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就加密货币监管 核财经研究员何楯之答《财经》记者问

面对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数字货币价格的暴涨暴跌,以及各种代币发行潮流,如何防范风险、打击犯罪、实施监管,是摆在各国政府监管机构面前的热点议题。

就中国政府而言,从原先的模糊到2013的风险提示,到2017年9月叫停ICO、暂停交易所营业、禁止银行提供服务,再到2018年1月计划打击虚拟货币场外集中交易,监管当局在加密数字货币上演绎了一个不断趋严的政策立场。政策上的变化带给币圈相当大的动荡,进而使比特币与区块链行业,在2017年下半年与2018年初成为舆论焦点。

就加密数字货币领域监管及其影响问题,1月17日,核财经首席研究员何楯之接受了《财经》记者的书面采访。

“如果以防范金融风险为名,在数字货币领域采取严格的金融抑制政策,其代价可能是错过比特币的全球定价权和数字货币领域的领导权;如果以更加积极和开放的政策姿态拥抱数字货币浪潮,其代价可能是阶段性的泡沫和泡沫破裂带来的震荡。如何从宏观层面来衡量这种成本收益,显然需要更广泛的市场声音来表达和参与。”在何楯之看来,面对比特币浪潮和区块链革命,这是需要追问和反思的地方。

美参议员:已就加密资产税收条款达成两党协议:金色财经报道,美国共和党参议员Cynthia Lummi和Patrick Toomey周一宣布,两党和财政部已就参议院基础设施法案中的加密税收条款达成妥协,该条款将使加密交易验证者被排除在扩大的“经纪人”定义之外。Toomey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们没有提出任何全面或激进的建议。(妥协)明确指出,经纪人仅指那些在消费者购买、出售和交易数字资产的地方进行交易的人。”软件开发商、节点运营商和验证者不需要携带或报告交易信息,但经纪人需要。据悉,该妥协是在周日晚些时候参议院进行了多次程序性投票以推进该法案的原始文本之后达成的。因此,除非参议院在周二进行最终投票之前就妥协达成一致同意,否则立法机构会将原始条款送交众议院。[2021/8/10 1:44:39]

《财经》:就您接触到的比特币矿业被监管的案例来说,从监管层来看,比特币挖矿行业的风险或者负面影响主要有什么?

摩根大通和瑞银正就加密对冲基金进行尽职调查:摩根大通和瑞银目前正在就加密货币对冲基金进行尽职调查,计划采用主动的加密货币策略。据报道,这是摩根大通和瑞银首次寻求支持加密对冲基金。(The Street)[2021/7/14 0:52:32]

何楯之:近年来比特币价格不断上涨,挖矿行业利润丰厚,中国的比特币挖矿行业因此蓬勃发展,一度占据全球比特币矿池算力的70%。由于挖矿行业需要消耗大量电力,因此主要集中在电力资源丰富的内蒙、甘肃和四川等区域。一些地方政府一度对挖矿行业是欢迎的。

不过,金融监管当局对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一向持审慎立场,尤其高度关注数字货币隐含的金融风险。2013年,监管当局颁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9月,监管当局要求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停止境内交易,同时以涉及非法公开融资的理由叫停ICO。这表明,各类加密货币的泡沫化现象已经触及监管底线,监管当局因而祭出严厉手段。

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正在就加密交易产品向公众征求意见:7月5日消息,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 (ASIC) 正在就投资加密资产的交易所交易产品(ETP)如何满足现有对ETP的监管期望征求公众意见,特别关注比特币和以太坊的交易基金,并希望在7月27日之前提交意见。(Bravenewcoin)[2021/7/5 0:27:25]

挖矿行业作为数字货币生态的重要一环,自然也会受到波及。从喊停ICO到禁止数字货币境内交易平台,数字货币热潮并未熄灭,始终未能达到监管层设定的目标,监管层进而试图延伸到矿业生产领域,是可以理解的政策逻辑。

《财经》:目前互联网金融安全工作小组对地方办下发的文件对比特币矿业定调“引导退出”,目前据您了解,地方上的执行到了什么层面?可否分享一个具体案例?

