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虚拟数字技术被纳入“十四五”规划纲要。2022年1月,《“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再次提出深化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技术融合,拓展多领域应用,支持实体消费场所建设数字化消费新场景。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杭州某网络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其承担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2万元的法律责任。
案情速递
魔珐公司综合应用AI表演动画技术、超写实角色智能建模与绑定技术、智能动画与语音合成技术以及智能交互技术等多项人工智能技术,打造了超写实虚拟数字人Ada。2019年10月,魔珐公司通过公开活动发布虚拟数字人Ada,并于同年10月、11月通过bilibili平台发布两段视频,一段用于介绍虚拟数字人Ada的场景应用,一段用于记录真人演员徐某与虚拟数字人Ada的动作捕捉画面。
首例比特币仲裁案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被法院撤销裁决:2018年11月5日,司法部官方微博发出一篇文章,标题为“深圳仲裁填补司法判例空白!确认比特币具财产属性受保护”。近日,这起案件有了最新进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了该仲裁裁决。法院认为,仲裁裁决高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与人民币进行折算,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的兑付、交易,与九四公告文件精神不符,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对该裁决予以撤销。(链法)[2021/1/14 16:09:40]
虚拟数字人Ada形象
2022年7月,杭州某网络公司通过抖音账号发布两段被诉侵权视频。视频的居中位置使用魔珐公司发布的相关视频内容,并在片头片尾替换有关标识,且在整体视频中添加虚拟数字人课程的营销信息。其中一段视频还添加有杭州某网络公司的注册商标,并将其他虚拟数字人名称写入视频标题。
广东侦破首例利用USDT数字货币“”案件:9月17日消息,今年以来,广东强力推进“净网2020”专项行动深入开展,重点从网络犯罪生态入手,全链条打击突出网络违法犯罪。截至8月底,该省共侦破网络黑产案件1770余起,刑事拘留8740余人。
据了解,广东以打击整治黑灰产业犯罪为重点,共打掉隐藏幕后提供后台维护等技术支撑的犯罪团伙21个,打掉提供黑卡、“呼死你”、木马病等工具支撑的犯罪团伙11个,打掉网络、网络、网络、资金结算等平台9个。该厅通报了惠州侦破的首例利用USDT数字货币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网络支付服务案件。(中国新闻网)[2020/9/17]
被诉侵权视频截图
魔珐公司诉称,杭州某网络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其对于美术作品、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录像制作者及录像制品中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杭州某网络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50万元。
动态 | 北京互联网法院完成首例“公证机构+区块链”委托现场调查:9月22日消息,北京互联网法院执行局积极探索公证机构深度参与执行模式,将公证机构、区块链、执行融合为一体,完成首例“公证机构+区块链”委托现场调查。执行局充分利用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与“天平链”优势,通过构建“公证机构+区块链”现场调查机制,使得委托调查全过程及调查结果反馈及时上链,真正做到调查过程真实可靠、不可篡改、可追溯。利用最新科技监督公证人员从事司法辅助活动,保障公证参与执行工作程序规范化。(北京青年报)[2019/9/22]
原告主张录像制品的视频截图
现场 | 蚂蚁金服副总裁蒋国飞:全球首例区块链贷款在蚂蚁双链通上完成:金色财经现场报道,7月30日在蚂蚁区块链应用与供应链金融的媒体沟通会中,蚂蚁金服副总裁兼阿里巴巴达摩院金融科技实验室主任蒋国飞宣布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供应链协作网络——蚂蚁区块链“双链通”全面升级开放。这一服务运用区块链技术彻底消灭了供应链金融领域的“萝卜章、假合同”问题,可以让小微商家也能享受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蒋国飞介绍,目前,这一模式已在成都率先跑通。注册资本只有30元的成都百脑汇“冠勇专卖店”,与上游企业中科大旗一起在蚂蚁双链通上完成了第一单融资,为他们提供担保的是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蚂蚁区块链由此完成了区块链技术在供应链金融模式中的全链路覆盖——上链后,整个融资流转过程清晰留痕、不可篡改,一链杜绝了资金挪用等风险。
蒋国飞还表示,利用双链通,供应链金融这一融资模式将被大大激活,信贷可得性、融资覆盖面会大幅度提升。全国有275家注册担保机构,预计能够覆盖1000万家以上小微商家。根据艾瑞《区块链+供应链金融行业研究报告》预测,至2023年,区块链可让供应链金融市场渗透率增加28.3%,将带来约3.6万亿市场规模增量。[2019/7/30]
原告主张视频作品的视频截图
政策 | 日本金融厅发布首例ICO非法集资处罚令:9月7日,日本金融厅官网发布首例ICO相关处罚通告,此次涉事公司及个人,官方解释均因为欺诈性投资行为。此次事件中,因为涉事公司没有在金融厅完成登陆,也不符合日本《金商法》中投资业务规范,因为被称为:本件特例业者。[2018/9/10]
杭州某网络公司辩称,魔珐公司不享有相关权利,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且未因发布被诉侵权视频而实际获利。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虚拟数字人著作权及邻接权认定;
魔珐公司主张的虚拟数字人Ada形象及相关视频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魔珐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录像制品的表演者权;
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
