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由无界AI工具生成
在AIGC爆火的当下,互联网上涌现了无数AI技术的新产品,无论是AI绘画、AI换脸还是AI合成、AI对话,都给予了老百姓们极大的震撼。近日,一种名为AI翻唱的应用场景也逐渐在“AI时代”里逐渐崛起,并且吸引了大批观众,人们纷纷为此打call,为诸多“明星新作”而欢呼。但与其他AI技术一样,AI翻唱火热的背后,实际上也有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飒姐团队今日文章便为大家揭开AI翻唱的面纱。
“链上侦探”ZachXBT发文质疑Worldcoin:一直在剥削发展中国家人民:7月25日消息,“链上侦探”ZachXBT在社交媒体发文质疑Worldcoin,他表示该项目团队一直在吹嘘用户量,但其实一直在剥削发展中国家的人民。此外,Worldcoin目前似乎仅在注册级别强制执行验证用户是否为真人,结果导致出现账户黑市,相比之下Telegram上每个帐户费用只有1美元。另据Coindesk披露,WorldCoin将分配给内部人员和投资者的代币比例从20%增加到25%,然而WorldCoin在早期项目视频曾声称“WLD会比BTC更好,因为BTC只掌握在极少数富人手中”。ZachXBT表示,上述问题让他反对Worldcoin项目,但WLD叙事可能会因为代币表现而改变,毕竟“价格上涨=好项目,价格下跌=反乌托邦噩梦”。[2023/7/25 15:56:48]
01.此作品是彼“作品”吗?
香港上市公司秀商时代宣布与HKD.com达成战略合作:5月28日消息,据官方公告,香港主板上市公司秀商时代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1849)向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有关本集团最新业务发展情况。秀商时代宣布于2023年5月25日与香港数字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HKD.com)订立有关战略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根据谅解备忘录合作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公司及战略伙伴成为正式业务伙伴,互相支持并探索各自在业务、人才及资源方面的优势,意欲在金融科技,数字资产领域开展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目标。
2. 本公司及战略伙伴成立合营企业以发展Web 3.0业务。
为推动潜在合作的进行,本公司谨此委任Kelvin Yeung为本次合作的负责人。据悉,Kelvin Yeung先生为香港数字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HKD.com)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2023/5/29 9:47:40]
使用AI翻唱所形成的作品能够受到法律保护吗?这是AI翻唱作品的可版权性问题。严格意义上讲,AI翻唱作品的可版权性,其实和AI绘画作品的可版权性一样,并没有其独特之处。两者的关键都在于判断AI翻唱作品是否能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在构成“作品”的基础上,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谁。
Coinbase(COIN.O)涨超13%:金色财经报道,Coinbase(COIN.O)涨超13%,Q1营收超预期,净亏损大幅收窄至7900万美元。[2023/5/5 14:45:29]
对于第一个问题,应当从《著作权法》的规定本身进行思考。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AI翻唱作品的形式显然表现为一种视听作品或者音乐作品,因此,判断AI翻唱作品是否属于“作品”的关键,在于其能否被认为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而一旦该翻唱作品具有此独创性要求,那么当然就能够被认定为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从而受到法律保护。
加密投资平台eToro收购投资组合管理初创公司Bullsheet:10月27日消息,股票和加密投资平台eToro今天宣布收购投资组合管理初创公司Bullsheet。收购的具体条款没有透露,但一位知情人士表示,这笔交易价值几百万欧元。(The Block)[2022/10/27 11:47:54]
在这个意义上,在我国已经有相关的判决认定AI作品因具有独创性而被认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尽管该判决中所涉及的AI作品并非本文所提及的AI翻唱作品,但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因而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在此基础上,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实际上是一个相对而言比较容易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明确排除了AI本身作为著作权人的可能性,因此实践中只能考虑AI技术的使用者、运营者等相关主体作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考虑到相关立法的欠缺,飒姐团队认为,此时应重点考察,其应用场景是否存在相关合同约定对著作权予以明确,以防止著作权归属不明的乱象出现。
02.AI翻唱的陈酒与新瓶
尽管前面我们明确了,AI翻唱作品仍然也可能构成新作品从而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这种权利的产生并不意味着,该AI翻唱作品的创作者的使用便是合法的。
实际上,此时,这种作品大概率应当构成对于原作品的改编。因此,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同时也需要注意,“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里所谓的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之规定,实际上指的就是在“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而这种许可的缺失,在AI翻唱乃至于传统的歌曲翻唱上实际上是常常存在的现象。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首歌曲的产生,往往涉及了诸多权利人,其著作权体系是较为复杂的,具体而言,可能包含如下权利主体和内容:
该歌曲词曲作者的著作权;
该歌曲演唱者的作为表演者的权利;
相关唱片公司、音乐公司的作为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因此,一个翻唱行为要合法化,理想情况下需要取得前述所有权利人的许可,否则根据具体的情况,其翻唱行为极有可能侵犯前述主体的相应权利,从而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即便是AI翻唱,也受到了此种规则的限制。当然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翻唱作品仅仅只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翻唱,那么就可以不经相关权利人的许可而使用,但这种使用方式也要切记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作为翻唱界的“新瓶”,AI翻唱有其特殊性。许多创作者为了追求效果,往往会使用明星的声线进行创作,从而使得明星翻唱成为了主流。
但这其中也有着不小的侵权风险。事实上,使用他人声音翻唱歌曲是需要其本人授权的。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而对肖像权而言,《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因此,对于声音,根据前述规定可知,未经声音所有人同意,其他人也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声音所有人的声音。据此,使用某一自然人声音翻唱歌曲当然需要本人授权。
写在最后
尽管类似的侵权案件尚未大规模发生,但AI技术所引发的种种法律风险已经值得大家警惕。我们并不反对AI技术的大量应用,这确实提高了生产效率,也带给了人们想象实现的空间。但同时也应当仔细审视其中的风险,尤其是著作权风险,从源头上防止侵权行为的出现,从而塑造和谐干净的互联网环境,推动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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