何楯之:由于很多挖矿行业都是以大数据或金融科技的名义在各地合法落地的,并且他们的业务模式也超出了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因此金融监管当局不能一刀切地勒令这些企业停业。

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已就加密货币Paya向Payasian发出禁止令: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已向Payasian Pte. Ltd. Corp.就其加密货币Paya发出禁止令。SEC在一份声明中称,它已下令Payasian“停止诱使公众在没有必要许可证的情况下投资被称为Paya的加密货币。”在3月20日发布的一项命令中,该委员会指示Payasian立即停止并终止以投资合同和/或其他活动/交易形式继续从事、促进和便利证券出售和/或发售。此外,SEC禁止Payansian从事任何涉及其存款银行资金的业务,并禁止其以任何方式为投资者转让、处置或转移所有相关资产。SEC表示,Payasian的注册证书不包括向公众出售或发行证券的授权。因此,这样做需要SEC的二级许可证。(The Manila Times)[2020/3/30]

据我们了解,目前多个省份特别是比特币矿场集中地区,已经在清查中。清查工作由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包括统计“挖矿”企业基本情况、营收情况、享受优惠情况等。可以预见,很多优惠政策尤其是电价优惠措施将会取消。在这种政策压力和成本压力下,一些矿场已经主动停业。

《财经》:您认为对比特币挖矿产业的监管,应该隶属于金融监管的范畴还是电力能源的范畴?以及为什么?

何楯之:大部分挖矿企业就是按照工商规定正常登记的企业,不应该属于金融监管范畴,和电力能源监管也没有关系。比特币挖矿产业和其他法律未禁止的产业一样,和供电部门之间的供用电关系建立在用电合同的基础上,用电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不存在行政监管的问题。因此目前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是由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多个政府部门参与的行政干预措施,干预理由可能是偷漏税款、违规用电、消防安全等。

《财经》:对比特币挖矿产业的监管,涉及的法律条款有什么?

何楯之:需要强调的是,大部分挖矿企业都是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对他们的权益需要依法保护,地方政府或电力企业和他们签订的合约要得到尊重,要取消合约也应该支付相应的对价。当然,对比特币挖矿整个产业的监管,国家可以根据战略需要出台鼓励或整治的政策法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网络安全法》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

如果“矿场”被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则根据该法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

就虚拟货币而言,如果只能在境内存储基本意味着无法变现,这对矿场无异于釜底抽薪。当然,加密币毕竟不同于电信、能源等基础设施,一旦被攻击其后果也不可同日而语。因此,是否适用《网络安全法》,需要通过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进行磨合。

《财经》:其他国家对比特币挖矿产业的监管有无可参考之处?

何楯之:目前,冰岛、俄罗斯以及南美等电力资源丰富的国家也有比特币挖矿企业在运营,国内一些大型挖矿企业也在酝酿出海。对各个国家的差异性监管政策,我还没来得及进行仔细研究。但总的来说,对比特币和各类加密数字代币,因为涉及金融安全,各个国家政策立场差异较大;但对比特币挖矿企业,大部分国家应该会遵循正常企业监管框架,差异不会太大。

《财经》:您如何看待国内一些大的挖矿企业出海?

何楯之:从企业微观决策来看,大型挖矿企业出海肯定是用脚投票,是一种估算成本收益后的理性行为,我无意多加评论。需要追问和反思的是,面对比特币浪潮和区块链革命,官方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政策立场?

如果以防范金融风险为名,在数字货币领域采取严格的金融抑制政策,其代价可能是错过比特币的全球定价权和数字货币领域的领导权;如果以更加积极和开放的政策姿态拥抱数字货币浪潮,其代价可能是阶段性的泡沫和泡沫破裂带来的震荡。如何从宏观层面来衡量这种成本收益,显然需要更广泛的市场声音来表达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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