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今天就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规定展开谘询。?
根据将于2023年6月1日生效的新发牌制度,所有在香港经营业务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进行推广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将需获证监会发牌。
证监会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建议的监管规定乃建基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现行制度中的监管规定,并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相若。证监会亦藉此机会,建议对现行制度中的某些规定作出修改。
外媒:因孙宇晨被控欺诈,香港证监会或更难批准火必牌照申请:3月28日消息,据日经亚洲报道,尽管孙宇晨认为美国监管机构对他提出的欺诈指控不会影响火币(Huobi)全球在香港的牌照申请,但据相关律师透露,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在目前情况下更难批准火必的VASP申请。此前孙宇晨宣布将把火必总部迁至香港,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3月22日公布了对其的欺诈和未注册证券指控,这将阻碍其申请进展,因为监管机构在得出结论之前要反复检查每一个细节,相关律师认为火必的申请过程或将大大延迟。[2023/3/28 13:30:30]
在是次谘询中,证监会特别就以下事项征询市场意见:应否准许持牌平台营运者向零售投资者提供服务;如准许的话,除了所建议一系列妥善的投资者保障措施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实行哪些措施。
HashKey Group获香港证监会批准,可开展虚拟资产场外交易业务(OTC):2月24日消息,数字资产金融服务提供商? HashKey Group(“HashKey”)宣布,其已获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批准,旗下? Hash Blockchain Limited (“HBL”) 可开展虚拟资产平台外场外交易业务(OTC)。
该批准允许 HashKey 进行交易平台以外的虚拟资产交易业务。当出现有关交易所未上架代币的交易需求时,HBL 作为中介可以撮合双方交易。该批准表明 HashKey持续致力于为其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而证监会将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运营的公司遵守透明度、安全性和完整性的高标准。
据悉,HashKey Group 此前已获得证监会的批准,可通过其子公司 HBL 根据 1 类(证券交易)牌照和 7 类(提供自动交易服务)牌照为专业投资者运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公司将持续致力于可持续增长,努力成为在全球范围内享有声誉并且完全合规的数字资产生态系统。[2023/2/24 12:27:22]
证监会行政总裁梁凤仪女士表示:“一如我们自2018年以来所秉持的理念,本会依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原则,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建议多项妥善的投资者保障措施。鉴于环球虚拟资产市场近期动荡不稳,加上部分主要的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相继倒闭,各地监管机构达致了明确共识,认为需要对虚拟资产领域进行监管,以确保充分保障投资者,并有效管理主要风险。”
香港证监会向首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牌:12月16日消息,香港证监会宣布已向一个在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出了首个牌照。在证监会的严密监管下,该平台只为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并须受与适用于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的特设规定所约束。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表示:“本会对虚拟资产的规管方针旨在保障投资者,并同时促进这个新兴行业的稳健和有序发展。当选择受规管的交易平台获发牌后,香港的投资者将可轻易地区分受到妥善规管与不受规管的平台。”[2020/12/16 15:25:12]
计划申领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营运者应开始检视及修改有关系统及监控措施,为新制度作好准备。至于无意申领牌照的营运者,则应着手预备以有序方式结束其于香港的业务。
证监会拟在其网站上发布数份名单,向公众列出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状况,并将继续与投资者及理财教育委员会合作,以加强对香港大众的投资者教育工作。
本会欢迎有意者于2023年3月31日或之前,透过证监会网站,或以电邮、邮寄或传真,向证监会提交意见。
完
备注:
根据《2022年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任何人如经营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业务或显示自己经营该业务,便须向证监会申领牌照。
证监会在2019年就提供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服务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引入了监管框架。请参阅证监会在2019年11月6日发出的《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有关规定涵盖妥善保管资产、认识你的客户、利益冲突、网络保安、会计及审计、风险管理、打击/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以及预防市场失当行为等范畴。
除了有关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确保合适性和代币纳入的规定外,其他的主要建议关乎代币的尽职审查、管治和披露。
证监会早于2018年起已认为,虚拟资产活动所涉及的风险并不限于,还包括投资者保障方面的隐忧。请参阅证监会在2018年11月1日发出的《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如在2023年6月1日前于香港设有具意义且实质的业务,便会被视为“原有”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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