结合虚拟数字人的生成方式和技术背景,系通过建模、智能合成、动作捕捉及其他数字技术手段所制作出的具有外貌、声音等方面的特征和行为模式的虚拟角色的可视化呈现形象。就目前行业发展情况来看,在着眼于技术路径的选择时,较为常见的虚拟数字人类型包括:真人建模、真人驱动;真人建模、算法驱动;虚构角色、真人驱动;虚构角色、算法驱动。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作为强人工智能,还处在逐步发展阶段,相较而言,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强调“人机耦合”,更接近于弱人工智能,发展较为成熟。虚拟数字人作为一种人工智能技术的具体应用和多个技术领域的集合产物,其本身运行的既定算法、规则以及所获得的运算能力和学习能力,均体现了开发设计者的干预和选择,在某种程度上仅是作者进行创作的工具,不具有作者身份。虚拟数字人不是自然人,在弱人工智能盛行的当下,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智力创作空间有限,即使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具有独创性,能够构成具体类型的作品,也不归属于虚拟数字人。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背后的中之人是必不可少的参与主体,虚拟数字人所作的“表演”实际上是对真人表演的数字投射、数字技术再现,其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不享有表演者权。当虚拟数字人参与拍摄或作为角色出演,其行为、表演活动被记录下来并被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形成连续动态画面,其也不享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或录像制作者的邻接权。因此,在现有的著作权法律体系的框架下,虚拟数字人不享有著作权和邻接权。
涉案虚拟数字人Ada系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并非真人建模,即并未对应某一特定自然人的数字分身,该虚拟形象的生成过程包括创建静态三维形象、建模与智能绑定。静态三维形象再通过真人演员进行驱动以展示动态的可视化效果,虚拟数字人Ada的面部表情及肢体动作能以贴合人体状态的方式呈现。在发布虚拟数字人Ada的标准化形象后,魔珐公司已结合多种行业需求,在贴合具体应用场景下进行多领域的商业化使用。结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虚拟数字人Ada的表现形式借鉴了真人的体格形态,同时又通过虚拟美化的手法表达了作者对线条、色彩和具体形象设计的独特的美学选择和判断,构成美术作品。使用Ada形象的相关视频分别构成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魔珐公司享有上述作品的财产性权利及录像制作者权。因虚拟数字人Ada系在真人驱动下,经过实时语音生成及智能穿戴式装备的动作捕捉,Ada的独白、跳舞等行为并非由其独立创作完成,其所展现的“表演”的声音、神态、动作等系高度还原中之人徐某的相关表现,并非是在真人表演的基础上所产生的新的表演。徐某符合《著作权法》中的表演者的相关规定,其作为魔珐公司员工,系进行职务表演,结合双方书面约定,应由魔珐公司享有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性权利。
杭州某网络公司发布两段被诉侵权视频的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构成要件,其中一段视频构成对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另一段视频构成对美术作品、录像制作者及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杭州某网络公司在其抖音账号的商家页面服务产品及为其他商家推荐的商品橱窗中均涉及与虚拟数字人有关的商品链接,其以视频形式提供展示虚拟数字人Ada的实例,并非简单分享有关视频内容,而是存在利用抖音视频、虚拟数字人Ada进行引流营销的目的,其在视频中对涉及魔珐公司有关标识的信息内容进行删减并替换为课程营销信息或自身商标,加上在一段视频标题中标注其他虚拟数字人名称,可能影响消费者理性决策,从而得以获得更多商业机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直接损害魔珐公司的商业利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杭州某网络公司在其抖音账号上为魔珐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法官说法
随着虚拟数字人场景化应用落地和不断拓宽,在科技与创新波澜不息之间,虚拟世界掀起了一场科技革命,大有变革人类视觉体验之势,并在虚实结合、万物交互的虚拟生态中创造价值。虚拟数字人正处于产业风口,其知识产权布局和商业价值保护需求成为该新兴业态飞速发展过程中的聚焦点。
虚拟数字人的打造及驱动过程蕴含多项人工智能技术,从形象设计到运营变现有一整套完整的商业模式,其静态形象及展示可视化效果的固定载体可以根据《著作权法》进行权利判明,而当存在权利聚合形态的展现时,还应注意厘清权利归属和行使边界。在审查虚拟数字人对应的中之人及虚拟数字人的开发主体、经营主体是否享有《著作权法》项下的法定权利时,应有必要先就虚拟数字人是否享有著作权或邻接权作出评价,这也是本案需要首先解决的核心问题。虚拟数字人的设计运营主体付出较高的人力、物力及技术成本打造了虚拟数字人,根据其可塑性和适配度,通过提供虚拟数字人的定制化产品服务,用以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求并进行具体的场景应用,是该类企业取得交易机会和实现创新的重要方式,可以就虚拟数字人享有经营利益和竞争优势,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
虚拟数字人承载着开启“第二人生”的无限想象,必然会朝着更加智能化、精细化、多样化的方向发展,未来从B端的行业场景应用到C端的普及,对虚拟数字人从建模、驱动、互动到应用集成等全链路技术提出新的机遇与挑战。智能、多样化的数字新技术加速了产业重构,面对虚拟数字人营销新赛道,本案判决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及虚拟数字人发展现状,从权利主体、客体、权利归属等多层面分析虚拟数字人在现有《著作权法》框架下不享有相关权利,首次对于虚拟数字人从创建到使用过程中涉及的虚拟数字人本体、中之人、虚拟数字人经营者等多方主体的著作权或邻接权进行界定,厘清了虚拟数字人的表演者权归属,彰显了依法保护打造和驱动虚拟数字人背后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向,有效打击商业化日趋发展壮大下的低质引流、虚假宣传的网络乱象,积极回应科技创新动向下的人工智能时代司法保护新需求,探索信息技术交叉融合的前沿领域相关权利的保护路径,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社会治理职能,有力维护和促进网络生态健康发展,力求在司法层面保障和支持数字经济走向纵深的可持续发展。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