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数字货币成为国际组织、各国央行、业界与学界所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此我们需要围绕数字货币的基本概念范畴进行梳理,从而尽量避免误读。作为起点,法定货币与非法定货币,是一对值得探讨的专业概念,当加上“数字”之后,二者变得更加复杂。
第一,所谓法定货币,是依靠法律使其成为合法通货的货币,也是以政府信用支撑的特定“政府债务”,并且由各国央行来发行和维护。在某些国家,除了本国法定货币之外,其他主权国家的强势货币,可能也被允许具备法定货币功能,从而产生某种“本币替代”。在我国,法定货币只有人民币,也是一种信用货币,当然部分贵金属纪念币按照法律规定,也具有法币的功能。信用人民币总体上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其具体边界也在不断变化。
海南省社科院副院长:要发挥区块链在知识产权交易等方面的作用:7月16日出版的《中国社会科学报》发表了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主席、海南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詹兴文署名文章《发挥智库对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参谋作用》。文章称,在建设自贸港、实现国际化发展的新背景下,新型智库应善于经营知识产权成果,促进智库成果产业化,切实把“生意经”念好。尤其要发挥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交易、存证等方面的作用,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出台具体制度,为知识产权转化为社会经济效益提供政策和技术保障。[2020/7/17]
就法定货币的具体表现形式来看,按照IMF的统计方式和思路,通常有三种模式。一是统计那些执行货币职能的各种金融工具,如通货、存款、外汇、票据、短期债务工具等。通常我们所说的货币供应量M0、M1、M2等,就是基于此思路,而且各国的统计边界都有所不同。二是从货币发行的主体来看,包括央行、存款货币机构、部分非金融机构等,其中央行发行的是基础货币。三是从货币需求方来看,则关注非货币发行企业和居民部门等的货币持有结构。
声音 |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把依法治网落实到区块链管理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赵磊今日在光明日报发表评论文章,文中提到,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区块链技术的引导和规范,加强对区块链安全风险的研究和分析,密切跟踪发展动态,积极探索发展规律。为引导和规范区块链产业健康发展,把依法治网落实到区块链管理中,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鼓励发展多中心化的联盟链、一定程度上发展公有链。加快制定区块链国家标准。根据区块链应用的不同行业和场景,进行分类监管,实现他律和自律相结合。把监管前置,在设计阶段推动监管标准与技术融合。[2019/12/20]
早期狭义观点,认为只有央行发行的通货(直接债务)才是法定货币;后来慢慢扩展为基础货币(储备货币),包括货币发行(流通现金M0+银行库存现金)+金融性公司存款+非金融机构存款。而银行存款货币则是某种私人债务货币,因为理论上银行会有破产可能性,在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里,其最终信用支撑或许难以过渡到政府信用。再后来流行的观点,是认为法定货币是一个综合体系,央行、存款性金融机构、非金融性公司都可发行,但是不同主体发行法定货币,其货币属性、信用等级有差异。由此出现了更广义的存款货币。
声音 | 社科院郑旭江:可借鉴香港以及东南亚等国数字经济的相关法律:据财经网消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郑旭江表示,在港澳台、东盟各国当中,中国香港、新加坡、菲律宾、马来西亚的数字经济和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较高,相关法律也较为发达,可资借鉴。[2019/2/26]
第二,所谓私人货币,是指私人之间达成共识的一种交易媒介,只需要交易双方认可,但不能通过任何渠道向公众发行。在很多国家,发行私营货币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也有一些国家中,相关的法律规定比较模糊。现代央行制度建立之后,法币虽然获得垄断地位,但私人货币仍然有其存在空间。如政府的法币信用崩溃时,或者特定群体、场景、交易更适合私人货币时,它就会走上历史舞台。如在世界各地出现的支撑老年人互助体系的“时间货币”和企业按照购买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客户发行的“消费积分”等。
声音 | 社科院副研究员:区块链行业仍然存在巨大的泡沫:据光明日报消息,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郭军表示,区块链概念在2017年被炒热,现在虽然已经大幅降温,但行业仍然存在巨大的泡沫。每一次新技术、新趋势的到来,总会有一些人假借新技术之名,行金融之实。公众应保持清醒的头脑,警惕相关公司和平台炒作概念。区块链技术在当前还处于初级阶段,随着区块链核心技术的不断进步、应用场景的不断拓展、产业链的多方介入、专利储备的持续累积,相信应用会越来越多。[2018/8/16]
第三,明确数字货币的概念逻辑。我们需要从数字货币背后的发展演变,来看看其发展脉络。一则,从信用卡到移动支付的工具创新,以及金融机构电子钱包的出现,实际上都对应了账户与货币形态的变化,但仍没有跳出央行信用、银行信用的覆盖范畴。二则,伴随电子商务发展,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介入电子支付服务领域,其发行的多用途类电子支付工具,对应账户的货币属性发生异化,需要按流动性进行甄别,由此影响到存款货币的边界。三则,在多元化的网络经济时代,也出现了由某些“网络货币发行主体”提供信用支持的虚拟货币。如果这些虚拟货币最终用于购买程序开发商所提供的电子产品,则交易中真正发挥媒介作用的是现实中的货币。四则,上世纪80年代开始,基于特定密码学的网络支付体系、匿名密码货币受到关注,直到2009年诞生了比特币,这就是算法信用支撑的、数字场景下的私人货币。
通常我们谈的数字货币,应该是最后一种加密数字货币,之所以受到各国政府重视,就是因为此前的私人货币相对来说规模和功能有限、影响可控;但数字私人货币却打开了“潘多拉之盒”。
当然,现实中数字货币被赋予了五花八门的概念,当我们讨论时,指代的内涵可能包括:基于TOKEN的“去中心”加密数字货币,中心化、准中心的加密数字货币。
原标题:探索数字货币首先需明确概念
撰文:杨涛,中国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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