明A股市场走势和数字货币市场走势之间存在一定相关性。 进一步观察发现,上证指数走势相对于比特币走势有1周左右的先行性,如果上证指数开始大跌,那么这个信号1周左右后也可能蔓延到数字货币市场。另外一个有趣的结论是,超过大约3周的平移窗口后,两者的相关性突然下跌,这告诉投资者,如果要参考上证指数走势来预测比特币价格的未来走势,相关性参考范围不要超过21天。[2019/5/17]
实用型代币主要以BTC、ETH、USDT等为代表,此类虚拟货币可以出资设立公司吗?我们在明确了此类虚拟货币的性质基础上,就可明确其是否可以作价出资的问题了。
分析 | BCH接连暴涨只是在返回到市场的合理价位:在过去一个月,BCH从640多美元,暴跌到70多美元,市值损失近90%,其间的硬分叉无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目前BCH(BCHABC)出现快速反弹,仅仅6天就回升到220美元,涨了近200%,而且还没有止步的迹象。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金色财经分析师认为,从市值上看,如果原来的BCH等于新的BCHABC加上BSV,那么理论上他们的市值应该刚好瓜分原来的BCH。如果我们认为按照加密货币市场近期平均跌幅50%计算,其合理价格应该在300美元左右,而目前看BCH+BSV的价格在330美元左右。所以如果我们认为这是合理的价格,那么之前的74美元BCH就是不合理的超跌了。BCH分叉之初交易所无法确认是否会成功,所以并没有纳入BSV的统计,而后陆续被交易所认可,大家对两个标的的认可也逐渐达成共识。因此,现在BCH的反弹只是在返回到市场的合理价位。[2018/12/21]
关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早在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只是禁止比特币作为货币流通使用,但对比特币作为特殊商品的的持有和使用以及流转并未禁止。USDT、ETH等虚拟货币与比特币均属于实用型代币,几者的性质相同,它们均属于私人持有的虚拟商品。最后,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实用型代币属于公民合法持有的虚拟财产。
因此,公民可以以此类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者增加股权/股本。
证券型代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
证券型代币属于主流的虚拟货币之外的代币,此种虚拟货币实践中更大概率诱发各种、、恐怖主义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此种类型的代币交易受到各国的严厉监管。比如,在美国,若被认定为证券型代币,要经历多且严格的审批程序,相应的区块链项目才能发行。在我国,《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代币ICO的非法融资行为,立法初衷主要就是此类代币的各种项目较多,为整治国内金融秩序才出台,此类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应当谨慎。
虚拟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评估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非货币财产可以依法进行评估,二是非货币财产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对于虚拟货币作价出资的可转让问题,本文此处先不探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时,有适合的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吗?如果有,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评估呢?
主要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九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目前,我国并没有一个权威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能够对于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评估。鉴于此种情形,笔者建议,若股东采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股东应在公司设立之初就达成协议。约定虚拟货币的价值应当按照某一日某个交易平台某一时的价值进行换算得出出资额。这样做也避免在日后,公司设立失败,针对设立前的出资问题产生争议,而无依据可寻。
此种出资形式也会给股东带来一定的风险。一旦被司法机关、债权人等认定为出资不实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此时,以虚拟货币出资的股东会被法院认定要对虚拟货币评估。但苦于没有中介机构对其价值得出适合的意见,司法机关是否就会以虚拟货币出资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不得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进行判决等。另外,除了前述的问题,投资者还可能需承担补足出资额的义务,并且其向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向债权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以上均是因为虚拟货币出资评估事项而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虚拟货币出资的代持股协议问题
很多区块链行业的从业者实际上并不愿意公开自身的私人信息、身份,或者其可能还在国外的一些企业任职。出于种种原因,投资者便与他人签订了代持股协议。投资者自身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但是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却不是自己。笔者认为,只要不具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等条规定的情形,代持股协议一般是有效的。
主要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解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投资者与名义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会面临以下的风险。比如:名义股东私自处置股权问题;隐名股东难上位的问题;名义股东在隐名股东出资额不到位时,仍应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等等。投资者与他人签订的代持股协议有众多的法律隐患,投资者应当谨慎签订代持股协议。
虚拟货币对于大众已经不再陌生,甚至私主体之间交易流通虚拟货币也司空见惯,但也不意味着其法律行为的自由有保障。在国内并未出台政策对虚拟货币的性质进行明确规定时,投资者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仍应谨慎为之。
全球区块链合规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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