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深圳市中院对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覃清兰、深圳市云米生活电器有
限公司、佛山市小米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两案作出判决。法院判决三被告全面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1500万及合理支出33万余元,并由被告方承担全部诉讼费。
小米专利可对虚拟角色进行基因繁殖:7月22日,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申请的“可繁殖的虚拟角色的形象参数生成方法、装置及存储介质”专利获授权。
摘要显示,本公开可以根据不同的基因序列来生成不同形象的虚拟角色,生成的虚拟角色的形象是无法预期的,增加了生成虚拟角色的趣味性;还可以将虚拟角色生成方法与区块链技术相结合,以区块链技术存储虚拟角色的信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的透明和去中心化的特点来保证虚拟角色是独一无二、不可复制和销毁的。
今日早间报道,小米元宇宙布局新进展,“磁吸式AR眼镜”获得授权。(金融界)[2022/7/22 2:31:40]
小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公开了多项专利,其中一项涉及区块链技术:金色财经报道,小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月前公开了多项专利,其中一项与区块链相关,名为“生成区块链的方法、装置、可读存储介质及区块链网络”。专利摘要显示,本公开涉及一种生成区块链的方法、装置、可读存储介质及区块链网络,以提高区块链的容量。(天眼查)[2021/1/12 15:58:35]
鉴于两案仅有涉案侵权产品不同,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合并审理,并合并考虑案件事实作出判决。该判决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1、关于驰名商标认定
第8228211号“小米”注册商标在被告覃清兰申请“小米”商标的2013年12月12日之前,第8911270号
小米公司顾大伟:“加密兔”是小米在区块链上的第一次尝试:小米MIUI商业产品部总经理顾大伟近日在接受36氪采访时表示:“加密兔”是小米在区块链方向上完成从技术到产品的第一次尝试。2016年底小米开始调研区块链技术,在2017年3月启动立项,最终,在经过不断的方案调整后,小米选择以“加密兔”游戏为入口开始区块链落地产品试验。[2018/3/19]
图形商标在2017年4月2日之前均属于驰名商标。
2、关于商标侵权定性
小米疑似内测区块链宠物“加密兔”:昨日,有用户分享了小米区块链产品“加密兔”的链接,疑似小米即将推出的区块链游戏项目。从jiamitu.mi.com的网站截图可以看到,加密兔是小米移动旗下的数字宠物服务,米粒为加密兔游戏中的数字米粒。但目前,该网址已无法打开,显示403 Forbidden。如果信息属实,这将是继百度的区块链“莱茨狗”,网易的区块链“招财猫”后的又一个国产区块链宠物游戏。[2018/3/11]
被告方在生产销售抽烟机、燃气灶产品,在其产品等处以及在招商加盟和展会宣传等活动中使用“小米”、“MI”标识的行为侵犯小米公司第8228211号“小米”和第8911270号“MI”图形商标专用权。
被告佛山小米电器公司注册、使用xiaomicw.com域名同时侵犯了小米公司:
第8228211号“小米”、第8911270号“MI”图形、第8911272号“XIAOMI”商标、第8298568号“小米”商标、第10272735号“XIAOMI”商标专用权。
3、关于不正当竞争定性
被告佛山小米电器公司注册、使用其企业名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佛山小米电器公司在网站及宣传手册中使用诸如“小米,13亿国人都熟悉的品牌”、“携手小米、复制成功”、“找到有风口的地方,做一头会借力的猪”的宣传语构成不正当竞争。
4、关于责任承担——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被告覃清兰、被告云米生活公司、被告佛山小米电器公司构成商标共同侵权关系,并且,被告佛山小米电器公司所使用企业名称、所注册、使用www.xiaomicw.com域名以及其利用网站、“小米厨卫”微信公众号所作营销、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均是围绕使用侵权商标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因此,无论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三被告均构成共同侵权。
5、关于赔偿额
考虑到被告的宣传获利不能等同于实际获利,且惩罚性赔偿是在侵权人获利查清的基础上方可适用。故法院对本案适用法定赔偿。
法院确定赔偿额时,考虑到小米公司所举证的如下因素:
原告商标、品牌知名度高、影响力大;
三被告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多种侵权行为,既包括商标侵权也包括不正当竞争。既包括擅自使用小米和MI图形商标,也包括注册使用xiaomicw.com域名;不正当竞争既包括将“小米”注册商标、字号作为企业名称注册使用,也包括虚假宣传行为。
三被告侵权的恶意非常明显,包括覃清兰自2011年至2019年围绕原告商标的大肆恶意抢注,且即便在相关商标被裁定无效后,仍继续许可他人使用,并对裁决提出行政诉讼、上诉,包括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故意拖延诉讼;
三被告采用了网上大肆宣传,加盟连锁经营的侵权模式,致使侵权范围广,影响大,获利多,后果及影响均极为严重。自2017年,原告5次实地、网上购得被控侵权产品;
三被告起诉后仍然大规模、持续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直至2020年1月开庭,被告仍未全面停止所有侵权行为;
原告维权费用较多。
综上,深圳中院判决三被告因商标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三被告因不正当竞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同时,三被告还应承担原告维权支出费用共计303990元。
案件资料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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