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涉及区块链,包括:
第十四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证,并经技术核验后一致的,推定该证据材料上链后未经篡改,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著作权保护意见 允许当事人通过区块链等方式提交证据: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允许当事人通过区块链等方式保存、固定和提交证据,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行为保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请求,综合运用多种民事责任方式,使权利人在民事案件中得到更加全面充分的救济。(潇湘晨报)[2020/11/17 21:02:30]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区块链存证证据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博士后杨锦炎:区块链金融体系由四部分构成:7月3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杨锦炎老师为火币大学GBLP第六期的学员带来了主题为《区块链政策与法律问题解析》的现场授课。
在授课中,杨锦炎老师指出:区块链金融体系由四部分构成,分别为链上银行(链上货币、链上支付、链上借贷);链上证券(STO、ABT、ABS-T);链上资产(原生资产、链外资产);DeFi(去中心化资产、点对点转账、去中心化交易)。
火币大学GBLP课程以带领学员“探索商业变革前沿新知,跨入区块链界核心圈层”为宗旨,帮助各位火币大学学员洞悉全球区块链产业趋势,探寻区块链底层逻辑,钻研区块链前沿技术,研习区块链交易方式,深思区块链合规机理,思辨区块链未来价值。[2020/7/31]
第十六条当事人提出数据上链存证时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金色财经现场报道 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局长李忠诚:依法监管是必要的 要留出试错空间:金色财经现场报道,在2018全球首届万国区块链技术博览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局长李忠诚发表讲话,他指出:互联网如同巨大的磁石,可与相关产业结合,并产生巨大创造力。区块链技术具有多重特性,引人关注,但为监管提出新课题,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主要有“刑法”等。试错空间方面,依法进行互联网金融监管,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应该给予必要的发展和试错空间,依法监管是必要的,但不是万能的,相关法律规范具有滞后性。广大消费者权益脆弱,互联网金融监管应该着眼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应该做到指导意见先行,机动灵活的指导意见会发挥重大作用。我们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不能等到发生重大问题时候才出手,而应该防微杜渐。[2018/4/21]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平台存证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存证证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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